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B. 吉林市喪葬費每月幾號發放
每個月的25號發放。喪葬費在各地標准都是不一樣的,是一次性補助6個月基本退休費,是在每個月的25號發放。喪葬費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C. 吉林市喪葬費標准
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2009年7月1日起,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含以個體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標准由現行的400元提高到1200元。 此次調整的資金來源與原來一致,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支付。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單位在申請辦理減員手續時,一並代為領取,轉交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