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55歲以上的員工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簽勞務協議可以嗎
55歲以上的員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簽勞務協議是可以的。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工人性質,勞動者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
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幹部性質,勞動者不超過55周歲的可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超過55周歲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主體要求,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協議是受法律保護。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合同的法律特徵如下: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㈡ 聘用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簽訂勞務合同行不行
這個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簽勞務合同。否則萬一工作當中出現什麼事情,無法保證雙方的利益權利。一般退休人員返聘應該給他簽訂勞務合同,給他參加意外保險。
這樣對勞動者本身是一個保障。現在退休人員身體好的都願意返聘繼續上班。所以最好給他們上商業保險,比如意外險就不錯。這樣對他們的人身安全有一個很好的保障,而且費用也不高。退休人員退休之後繼續上班,這個是屬於勞務報酬,所以應該按勞務合同走。勞務報酬收入達到提起征點也要按照勞務報酬個稅來計算。和工資及薪金收入計算個稅是不一樣的。
總之公司企業錄用退休返聘人員,應該是要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是有區別的。不同的用功方式應該要有不同的方法對待。因人而異因事而異。錄用退休人員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比較劃算的,因為不用繳納五險一金,節省人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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