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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退休人員工資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2024-09-06 11:26:52

⑴ 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企業應當如何用工

退休返聘作為特殊的用工方式,深受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部分民營企業青睞,小社君在服務顧問單位過程中,也常常涉及退休返聘的相關咨詢。為了助力企事業單位用好退休人員,做好人力資源風控工作,現總結用人單位重點聚焦的三個退休返聘問題並解答如下,供企事業單位HR參考。


問題一:退休返聘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對此,小社君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從退休返聘的定義來看,退休返聘是指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 周歲)的人員,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署返聘協議方式,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二是從現行規定看,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如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8)黔01民終3311號案中,法院以返聘人員黃某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認定返聘人員與返聘單位屬於勞動關系,從而支持返聘人員要求支付加班工資2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問題二:用人單位實行退休返聘的三個高頻風險點是什麼?


退休返聘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如使用得當,將極大帶動用人單位的生產力,甚至發揮「四兩撥千斤」之妙用。反之,則可能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對此,小社君總結了用人單位在退休返聘方面的三個高頻風險點如下:


1. 不重視核查返聘人員個人信息


小社君總結用人單位履行退休返聘合同相關的三個重要個人信息如下:


(1)返聘人員的退休年齡信息: 即返聘人員是否達到真實的法定退休年齡、有無虛報年齡、借用他人身份證、使用假身份證履行返聘關系的情況。如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贛0902民初1760號案中,用人單位返聘時明知返聘人員借用其胞弟身份證,仍與其簽署協議,最終法院對用人單位以返聘人員使用虛假身份證為由提出不支付工資的抗辯未予支持。


(2)返聘人員的退休信息: 退休信息主要有三個,即返聘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是否已終止、原用人單位是否為其足額繳納社保、返聘人員是否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3)返聘人員的職業工作能力信息: 即返聘人員是否具備用人單位擬安排崗位的工作能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讓返聘人員相關印證材料,如原就任崗位的任職書、與安排崗位相關的專業技術或職稱評定資格證明文件、返聘人員在原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的相關資料等,綜合評定該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以確保符合返聘單位崗位需求。


2. 不重視返聘合同文本


小社君結合《合同法》《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總結返聘單位不重視返聘協議文本的兩個表現及對策如下:


(1)簽署合同類型選擇錯誤: 用人單位將退休返聘法律關系視為勞動關系,大量使用勞動合同文本簽署退休返聘協議的情形。由於一般而言退休返聘關系受合同法調整而非勞動法調整,合同雙方系相對平等的主體,其人身屬性及用工管理屬性遠遠低於勞動關系。


小社君建議返聘單位使用非勞動關系表述的合同類型簽署返聘合同,如勞務合同、僱傭合同、承攬合同、合作協議等。


(2)返聘報酬、返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返聘終止情形等重要條款約定不清: 如上文所述,部分用人單位直接套用勞動合同的內容,如對勞務報酬參照工資發放、違約責任則直接援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賠償等相關規定,甚至將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勞動仲裁,為返聘單位創設過多的義務,類似約定將為返聘協議履行埋下風險。


小社君建議用人單位結合返聘目的及返聘人員自身的條件設置返聘條件,在返聘協議中明確返聘期限、返聘期間雙方權利義務、返聘報酬、返聘協議終止的情形、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小社君認為,約定返聘終止的情形尤其重要,該條款的作用類似開關,即返聘單位可通過該條款的設置,結合自身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返聘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情況等,決定返聘協議履行的節奏。


3. 不重視動態跟蹤返聘合同履行情況


小社君總結用人單位不重視跟蹤合同履行情況的兩個表現如下:


(1) 不重視動態跟蹤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


小社君認為,此處的工作能力包括兩個核心點,一是返聘人員的身體機能,二是返聘人員的職業技能,兩者缺一不可但又因具體崗位各有側重,如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的工種更側重返聘人員的身體機能,而類似飛行員則更側重職業技能。筆者總結返聘人員主要分為技術型人員、管理型人員、資源聚合性人員三類,其中又以技術性人員佔多數。以技術性返聘人員為例,由於該部分人員多返聘於高技術、科研類型的用人單位,此類行業因市場需求調整,存在設備生產線更新快、專業知識迭代快的特點,不排除部分返聘人員由於知識僵化無法勝任返聘工作。


小社君建議,用人單位不光在簽署返聘協議前對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作考察,還要在返聘合同履行過程中,定期跟蹤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定期做 健康 體檢和技能培訓,以充分了解返聘人員的身體技能和職業技能,提前做好調整安排,避免臨時被動。


(2) 不重視返聘人員與現有員工的優化組合


整體而言,返聘人員在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結構整體佔比不高。小社君根據實務經驗預估返聘人員大約佔用人單位用工比例總額的2%-15%區間。一般情況下,返聘單位對返聘人員會作出區別於正式員工的安排,如工作時間、報酬、考核方式等。根據不同行業用人單位的員工關系的整體生態環境,不排除存在正式員工排擠、孤立、敵視返聘人員等情況而造成一定內耗,特別是在返聘人員工作單位系非原用人單位時可能相對突出。


對此,小社君建議,返聘單位可結合現有人力結構,將返聘人員與現有員工進行搭配工作,根據部門、崗位、工作環境等不同,實現返聘人員與現有員工的人力優化組合。如通過「傳幫帶」方式,由技術熟稔的返聘人員傳授經驗相對欠缺的幾個正式員工。通過設置共同考核任務等方式促進雙方的相互融合,在良好的工作環境中互相理解和融入,從而實現用人單位和諧用工、蓬勃發展的目的。


問題三:是否需要為返聘人員購買商業保險?


小社君認為,返聘人員能否認定工傷,很大程度決定了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返聘人員購買商業保險。根據人社部《關於退休返聘人員、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問題的答復》即人社建字【2016】號35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關系構成的前提。


同時,《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對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區分了兩種情形。一是返聘人員如系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是對於已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返聘人員,其在返聘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返聘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參考案例如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皖0802民初1944號案。


從地方規定看,各地實際操作存在差異,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局發布的《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為了避免返聘人員受傷後用人單位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同時為返聘人員返聘工作提供安全有效保障,小社君建議有二:一是建議返聘單位為返聘人員購買商業保險,尤其是對於返聘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具體險種可咨詢專業保險公司。二是對於購買商業保險費用的成本,返聘單位可結合發放返聘人員的報酬,提前籌劃協調。

退休返聘用工其實比較簡單!無論《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都有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終止。如果用人單位招用退休返聘人員,雙方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對於此類用工,目前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認識也是比較統一的。此類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用人單位使用此類用工形式時,最好應簽定一份勞務合同,對雙方的責、權、利進行文字約定,同時招聘員工時應保存證明其已享受退休待遇的相關證據,這樣如發生爭議,更利於保護彼此的權益!

只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一下,接照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退休返聘人員,在用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如果單位已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並繳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除此之外,都接勞務關系處理,包括受傷等,適用人身傷害等民事法律法規調整。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企業應當如何用工?目前我也是屬於企業返聘的退休人員,而且已經返聘了五年,現結合我多年的實踐經驗,和大家一起來分享這個有意義的話題。對於企業聘用退休人員,主要的風險還是由於對退休人員的身體情況不了解,可能會導致意外事件的發生。為了防止意外的發生,我建議要做好以下風險防範措施。

第一,簽訂好勞務協議。

由於退休人員被企業返聘以後,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和而不是勞動合同。但是對於勞務協議的簽訂,既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又要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約定。勞務協議最好是經過公司法律顧問對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認真修改,仔細斟酌。勞務協議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協議內容要約定協議的有效期,一般最長為一年,實行一年一簽。其次要約定清楚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等事項,也要約定清楚協議解除、協議終止等相關事宜。

第二,非因工傷亡是主要的風險點。

企業使用一般的員工,由於屬於是勞動合同關系,可以為員工辦理 社會 保險,其中對於規避企業風險的主要是工傷保險,但是聘用的退休人員,由於已經享受了退休待遇,不能在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只能購買商業保險,所以很多單位都是為返聘人員辦理人生意外傷害保險。在辦理人生意外傷害保險時,盡量按照賠付比例比較高的險種辦理,最大程度地規避企業今後的人生傷亡負擔。

第三,把好鋼用在刀刃上。

對於一般的工作崗位,不建議聘請退休返聘人員。對於聘用返聘人員的崗位最好是需要的緊缺人才,或是不能使用一般員工替代的人才。所以要合理規劃公司的管理或是專業技術崗位。很多企業聘請的返聘人員,大都屬於市場上緊缺的專業人才。當然專業人才並不是指技術工作崗位,其實很多管理崗位也是屬於比較緊缺的,或是招聘一般的年輕人在短期內是無法取代的。比如企業黨群工作崗位、紀檢監察崗位等,這些崗位看似非常簡單,但是又有很強的專業的性,對人員素質的要求非常高,不但要很強綜合協調能力,專業知識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文字寫作能力等。

第四,盡量使用本單位的退休人員。

使用本單位退休人員有這么幾個好處。一是對退休人員個人情況比較了解。包括他的個人綜合素質,專業能力、組織領導才能,綜合文字處理能力,傳幫帶的能力、身體情況等是知根知底的,使用起來更順手,好用;二是本單位的退休人員對本單位的業務情況、人員情況,產業產品情況都比較了解,知道怎樣去工作,怎樣去處理單位各種問題,怎樣去幫助和培養年輕人等,沒有過渡期,不需要領導花更多的經歷去過問和操心;三是待遇報酬問題更好解決。返聘本單位的退休人員,對於以前在崗的待遇單位比較清楚,不會和公司斤斤計較,更不會隨意給公司出難題,找麻煩,可以將公司的用人風險降到最低。

總之,對於退休人員的返聘問題,是很多公司比較通行的做法,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滿足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為公司後繼有人培養接班人,充分發揮退休人員的管理優勢和專業技術優勢,確保公司連續穩定運行。但是如果不注意相關的風險,或是對使用返聘退休人員的風險不進行有效的分析和防範,也可能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樓主您好,針對退休返聘的勞動者應當如何用功呢?退休返聘的勞動者還是存在的,雖然說比例不足5%,但依然是有的,比如說我們單位就有相關的人員進行了退休返聘。其主要原因是因為返聘的人群大多數都是中層以上的領導幹部,由於中層以上領導幹部缺乏了這個接續的人,群所以說被迫返聘,當然這也出自退休人員本身自己的意願,也願意來工作單位上班。

那麼退休返聘和我們正式的員工,不一樣的地方,在於退休以後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只能夠以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約定,同時也無法交納社保,那麼不繳納社保,對於企業單位來說,雖然是一個好事情,但是沒有工傷保險,這一塊企業單位實際上是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所以說一般情況下,企業單位會購買一些商業性的人生意外保險來代替工傷保險。

實際上返聘退休人員的好處是一方面,可以接續你的下一代,年輕員工盡快成長上來,另外一方面確實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工作經驗,幫助企業單位在發揮余熱,這對於企業單位來說,他的用工成本也是有所降低的,因為畢竟不需要你承擔個人社保的待遇相對而言,比起正式員工來還是付出的成本要少一些,所以說企業單位也是樂於聘用這樣的退休人員。

樓主您好,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企業應當如何用工?退休返聘的勞動者是很常見的,當然並不是很多整體比例,大約也就是5%以內的水平。我所在的工作單位也都有退休返聘的員工,但是大多數是中層以上的領導,為什麼因為只有聘用中層以上的領導,對於企業單位才能夠得到一個較大的回報,才對企業單位有一定的作用,一般性的員工他很少是反聘的。

退休返聘人員和正式的普通員工有什麼區別呢,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勞動合同的不同,我們60歲以下的還沒有退休的人員正常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依法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但是退休返聘人員就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了,也不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只能夠簽訂勞務合同,那麼勞務合同的性質和勞動合同是完全不一樣的,而且也不能夠承擔社保。

沒有社保對企業單位最大的影響就是不能夠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那麼一旦發生工傷的風險分害得時候企業單位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大的成本和壓力,所以說它只能夠去購買一些商業保險,比如說人生意外險等之類的來代替工傷保險,這是一個弊端,那麼好處其實也是存在的,由於退休返聘人員本身它的社保待遇不需要工作單位來承擔,所以說工作單位,實質上在用工成本。是比較低的,這也就是為什麼退休返聘人員,願意返聘的原因。

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分以下兩個層面。

其一,退休返聘人員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退休手續,入職新公司後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傷害的,按照人身意外損害賠償的情形處理,所以這種情形下建議公司購買僱主責任險以分散風險;

其二, 退休返聘人員終止原勞動合同進入新公司,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退休返聘勞動者因其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各地判例態度並不一致,部分地區會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按照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的最大風險是工傷、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責任承擔問題,所以建議用人單位盡量避免使用超齡勞動者,如果招用超齡勞動者建議仔細核實其年齡、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盡量避免安排高意外風險崗位,避免用工風險的出現。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企業單位會返聘退休人員,主要是一些管理人才及技術稀缺性人才,通過返聘讓他們可以重返企業,發揮更大的價值。

那麼,在返聘過程中,企業單位由於跟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後者達到退休年齡之時已經自動解除,企業單位也不會再跟退休人員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會簽訂一份勞務協議,企業單位是不用再為其繳納社保的。

不過,由於返聘人員的年齡大了,身體狀況是不如年輕員工的,在沒有為其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保的前提下,企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可以為其辦理一份商業保險,主要是人生意外險,來防範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出現的意外情況。

整體來說,企業對於一些擁有核心技術和能力的人予以返聘,這對提升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是有好處的,而且返聘人員的用工成本也是比較低的,對於企業和返聘人員來說是一件雙贏的事。

@社保當家,感謝你的閱讀。

退休返聘勞動者也應保證其合法權益,降低企業風險

首先,退休返聘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要通過簽訂勞務用工協議來保證雙方權利和業務,避免出現糾紛。

其次,雙方協議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准:1.工作時間規定;2.勞動保護規定;3.最低工資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

然後,要注意勞動者的 健康 狀況(譬如定期體檢),參加工傷或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來降低風險

最後,要勞動者提供身份證明、退休及領取退休金等證明,便於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年檢,也可避免烏龍事件(譬如企業內退誤認為正式退休)發生。

完全沒有

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普遍偏低到底該怎麼解決

企業退休人員的工資普遍偏低到底該怎麼解決?

企業退休人員廣泛稍低是怎麼回事兒?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這樣一個問題。由於做為企業單位退休職工而言,它的這一社保的繳費年限算得上是參差不齊的,因為有的人社保的繳費年限是比較長的,但是有些人事實上參加工作的時長或者說在這個原所在單位參與的時間是短一些,所以才導致自己的社保繳費年限短一些,那在這樣的一個必要條件下,事實上自已的退休金待遇相對而言是比較低的。

⑶ 企業退休人員工資原退休單位需要承擔一部分嗎

理論上來說退休工資均由政府承擔的,不存在企業承擔的說法。
企業制定的政策是企業自己分配的一種方式,可以視為對2000年前進入公司人員的福利,不應屬於養老金的范疇。不違法。
如果感覺不公平的話,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但和政府無關。
祝好

⑷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⑸ 我公司聘用的已退休人員,他的工資怎麼做賬,社保局還查這個嗎

你好!
只要單位索取被聘用人員的退休證復印件備查,工資帳隨你怎樣做是你公司的事。
如有疑問,請追問。

⑹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專個人所得稅。

舉例屬:

中國公民王先生2016年2月退休,每月領取退休工資3200元,這部分收入為免徵個稅; 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600元,應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應納稅額=(4600-3500)×3%=33元

(6)公司做退休人員工資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⑺ 退休人員沒有在公司任職但是每個月做工資條合法嗎

這個是公司內部問題,內部解決,你可以向公司領導層舉報。不過一般來說做到這種事,要麼會計隱瞞,這種可以舉報。有些本身就是領導授意的,那就是他想做就做,你管不著了,畢竟是他們的公司,他們想怎樣就怎樣。如果是國有參股的公司,你可以向公司紀檢或者上級國資委部門舉報。

⑻ 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按什麼申報

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余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於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自動解除,且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就造成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的很多問題,比如: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個稅、還是「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2、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工資總額,按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3、退休返聘人員是否要再繳納社保?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
4、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屬於三項經費計提基數?
現在我們就帶大家來一起解開迷題。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稅問題
國稅函[2005]3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茄氏虧訓及其他待遇;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退休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
顫神根據統計局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總額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可以適用員工工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核李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問題
我們都知道,員工在單位上班,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其中社保繳費中包含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兩部分。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而單位繳費部分的基數怎麼確定呢?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規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職工退休後,開始按規定領退休金的,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後,退休返聘員工個人不需要再繳納社保。依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如果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會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如果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那返聘人員的工資不會包含在內。
據我們了解到,從2019年起,我國大部分省份已陸續發文明確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
四、退休返聘人員工資適用基數的問題
1、工會經費
《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工會經費,那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要以當地工會的要求為依據。如果當地要求繳納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工會經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費和福利費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另外參考個人所得稅法規中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時,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為耗用相關的經費、享受相應的福利,對應的資就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與福利費的基數?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沒有特別規定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限額內的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殘保金
《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明確,計算繳納殘保金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與任職單位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應當不納入殘保金計算的職工人數。
天津地區明確退休人員依法自社保正式領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內部退養等非正式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如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不應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因此,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繳納殘保金。
其他地方建議與當地殘聯溝通確認。
以上與是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相關一些問題的規定和個人理解,希望能幫到被這些問題困擾的夥伴們。

⑼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繳納社保退休人員薪酬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作為一家公司負責薪酬管理的HR,我想提醒大家兩點:一是退休員工的工資可以免交社保。 建議購買工傷保險或僱主保險和意外保險。 二是離退休人員工資不計入工資總額。 要麼採用勞務派遣方式支付勞務費; 或者按照勞動報酬所得計稅,支付勞動報酬,計入勞動成本。 下面結合問題具體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寫在最後:

1、因勞務轉業的,已經享受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待遇,無法再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無法繼續為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

2、企業對離退休人員的再就業,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企業可以選擇為退休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或者為退休人員購買僱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退休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3、離退休職工工資不計入工資總額,人工成本或勞動報酬計入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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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做退休人員工資有什麼風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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