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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退休職工的處分

發布時間:2024-09-18 04:30:57

A.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到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 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第三條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B. 退休人員受處分後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受到紀律處分後,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從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低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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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退休人員是否適用政務處分

法律分析:對於已退休公職人員,無論其違法行為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發生的,監察機關等都可以對其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如果是應當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的,則不再給予政務處分或處分,如果是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則應按規定調整其享有的待遇。同時,對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應當被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上繳國庫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 退休人員受黨紀處分退休待遇有影響嗎

退休人員若在退職後被發現涉及違紀違法,其退休待遇會受到影響。根據相關規定,雖然不會給予新的處分決定,但會進行立案調查並確定應受的處分類型。如果需要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以上的處分,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會按照規定進行調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已退休人員若有違規行為,不作新處分決定,但涉及嚴重處分時,應相應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在人員交流或單位變動時,新單位將執行原處分決定的相應規定。

關於黨紀和政紀處分對工資待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的調整。例如,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會降低職務和工資,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處分則會有更大的影響。政紀處分方面,公務員會受到晉升工資的限制,撤職處分會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

總之,對於受到黨紀或政紀處分的退休人員,其退休待遇會根據處分的嚴重程度做出相應調整。處分解除後,晉升或工資調整的條件可能會發生變化。詳細規定可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找到。

F. 對退休人員的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按規定予以糾正。

G. 對退休人員如何適用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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