A. 退休人員可以購買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可以購買住房公積金,原因如下:
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由個人和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如下:
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總結,住房公積金不能由本人辦理,只能由單位為在職員工辦理。
B. 退休後還有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嗎
退休後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情況如下:
1、退休後,原有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仍然存在,賬戶中的余額可以繼續保留或者提取。
2、退休人員不再屬於在職職工,因此不再繼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3、退休後若無工作單位,也不會再有單位為其購買住房公積金。
4、勞動關系終止後,應在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及封存手續。
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
1、退休後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余額;
2、公積金可用於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
3、公積金提取需提供退休證明、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4、部分地區允許退休人員使用公積金支付房貸;
5、公積金提取政策因地區而異,需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綜上所述,退休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依然保留,余額可保留或提取,但由於不再屬於在職職工,不會繼續繳納公積金,且無工作單位的情況下不會有新的公積金繳存,同時需在勞動乎宴關系終止後30日內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及封存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慧滾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歲碧銀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C. 退休人員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能繳納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能力繳存住房公積金但不建不繳或少繳的單位,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