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沒有檔案,是否不能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無檔案人員也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可以以養老保險實際繳納年限來辦理退休手續。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員表示,檔案這樣重要的資料一般是不會隨便丟棄的,還是應該想辦法聯繫到相關人員。 無檔案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是有政策依據的,根據2010年出台的相關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無檔案人員也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可以以養老保險實際繳納年限來辦理退休手續。
一個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離不開與社會上一些單位、一些部門、打交道,建立起個人檔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會的需要,更是一個人在社會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這是單位或企業了解一個人的重要手段。沒有檔案的人當然就不便於單位或企業了解,對個人是肯定不利的。
存放和保管好是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應在縣(市)團級及以上的人事檔案管理部門,這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的在冊人員等;對於廣大的農村人口一般應有鄉鎮戶籍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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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0多年,退休時才發現檔案被最初工作的單位國務院僑辦給弄丟了,為此呂先生不能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因此他將國僑辦告上法院,要求國僑辦賠償損失共計144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國僑辦賠償呂先生6萬元,因認為賠償數額過低,呂先生上訴。
二中院開庭審理了該上訴案。作為第三人的北京工業大學也出庭應訴。在法庭上,國僑辦稱自己沒有責任,北工大沒轉檔案。雙方表示願意調解,法官表示休庭後進行調解。
Ⅱ 沒有檔案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嗎
可以辦理退休,沒有檔案者按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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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休
Ⅲ 沒有檔案怎麼辦理退休
沒有檔案可以辦理退休。無檔案人員也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可以以養老保險實際繳納年限來辦理退休手續。只要沒有視同繳費工齡的認定,就必要需要個人檔案。
其實除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企幹部外,現在在民營企業工作的人員都沒有個人人事檔案,退休時也不需要出示個人檔案,只需要個人身份證和社保本就夠了,繳費記錄電腦里記載非常清楚。從單位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由員工企業單位的社保專員負責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沒有檔案 能不能辦理退休
無檔案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在參保地辦理退休,補余剩下養老保險,可以正常退休。沒有檔案不會延遲退休年齡,退休時是單位辦理退休。1998年之前參加保險的人,需要檔案才能退休。1998年之後參加保險的人,有無檔案都不會影響退休待遇。
無檔案人員,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因為沒有檔案資料證明,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只能憑本人身份證在參保地辦理退休,繳費年限只能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沒有檔案,不能認定參保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只要實際繳費年限滿足當地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標准即可,即按照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辦理退休審批並依此核准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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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丟失影響退休的案例:
呂先生直到退休時才發現檔案丟失,導致他無法正常退休並享受養老和醫療等待遇。為此,他將原單位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告上法院,索賠144萬元。一審獲賠6萬元後,呂先生以賠償數額過低為由提出上訴。昨天上午,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檔案丟失 難享退休待遇
63歲的呂先生訴稱,1983年3月1日他從人民大學一分校畢業後,被分配到國僑辦從事秘書工作,檔案亦隨其轉至國僑辦。工作期間,被告給其分配了住房。1989年,他離開國僑辦,但未辦理離職手續,其人事關系一直保留在被告處,從未轉出。
北工大表示,如果呂先生沒有檔案,國僑辦就無法給他定級、分房。因此,國僑辦的說法不合適。從檔案的流轉看,肯定是到了國僑辦。檔案丟了,國僑辦應該擔責。鑒於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法庭將在休庭後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