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經過近十年的改革與建設,中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為主的多層次、多支柱新型養老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我國當前基本養老保險採取「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分別參加社會統籌調劑和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中,繳費滿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計發辦法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 (新規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
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繳費滿15年一律發給15%,以後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計發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計算。對於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老人仍按過去的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來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可稱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十一五」期末,全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25673萬人。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在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它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建立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單位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12,約為8.33%;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6,約為16.66%。截止2010年底,全國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已有3.71萬家,參加的職工人數達1335萬,積累基金2809億元。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2014年12月23日上午, 國務院副總理馬凱代表國務院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做了關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中首次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B.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制度沿革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 年代,成型於1978 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 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 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 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 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 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 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 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 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C.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哪裡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念顫神一般由機關事業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管理。具體來說,可以聯系所在地的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社保局(社會保險管理局)進行咨詢和辦理相關手續。在辦理養老保險相關業務時,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工作證明、社保卡等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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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沿革
(一)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 年代,成型於1978 年。
(二)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三)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仔虧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四)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五)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洞慎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六)2015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哪裡管?
D. 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很後悔當年社保繳費基數買低了。你怎麼看
我剛退休,退休工資不足兩千,也很後悔當年社保繳費基數低了,我有16年100%交的,單位交了9年,就是那9年拉低了工資,97,98年單位連最低繳費都沒有達到 都是自己補的,如果25年都按100%繳納,估計離3000不遠了,人老了,花錢的地方多了,如今錢越發不值錢,隨便吃飯面都10多元,一盒葯20多,隨便一個感冒也得幾百元,別說住院了,其實當年堅持點還可以稍微交的高點,就是因為經濟不寬裕 ,哎!窮人即使退休了也是窮人,所以,我現在退休了,任然不敢休息,手裡沒錢心發慌。
我身邊還有沒交夠15年的人,估計老了更後悔把,一個錯誤的決定會影響晚年生活。
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You are not a fish, how do you know what constitutes the enjoyment of fishes?
是的,很多老人後悔當初是把養老金基數買低了。但說實話,我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是跟 社會 平均工資掛鉤的,自己收入在什麼水平?在當時的收入水平下,能參加的起高基數的養老保險嗎?這種後悔也只是事後諸葛亮了。
90年代,我國全面建立起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允許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通過自己繳費的方式參加養老保險,等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相應的養老金待遇。 在此之前,人們連參加養老保險的機會都沒有。
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有一定的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的特點,但是相對來講非常平均。因為退休只能領取20%的 社會 平均工資,再加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數相對貶值速度非常快,人們參保積極性不高,即使參保也僅僅選擇最低基數繳費。
2015年國家《 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發布以後,全面完善了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相應的養老金計發模式發生了改變。保值增值能力更強,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的作用更高。現在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是這樣的,主要包括 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 是根據本人的平均繳費檔次、繳費年限和社平工資相掛鉤,一般來說繳費15年最低基數(60%),只能領取12%的退休上年度 社會 平均工資。100%基數繳費只能領取15%的社平工資。300%基數繳費只能領取30%的社平工資。
個人賬戶養老金 ,主要是每繳費一個月,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最後按照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跟繳費基數掛鉤非常密切,是純粹的但是又會受到通過貨幣貶值的影響。
總體來說 ,我們的養老金計算公式實際上綜合考慮了保值增值,也考慮了個人儲蓄。再加上我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確實很多人是沒有考慮到的。
繳費基數低,只是影響養老金高低的一項因素。繳費年限的長短才是更關鍵的因素。退休以後養老金調整方案中,繳費年限的作用更是遠遠高於繳費基數。對於年輕人的告誡,就是繳費時間盡量不要中斷。 如果我們繳費中斷了,可是需要多倍繳費才能夠彌補的 。
在職職工不存在自選繳費基數,能自選繳費基數的是城鄉居民或靈活就業者。繳費時捨不得多繳,領養老金又嫌少,典型的小市民或小農意識。世上沒有後悔葯可吃,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歸根結底還是對多繳多得政策理解不深,行動不力。沒有辦法,悔之晚矣,讓下一代接受教訓吧!
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很後悔當年社保繳費基數買低了,你怎麼看?下面談談筆者對此問題的分析與解讀,歡迎廣大讀者和網友朋友們批評指正。
我認為,這是一個奇葩的命題,按退休時間倒算,只可能指向並發生在企退人員身上無疑。也就是說,這個現象很可能是人為杜撰的一個話題而己,也就是客觀上並不必然有這樣的問題存在呀!
試問,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在企業先行一步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初始階段,也就是在當時的 社會 環境條件下,有些退休老人退休金不多完全可能,但不一定是社保繳費基數買低造成的。因為那時的繳費政策明確,執行也絕對到位。也就是說,有些老人很後悔當年繳費基數買低了,並不必然存在。
很顯然,在當時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以靈活就業身份買社保是不可想像的,怎麼可能出現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的機會與可能?況且,退休待遇計發是通過計算平均繳費指數來實現的,當時職工平均工資普遍偏低不假,但與之配套的 社會 平均工資也高不到那裡去。可見,「有病亂投醫」,也就是做出社保繳費基數買低的結論,是壓根上站不住腳的。
總之,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是另有原因造成並導致的,與所謂的社保繳費基數買低並不搭界,沒有關系,因為當時的政策規定與 社會 條件就擺在那裡。至於有些老人退休金不多,這種普遍偏低現象,必與當時開始顯現的退休待遇雙軌制,不無關系。這也正是開啟養老並軌改革的 歷史 沿革之所在,是機關事業單位大刀闊斧進行企業計發辦法改造與調整的 社會 動因之所在。
一,因當年這些老人,考慮問題不夠長遠,只會祘眼前的小賬,卻不會祘退休後的大賬!現在退休了,對兌工資的時侯,看見當時多交社保基金老人退休金比自己多,自己馬上後悔了!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二,所以,我們在辦一件事之前一定要反復思考,考慮周全一些,就不會上當吃虧!生活的硩學就是這樣:深謀遠慮的人,總是一個成功,接著一個一成功!思維簡單的人,總是一個後悔,跟著又一個後悔!
三,希望吃虧的老人們勿多想,要吸取教訓,善交聰明朋友,讓自己也變得聰明起來,向前看,坦然面對,注意身體!有一個 健康 的身體比金錢更重要!
誰有都不如自己有,退休金的多少,直接影響我們晚年的生活質量。
她是我去年退休的同事,一個月退休金5000多元,非常滋潤。我認識的李姐是去年領取退休金的,自己繳納社保費,選擇低位的,才開2200多元。
如果自己是靈活就業,需要自己選擇繳納社保比例的,盡量趁著年輕能掙,繳納比例高的,這樣退休金高。
樓下天天撿廢品的阿姨我問了,是農村的,農保一個月不到100,她顧及兒子,女兒家都過的不容易,不要兒女的錢 ,自己撿廢品掙錢。
樓主你好,有些老人退休金並不是很多,很後悔當年的社保繳費基數買低了,你怎麼看這個問題?如果說你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正常的辦理退休了。那麼這個時候,你才感受到自己養老金待遇是比較偏低的,實際上已經是為時已晚了,而且是屬於於事無補的。所以這個時候你才感受到自己社保繳費標準的偏低,沒有任何的用處了。
我們平時常說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那麼就是多繳多得長繳長得這樣的原則。為的就是能夠讓大家充分的清晰的意識到,社保多交納對自己來說是有好處的。因為畢竟最終受益的是我們本人,自己別人是拿不走的。當然將來如果說你不在乎養老金偏低的問題,那麼你也可以按照最低年限或者說最低的平均繳費指數來參保。也是沒有問題,只不過有些人可能到了老了以後才會後悔,那麼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的用處。
作為年輕人來講,可能還有緩解的餘地,也就是說他們完全是有可能,去提高自己的參保繳費年限,同時也能夠提高自己的平均繳費指數。所以我們應當做的是什麼呢?就是將來在有限的參保年限內,適度的提高繳費標准,以此來獲得更高退休養老金的待遇。絕對不能夠等到退休以後才知道這件事情,為時已晚那個時候後悔是來不及的,所以說任何事情,都應該宜早不宜遲,繳納社保這件事情也是一樣的。
要是超過六萬元打死我也不交,有這些錢幹啥都能掙出退休金錢,有的地方交十多萬,也拿不到三四千社保金,很虧的。
如果是企業交,是根據你的工資總額計算的。但有些民營企業和私人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會有一些方法,把工人的獎勵不計入工資,這樣工人就少交了養老保險。因為養老保險金工人自己交工資總額8%,企業交12%,企業比你自己交的多。這樣,就可以降低企業人工工資成本。
E. 養老保險的歷史沿革
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年金,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20世紀80年代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開始進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開並不斷深化,建立了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模式,確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部分採取現收現付模式,均衡單位負擔;個人賬戶部分採取積累模式,體現個人責任,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和職工繳費形成,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適當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即期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根據上述原則制定的一系列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三支柱的共識。第一支柱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在進行試點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礎。基本保險的資金來源於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國家立法或通過行政手段要求企業必須強制參保,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中社會統籌基金由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職工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證勞動者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來逐步明確的企業年金。早在1991年,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和《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是其中的一個層次。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或是完全由企業負擔,是企業按照其經營效益自願參加的,政府給予參保企業以一定的優惠政策,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年金是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之後的附加保險,它主要是企業根據其自身經營情況為職工出資投保的旨在解決企業職工退休後在基本養老保障外取得的養老金。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個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自願投保,保險費由投保人全部負擔。主要包括自願的個人儲蓄和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以上三個支柱在理論上將一個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中。
2009年1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F. 目前哪些地區及單位退休人員可以領到過渡養老金
目前,可以領到過渡性養老金的,是全國企業的退休中人們。這是因為企業計發辦法,已連續實施20多年了,企業退休中人退休時一直按部就班,在按既定的計發辦法執行著。這個客觀事實是既定存在的,也是沒有任何懸念的。
很顯然,本題目所提問題,肯定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而言的。止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市、自治區,除少數省區如江蘇、山東外,尚未把退休中人的「預發養老金」,改辦為實際養老金,也就是本題目所提「領到過渡養老金」的問題。
哪「領到過渡性養老金」問題,與機關事業退休中人重新核定養老金有何關系呢?應當說,這與廣大退休中人們,具有專屬的視同繳費年限密切關聯。視同繳費年限的法定存在,必然涉及到如何進行價值補償的問題,這就是過渡性養老金的來龍去脈與 歷史 沿革之所在。
十分清楚,所謂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實質上就是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的別稱而已。而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給付問題,則必然涉及到對視同繳費年限的具體價值補償問題。在這里,這個具體的價值補償辦法,是以個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年限繳費指數,以及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系數,是通過這三個重要參數,相互作用來實現的。
很多人實際上有疑惑,養老金待遇很復雜嗎?為什麼有好幾種名字?確實有好幾個名字。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領取的待遇叫做 基本養老金 。而基本養老金在計算上又是有三部分構成的,分別叫做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 。但是很多人在說養老金待遇的時候,表示養老金待遇,只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這又是為什麼呢?
過渡性養老金究竟是如何來的呢?實際上現在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是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出的新計算公式。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 。但是文件明確了按照國發1997年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不過,實際上1997年文件主要指的是明確實施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各地實施的有關時間有所差別,因此過渡性養老金執行時間也有所差別。簡單理解的話,由於現在社保繳費待遇只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因此大家普遍對個人賬戶養老金實施以前的繳費年限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 。
過渡性養老金,是以各省、市、自治區為基礎,按照待遇水平平穩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實施的。
全國絕大多數省市採取的是跟 社會 平均工資相掛鉤的方式,比如山東省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是這樣的:
平均繳費指數 ,實際上就是歷年實際繳費年限相應檔次的平均數,在基礎養老金中出現了。如果我們實施養老保險繳費以後,一直按照60%的基數繳納社保,那麼每年的繳費指數就是0.6,平均繳費指數也是0.6。
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 各地並不統一,比如青島市是1994年10月,而很多地區則是1995年12月31日。有的則指的是視同繳費年限,有的包含實際繳費年限。
北京市則是分成兩部分,1992年10月到1998年6月30日之間的年限,按照本人實際繳費指數計算。1992年10月之前的繳費年限按照本人視同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像山東省等一些地區則壓根沒有視同繳費指數,因此必須按照平均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另外,有的地區則是退休上年度 社會 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作為計算方式。
過渡系數, 是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的,一般從1%~1.4%不等。北京市是1%,黑龍江省是1.2%,山西省和山東省是1.3%,雲南省是1.4%。而基礎養老金這一系數只是1%。
其實除了跟 社會 平均工資相掛鉤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以外,各地還有根據之前年的繳費年限設置虛擬視同繳費個人賬戶的計算方式。上海市、廣東省和江蘇省採取的是這種方式,不過上海市2018年又進行過改革改為了跟社平工資掛鉤的方式。
雖然說是以各地建立統賬結合養老保險繳費方式為起始時間,但是一般對於復退士兵服役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工作時間和上山下鄉工作時間,都可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當然也有的地區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轉化個人賬戶。
總體來看,隨著軍人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制度的建立,全國均已經實施 社會 保險繳費,未來養老保險制度都會統一起來。 過渡性養老金,隨著時間的推移,最終會消失的。
感謝邀請,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目前哪些地區及單位的退休人員,可以領到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作為企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講擁有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那麼必須是在1992年之前有參加工作的年限,那麼這一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就可以按照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給你累加到總的養老金當中去。
還有就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份以後退休,在2024年9月份之前這10年的,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那麼是可以享受到過渡性養老金待遇的。不過這個事業單位的過渡性養老金待遇在計發的過程中,相對來說是比較復雜的,甚至有些地區在已經發放完成之後,那麼由於差距太大,導致又會停止發放。
所以說你不論是任何一個地區退休的,那麼只要是在這10年當中之內,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採用一個新老辦法交替的一個形式,那麼如果說出現自己的原有的退休金待遇少於老辦法的計算方式,那麼都可以享受到這個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畢竟這個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是自己養老金的一個補償待遇,所以說這10年當中退休的人員都可以享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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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所有人都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但是隨著 社會 的發展,國家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不斷的改革, 其中企業在九十年代進行了改革,而機關事業單位在2014年10月進行改革,每次改革都對一部分在養老保險改革前參加工作、在養老保險改革後退休的人產生了影響 ,這部分人就被稱為「中人」。
因為「中人」之前是沒有繳納養老保險, 因此在改革後如果按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這種辦法來計算退休後的養老金, 將導致養老金比改革前退休的人員下降非常大 ,因此國家特地增加了一個新的養老金,就是「過渡性養老金」,因此「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主要和參保人員的 視同繳費年限長短 有關系,具體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
其中 視同繳費指數和過渡系數 都由各個省份自己確定具體方案。
因此,其實只要是「中人」都是可以領到過渡性養老金的 。但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相關的新計算辦法相關的參數遲遲未能確定,導致各地「中人」領取的養老金都是按照老辦法計算後預發的,自然也不包含過渡性養老金。
不過從2018年開始,已經有多個省份開始按照新辦法計算「中人」們的養老金了, 包括江西、山東等,這些省份的「中人」都已經可以領取到過渡性養老金的。
樓主你好,目前哪些地區單位退休人員可以領到過渡性的養老金呢?這個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2014年10月份以後,辦理退休的這部分人員,並且按著新的辦法來激發自己養老金待遇,那麼出現新辦法激發養老金待遇,多出來的這部分費用的比例將按照過渡性的形式發放給自己的一個待遇。
但是雖然說在當時提出了10年的一個過渡期限,大概就是從2014年的10月,一直到2023年的9月這10年的期間,但是時間已經雖然過去了一半,實際上有很多地區並沒有將這個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補發到個人的手裡,原因其實有很多因為造成個人的這個養老金的待遇和之前養老金待遇的一個計算方式有很多的不妥之處,也就是說它的這個退休金的待遇的差距和之前老的這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差距造成的一個偏差太大,所以說,這部分過渡性養老金就形成了一個暫時發放的局面。
那麼有很多地區,比如說四川省就已經發放過這個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但是因為差距太大又導致停止了發放這個過渡性養老金待遇,那麼從去年年底開始,逐步理順了這樣的一個過渡性澇金待遇,但是我個人認為可能會在今年年底之前一次性補發,完成之前5年的一個待遇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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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哪些地區及單位退休人員可以領到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作為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倍受廣大退休人員關注,但是要具體到哪些地區及單位退休人員,這個題目太大,可能沒有人會准確回答這個問題,下面和大家分享我了解的常識。
過渡性養老金作為新老制度銜接過程中,為保障在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與老制度相比不會低於按照老制度來辦理退休時的水平,總的原則是保低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現在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即《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精神規定,在「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由於這部分人員處於新老制度交替的執行階段,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個人賬戶余額比較低,如果只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水平明顯低於按照老制度進行退休的人員,所以過渡性養老金是作為在過渡階段退休人員的一種補貼性的養老金。
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人員。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以後辦理退休的企業職工。包括在( 1997 )26號文件實施之前參加工作,該文件實施後辦理退休的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就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在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屬於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凡是在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1996之後已經辦理退休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並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他們的養老金待遇中已經包含了過渡性養老金。我本人就是在1975年參加工作,2015年辦理退休的人員,在我領取的養老金中,就包含了過渡性養老金;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由於部分地方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還沒有完全成熟,所以他們在辦理退休後,過渡性養老金還處於待發狀態。自2018年以來部分省市已經補發到位,但還有部分地方還處於待補發階段。
這段時間積累了幾百條信息沒有回答,所以這里節約時間簡單回答不足之處請諒解。
這個我們通過網上、政策、新聞等進行了解,然後通過官方網站進行資料統計看所以這里就不過多說明了
基本上都是以前的老人計發時才有,制度調整時過渡5年,現在幾乎都是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了。
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老國有集體企業職工都有
94年有的地方是96年前參加工作的人都有
G.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寬鉛絕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激賀勞動慎姿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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