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臨近退休,企業因為不想為其辦理退休,所以讓員工主動離職,合法嗎
這當然是不合法的,馬上就要退休了,企業是有義務為他辦理退休手續的,讓員工主動辭職,員工完全可以拒絕,並且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㈡ 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可以強制我退休嗎
一般到了退休的年齡,公司強制性的退休也是屬於合理。畢竟到了退休的年紀,可能對公司就不會帶來利益。身體上也會受到影響,公司強制性的退休也是情有可原。但是到了退休年齡合同還並沒有到期,這種情況公司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幾乎每隔一周公司都會有這樣的爭議,勞動者到退休都需要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每個月領著退休金,然後在家裡照顧孩子,其實這樣的生活也是比較有意義的。或許在剛開始大家接受不了,這樣閑散的生活,但是時間長了之後也能夠得到滿足。剛退休時可以選擇跳廣場舞,或者是做一些其他有意義的事情,都能夠帶給大家快樂。如果公司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來讓員工退休,不要害怕,相信法律會保護我們的權益。
㈢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需要給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嗎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麼你拿著有效的證件到你所在退休辦去辦理退休,不需要公司給你辦理,如果公司給你辦理的話那不是更好嗎,這樣你省了不少時間,少跑了不少道路,這就是公司對你的關愛,才幫你去辦理退休手續。
㈣ 企業不給在職職工辦退休手續這合法嗎
看具體情況,職工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辦理退休手續。
以雲南省為例,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未能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的,按《關於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細則》第五條規定執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未及時申請退休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政策審核職工退休資格,對不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審查職工提前退休資格或違反政策辦理參保人員退休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在各類考評、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方面作相應處理。
對職工正常退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實行審批,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退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人員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時,須提供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相關的病歷資料,鑒定結論與病歷資料不相符或鑒定結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根據雲勞社〔2006〕11號文件的精神,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男年滿50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45周歲、在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0周歲的,須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5年方可申請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提前退休。
(4)企業可以選擇不辦理員工退休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退休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或登記之月起計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錄入資料庫時,應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對已入在職人員資料庫後批准退休的,應於次月將有關數據轉移到退休人員庫。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或個人冒領的基本養老金除如數追回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㈤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是否應該給他停保,並辦理退休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應該給他停保,並辦理退休。如果符合退休條件,企業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如果企業要繼續聘用,在退休手續後,企業可以與他簽訂聘用協議,當然這不是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圍,適用於民法典。我國企業職工退休條件依然是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根據該文件第一條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應當退休。因此,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無論合同是否到期,本人意願如何,用人單位應當主動為其辦理退休。員工個人是否繳足15年,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那是員工的事,是否補交也是員工個人的事,如果他提出需要企業幫助的,企業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幫助是必須的。具體,請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所以,員工到達退休年齡之後,應當辦理退休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