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年終獎要不要扣個稅
法律分析:是需要的。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其餘的個人收入如返聘的勞務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均應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Ⅱ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13個月工資如何做賬
當年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可享受本年度第13個月工資。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文件》(人事部發〔2006〕58號)精神,實行公務員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待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是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基本為稱職和不稱職人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延伸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納稅人因實行「雙薪制」取得的「雙薪」,應分別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2009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停止2002年「雙薪制」計稅方法。年底雙薪收入不再單獨納稅,意味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納稅額增加,收入縮水。來源:網路-雙薪制
你好!當年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可享受本年度第13個月工資。1.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文件》(人事部發〔2006〕58號)精神,公務員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員工,給予年終一次性獎金,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是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不合格)的,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如果退休了,就不參加考核了。沒有考核結果,自然就沒有第13個月的工資。這是政策。第二,我上面說的是公務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辦發(2006)59號)精神,嚴格來說,2006年工資改革後,事業單位已經沒有第13個月工資這一項了(2006年以前,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都有),但在實施過程中,很多地方仍在發放。在辦理退休手續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發放2013年1月的工資(辦理退休手續需要你的單位——你單位的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編制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主管單位——主管單位,這樣就可以一次完成;如果工資是由財務部門統一發放的,可以省略後兩步),那麼最終的工資發放部門還沒有收到改工資的通知。如果2013年1月工資發放前已經發放了退休工資,那麼以上就是政策解釋。感謝您的閱讀!
Ⅲ 退休後發放的年終獎金扣個人所得稅嗎
一些勞動者的年終獎金可能是他們辦理了退休手續之後才發放,很多勞動者就認為這筆年終獎金不需要再扣稅了。那麼,退休後發放的年終獎金扣個人所得稅嗎?下面我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Ⅳ 退休人員當年年終獎發放辦法
退休當年績效獎如何發放應當是根據不同的單位來進行確定的,比如說大部分單位當年的績效獎應當是在次年來進行發放,也就是說退休之後的第2年是可以按照規定來發放績效,具體發放標准跟其他人一樣。Ⅳ 退休人員的年終獎如何進行申報
退休人員的年終獎申報,
(1)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居民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60000-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Ⅵ 當年退休人員全年一次性獎的扣稅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為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
第一條: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第五條: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發放給企業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適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