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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離退休職工遺孀待遇

發布時間:2024-09-15 17:17:33

Ⅰ 請問國企職工因病死亡後撫恤金應怎樣發放

國企員工因病去世,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

Ⅱ 湖南事業單位職工遺屬撫恤金

湖南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2005)
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長沙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4〕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Ⅲ 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

一、離休幹部遺屬補助的條件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和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離休幹部遺屬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親屬:
1. 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 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 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 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並旁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離休幹部遺屬補助的標准
1. 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 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1. 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絕晌橡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 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 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 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所以我們對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識應該有所認識。

Ⅳ 離休幹部去世後遺孀每月補貼

法律分析:對國家對離休幹部遺屬待遇如下: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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