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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

發布時間:2024-08-25 18:38:31

1. 民政部2007年102號文件內容

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2007】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的完善落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圍繞民政部門牽頭負責的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向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以及實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3個政策,民政部門的職責有四項:

1、落實對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提高撫恤補助標准工作。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3、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制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具體實施辦法,落實有關醫療保障政策。

(二)統籌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難的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幹部的救助工作。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1993年至1999年軍隊復員幹部住房政策、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等兩項政策,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復員退伍軍人有關資料及時提供給相關部門。

二、參戰退役人員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由參戰、參試人員本人戶籍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

(一)有關對象及其范圍的界定

1、參戰退役人員。

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作戰是指武裝力量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和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禦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的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

1954年11月1日以來,我軍的主要作戰有:

(1)解放-江山島作戰(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區平叛作戰(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涼(山)茂(縣)西(昌)地區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肅、青海、新疆部分地區藏區)

(3)炮擊金門作戰(第一階段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階段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邊境勘界警衛作戰(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邊境自衛反擊(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戰(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東海戰(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戰(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戰(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寶島自衛反擊作戰(1969年3月)

(11)西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74年1月)

(12)中越邊境自衛還擊作戰(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陰山」地區對越防禦作戰(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88年3月)

2、原8093部隊和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

8023部隊是原國防科工委21試驗基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代號,從1964年至1996年,多次執行核試驗任務。現為總裝備部21基地,駐地在新疆馬蘭。

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包括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的退役人員,執行過核試驗保障任務的退役人員、參加過核爆炸條下軍事演習的退役人員,與原8023部隊駐同一區域部隊的退役人員、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的退役人員等。

民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組織調查、申報和審定。

(二)申報登記和初審程序

相關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伍證、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凡個人向原所在部隊索取的證明材料無效),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村(居)委會進行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向申請人所在部門、單位調閱本人檔案,以個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認真核實其身份,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和簽署意見後,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

(1)2007年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擴展閱讀:

主要涉及三點:

1、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3、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參考資料:旌陽區人民政府--民發【2007】102號

2.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改虧叢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核櫻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空前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 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

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3. 2007年元月湖北省對退休後死亡教師撫恤新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一、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如下: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2008年7月31日,十堰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如下: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縣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收到市局轉發的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後,對我縣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2004年10月1日以後死亡人員情況進行了調查統計,並就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向縣政府進行了請示。縣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等部門待縣政府研究同意後,將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提高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竹山縣民政局 竹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竹山縣人事局 竹山縣財政局

2008年8月26日

4. 2007年安徽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增加多少

記者從省勞動保障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從今年7月1日起,安徽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0元,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將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另行增加養老金。

普遍增加90元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此次基本養老金的普遍調整標准為: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0元。

部分人員另行增加

2006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普調基礎上,再另行增加養老金:

1.退休前獲得副高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60元。退休前獲得正高專業技術職稱或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發[1986]26號)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男到達70周歲,女到達60周歲,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男到達80周歲,女到達70周歲,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3.195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超過35年的,另增加50元,超過30年但不滿35年的另增加40元,達不到30年的另增加30元。

4.普調後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615元(含)的,另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普調後超過615元但達不到645元的,補到645元。

8月底前發放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視,抓緊組織實施,務必於8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同時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已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中央財政對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專項補助資金,省財政按規定撥付各地。在此基礎上,各縣(市、區)本次調整養老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的其餘資金,由省全額補助;各市本級所需資金,由同級政府統籌解決,省里根據各市具體情況適當補助。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5. 2007年離退休漲工資

11日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國家要求,哈爾濱將上調企業退休、退職人員2005年、2006年、2007年的養老金。按規定,退休、退職人員應於2005年7月1日以後及2006年7月1日以後享受但還未享受到的養老金待遇增加部分,也將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一次性補發給退休、退職人員。

據了解,哈爾濱市此次連續3年上調養老金水平的幅度分別以2005年、2006年、2007年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率的比例進行調整。

2005年度的養老金調整政策從當年7月1日起執行,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都可按規定進行調整。

2006年度的養老金調整政策從當年7月1日起執行,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都可按規定進行調整。

2007年的調整標准目前還沒有確定。

本次養老金調整,將2005年度和2006年度兩次養老金政策一並執行。據了解,哈爾濱市區共有34萬企業退休人員,這次調整養老金由哈爾濱市社保局根據分析中的數據資料直接調整,10月底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會逐一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2005年度調整標准: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職

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具體標准為: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工人高級技師證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006年度調整標准: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

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職

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退職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具體標准為: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工人高級技師證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在此次養老金待遇調整中,對於符合在普調基礎上再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退休、退職人員,在本年度調整時,同時具備兩個以上條件的,不能重復享受調整政策,可按調整中的最高標准實行。在2006年度調整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仍低於300元的補足到300元。其中,退職人員調整最多不能超過100元。

6. 2007年增加工資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標准將再次提高,人均月工資增加80元,增幅為15%,離退休人員

的離退休費也將相應增加。此次調資政策實施後,今年內人均增資水平達到180元,如考慮年終一次

性獎金的因素,增資水平則達到近240元。人事部有關負責人說,此舉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擴大內需,

拉動經濟增長,改善人民生活。也是為了實施人才戰略,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製度。

機關調整工資標準的辦法是:公務員各職務層次職務工資起點標准由現行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
2006年7月10日
元至850元,各職務層次職務工資標準的檔差也適當拉大,由現行的10元至75元提高到13元至120

元。這就緩解了平均主義的弊端,更好地體現了工作的難易程度和責任的輕重。調整職務工資標准

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三項之和,最高工資標准為2846元,比原來提高了595元;最

低工資標准為445元,比原來提高了50元;最高工資標准與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為6.4:1,比現行

的5.6:1略有加大。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的崗位(職務)工資標准,獎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資構成中

的比例相應提高。

事業單位大體參照機關同職務人員的增資水平,相應調整其固定部分標准和活的部分。其中,固定部

分按增資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

加。退休人員按照職務劃分幾個檔次,按絕對額增加退休費。其中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以上、廳局

級、處級、科級、科員及辦事員分別增加280元、185元、125元、80元和55元;專業技術人員,

教授級、副教授級、講師級、助教及以下職務分別增加180元、120元、80元和55元;工人,高級

技師和技師增加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增加55元;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

每月增加50元退職生活費。

調整後的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標准為:初中畢業生每月40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

每月418元;大學專科畢業生每月443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46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

畢業生(含學制為6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及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493

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新進入優秀體育運動隊

的試訓運動員,臨時體育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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