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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退休職工資產

發布時間:2024-09-05 06:13:38

⑴ 集體財產的分配單位職工,退休,買段 ,離職,調走的所有職工都有分配權嗎

在職員工有權參與分配,其他情況不能參與分配。

⑵ 廣州市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基金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統籌范圍及對象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廣州市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固定職工(含未參加全民所有制企業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的全民帶集體的混崗人員),都必須參加退休基金統籌。第二條統籌項目
參照國家對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待遇的規定,統籌如下項目:
1.退休費(含退職費)。
2.離休費(即原基本工資和按國家及省規定增發的生活補貼)。
3.副食品價格補貼。
4.糧差補貼。
5.離、退休、退職職工生活補貼費(按國家規定十七元標准)。
6.因工殘廢護理費。
7.離休、退休、退職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費和救濟費。
8.符合《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提高的退休金
9.按省政府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費(一九五二年、一九五六年前參加工作增發15%和10%退休費)。
10.廣州市規定的生活補助費(十元)。
11.主要副食品、糧油價格補貼(二十元四角四分)。
12.生活困難補貼(五元)。
13.肉菜補貼(六)。
退休職工醫療費和職工退休時一次性開支費用(如建房費、安家補助費等)不列入統籌,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條離休、退休、退職條件及待遇
集體單位的職工離休、退休、退職條件及待遇,均按中組發[1982]11號文《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國發[1978]104號文《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勞動人事部人險[1983]3號文《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辦理。第四條退休基金的徵集和支付
退休基金的統籌,以「以支定籌,略有積累」為原則。提取比例計算,以一九八七年市屬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退休費總額(九項),一九八八年發給在職固定職工、退休職工二十元四角四分糧油、副食品價格補貼、退休職工五元生活困難補貼、十元廣州市生活補貼、六元肉菜補貼等退休費用之和為基數計提23.5%的退休統籌基金,企業在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退休統籌基金的繳納和支付,實行「定額計提,定額撥付,先提後付」。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委託開戶銀行以「托收無承付」和「委託付款」方式按月進行收繳和發放,半年結算。
退休基金必須按時如數繳納,逾期不交的,按日加以0.5%的滯納金;少報工資總額的,除補交退休基金外,另加收退休基金補交額的5%處罰金。滯納金和處罰金全部轉入退休基金。第五條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退休基金以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的帳戶存入銀行,專款專用。退休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同城居民個人儲蓄日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並入退休基金。
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冊,按月核實各單位應徵集和發放金額,記入退休基金手冊。各單位憑退休基金手冊,按月到指定的開戶銀行繳交提取,並由銀行監督支付。
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從退休基金統籌總額提取5%的積累金,作後備調劑金。提取0.5%的管理費,作為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辦公費用。第六條退休審批手續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嚴格職工退休、退職的審批手續。提前退休的,要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鑒定,市勞動局批准。未經批准而提前退休的職工,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有權拒付退休費用。第七條參加統籌的單位如發生歇業情況時,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其退休、退職職工的退休費;如出現並、分的情況時,由所歸屬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並到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辦理轉移手續。第八條實行租賃、承包的企業,必須將退休基金列入租賃、承包基數內。租賃、承包者應對本企業的退休基金統籌承擔責任,按規定繳納退休基金和發放退休金。第九條因虧損等原因繳納退休基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及時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批准,可緩期繳交,但一次緩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條各區、縣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制訂本區、縣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⑶ 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有企業退休職工退休金有差別嗎

這兩種體制來都已經納入國源家養老體系,退休金由國家社保基金來支付。支付金額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國家統籌養老部分,這一部分,每個城市都是一樣的;還有個人賬戶,這一部分就看個人自己和他的企業交了多少,一般企業交的部分和個人工資扣除部分是一樣的,支付的時候除以240,按月支付。也就是最終養老金多少,決定於退休後當地統籌部分(這部分會變,由當地生活水平決定),和個人賬戶資金多少。

⑷ 城鎮集體企業剩餘財產退休職工可以參與分配嗎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沒有改制,沒有外來資金,沒有職工出資,完全是靠勞動形成的積累。因公益拆除而終止得到補償款在還清所有債務,剩餘的凈值資產按工齡進行分配,請問退休後死亡的職工可以參與分配嗎?

⑸ 集體企業退休職工是否享有原企業資產的所有權

集體企業是由集體出資興辦的企業,其資產屬於出資方所有。而集體企業的員工是企業經營人僱用的人員,不一定是出資人中的一員,因此不一定享有企業資產。

⑹ 集體所有制解散資產歸誰所有

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法律法規
關於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在國家層面沒有出台規范性的條例,如果涉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第二章的規范與調整。同時企業的主管機關應依法制定企業改制的方案或實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1年6月21日國務院第八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1年9月9日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
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
第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國共產黨在集體企業的基層組織是集體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第十一條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章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金;
(四)資金在和投資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范圍;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二)章程訂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設立集體企業的審批部門,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三章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
(二)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除國家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四)企業有權依照國家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
(五)依照國家信貸政策的規定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貸款;
(六)依照國家規定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經濟責任制形式、工資形式和獎金、分紅辦法;
(七)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
(八)吸收職工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集資入股,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九)按照國家規定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辦法,錄用和辭退職工;
(十)獎懲職工。
第二十二條集體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國家計劃指導;
(二)依法繳納稅金和交納費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六)貫徹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七)做好企業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改善勞動條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二十三條集體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願組建、參加和退出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並依照該聯合經濟組織的章程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章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及名稱,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廠長(經理)
第三十一條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三條廠長(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愛集體,廉潔奉公,聯系群眾,有民主作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廠長(經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置的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七)獎懲職工;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
(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⑺ 未改制的集體企業退休職工有權享受企業資產分配嗎

有的,勞動法裡面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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