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將嚴查退休人員,哪幾類相關人士要注意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年人的退休生活可謂是十分幸福,再也不用擔心因金錢問題而導致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給兒女造成一定的負擔,但是與此同時,有一部分人在退休這件事情上玩起了「貓膩」。這四類人員一定要特別注意。
四,繳納多份社保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居民只能繳納一份社保,可以在社保中選擇不同標準的退休補助。但是不允許一人繳納多份社保,有人為了在年老之時獲得更多的退休金,選擇繳納兩份社保,這其中多包括新農合中的社保,這樣的行為也違反了國家規定。因此國家下一步將要嚴查這類人員。社保為了讓退休人員擁有較為幸福的晚年生活。本身是為國為民的好政策,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而損失之後的幸福生活。
這四類人員一定要提前向有關部門報備,及時認錯,千萬不要等到有關部門查上門時再後悔不已,一定要遵守國家的各項規定。任何影響國家利益的行為都必然會受到國家的嚴厲懲罰,千萬不要在法律的邊緣游離。
㈡ 退休人員失蹤退休工資怎樣處理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0年4月12日
㈢ 行政單位退休職工失蹤幾年停發退體工資
按照國家規定,失蹤2年以上按死亡處理,也就是說失蹤2年,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包括退休工資!
㈣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㈤ 退休工人失蹤 他的工資是否馬上就不發了 如果要發 發好久
退休工人失蹤,他的退休金不能馬上停發。因為退休工人每年都要年審,如果他不去年審,社保局會停發他的退休金。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