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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營企業退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08-25 09:58:37

『壹』 浙人社發2011 221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2011-08-15 12:03:45| 分類: 默認分類 | 標簽:基本養老保險 |字型大小大中小 訂閱

浙人社發 [ 2011 ] 221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 [2010] 10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經審核確認後,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曾在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過的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本實施意見下發時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繳費,
其中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上述人員,可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按本人選擇的繳費基數和統一的繳費比例計算確定。繳費基數由本人按2010年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統一為18%,其中8%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社會統籌基金。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考慮到年齡偏大人員的承受能力,適當降低60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具體為:年齡每增加1歲,一次性補繳標准降低5%,依次遞減至70周歲,70周歲以後不再遞減。
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上述人員按規定參保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基礎養老金時,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本人選擇的月繳費基數除以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計發月數根據參保人員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確定。
四、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參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辦法,統籌解決其他相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退休軍人,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復退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後,軍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今後,新退役到地方的復退軍人,允許本人作一次參保選擇,可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具有本省戶籍,因結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雖已返城但被安排在縣以下集體企業或自謀職業的我省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下鄉知青參保繳費後,經審核確認後的下鄉勞動時間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現行辦法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補貼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戶籍,經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錄用或招工手續的原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職工(以下簡稱「部分離開單位職工」),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原因離開單位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經審核確定後,可申請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一次性繳納原工作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按2010年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統一為12%,其中8%部分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記入社會統籌基金。
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對原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時間不能作為辦理提前退休依據,也不能進行工齡折算。申請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本人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本可計算連續工齡,但因辭職、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單位而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
「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中,在申請並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辦理一次性繳費的次月起,可以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要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
「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中,在申請並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辦法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5年,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要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其中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辦法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已經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按月增發一次性繳費後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現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歷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等不再重新計算。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繳清全部費用的次月起增發,以前待遇不予追補,今後一次性繳費年限可作為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本實施意見下發時,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如符合上述補繳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可按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已按規定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如符合上述補繳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可在將原領取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退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按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其原領取一次性保險待遇時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記錄予以恢復。
五、相關制度銜接
各地要妥善處理未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的相關制度銜接問題,對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類養老保障的未參保人員,應在終止原養老保障關系的前提下,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及其個人享有的社會統籌部分權益,均可抵繳應補繳或繳納的費用。上述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不重復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類養老保障待遇。
六、具體經辦規定
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應持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辦理參保手續,其中,「部分離開單位職工」中願已參保的人員,到參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及時為其辦理年限認定、費用繳納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要進一步加強經辦隊伍建設,及時充實經辦窗口人員力量,認真細致地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簡化和規范業務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務。要改進和完善養老保險信息管理,清晰記錄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等情況。
七、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上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要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 [ 2004 ] 36號)等規定,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多渠道籌措資金。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較低的市縣,當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基本養老保險。
八、工作要求
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我省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全體人員老有所養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集中力量,積極有序地推進。各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工商、監察、檔案管理等部門以及原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開政策口子。要細致做好政策解釋,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解釋掌握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上報,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將好事辦好。
九、其他
各地要進一步做好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工作,結合加快推進我省中心鎮、小城鎮建設工作,允許勞動年齡段內,在中心鎮、小城鎮創業、務工、靈活就業的本省戶籍人員,選擇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上述各類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也可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解決,補繳基數原則上與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數一致,具體標准由各地確定。
本實施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實行,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此件依申請公開)
抄送: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生活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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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伍』 浙江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相關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6月29日

『陸』 浙江省金華市社保對企業員工退休年齡有何規定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版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權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柒』 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2015年浙江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養老金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養老金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5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准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2.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4年的,按2014年水平確定。

(四)執行“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傾斜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養老金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五、養老金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5年2月6日

;

『捌』 浙江企業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企業退休需具備兩個條件:法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最低的社保繳費年限15年。二者必須同時滿足。當月退休,次月領取養老金。
想知道浙江省企業退休養老金是多少,需要掌握浙江省養帆判消老金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下面就來看看浙江省的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分兩步,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理解,文章最後舉了一個養老金計算的例子。
第一步,要清楚退休人員的首次參保時間,首次參保時間不同,養老金的構成有差別。
首次參保時間很重要,因為首次參保時間不同,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有差別。在浙江,企業職工首次參保時間在1998年1月1日的,退休基本養老金包括4個部分,分別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和養老金補貼;首次參保時間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的,退休養老金除了以上4種養老金外,再額外增加一筆過渡性養老金,也就是退休養老金有5部分構成。
另外,如果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過低的話,還有養老金的最低保障待遇,文章後面會有相應介紹。
從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來看,與其它省市相比較,浙江省的養老金計算比較復雜,是亮點,也是特色。
第二步,要清楚山東省的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了解養老金的基本構成之後,就來說下浙江省養老金的具體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1、基礎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基數×(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1%。
養老金計發基數由浙江省人社廳公布,與浙江省上年度的城鎮職工全口徑的社會平均工資有關。正常情況下,兩個數據應該相等,但也不是絕對的。2021年浙江省養老金月計發基數是6594元。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是個人歷年實際繳費指數的平均值,根據個人每年實際繳費基數對應相應年份企業職工養老金保險繳費工資計算,計算出每年的數據後相加,除以累計繳費年限,就可以得出本人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如果有視同繳費年限,需要把視同繳費年限指數和實際繳費年限指數進行平均。比如20年的繳費指數之和是15,那麼本人的實際平均繳費指數為0.75。
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就是累計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基數。50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95,55歲態知退休,計發基數是170,60歲退休,計發基數是139。
3、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累計繳費年限×調節系數。基準調節金標准並不是固定的,有可能會變化,根據浙江省人社廳公布的標准執行,目前標準是480元;調節系數為3;繳費指數和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標准一致。
4、養老金補貼=固定標准。補貼150元。
5、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基數×1998年1月之前的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過渡性系數能夠達到1.4%,也是不多見的。這里需要說明,1998年1月之前的年限,既包括實際繳費年限,也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6、最低養老金標准=退休所在地上年度平均養老金×60%。假如個人退休時當地人均養老金為3000元,個人養老金只有1600元,需要按照3000×60%=1800元的標准執行。
案例分析計算
王某是浙江人,1981年1月在當地參加工作,1998年開始繳費,繳費指數1.1,視同繳費年限17年,2022年5月60歲退休,實際繳費年限24.42年,累計繳費年限41.42年,個人養老金賬戶金額10萬元,養老金計發基數是6594元,退休時每月養老金有多少?
基本計算過程:
基礎養老金=6594×(1+(17+24.42×1.1)÷41.42)÷2×41.42×1%=2811.7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100000÷139=719.42元;
過渡性調節金=480+(17+24.42×1.1)÷41.42×41.42×3=611.59元;
養老金補貼=150元;
過渡性養老金=6594×1×17×1.4%=1569.37元;
王某退休時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養沖褲老金補貼+過渡性養老金=2811.75+719.42+611.59+150+1569.37=5862.13元。

『玖』 浙江退休年齡及辦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資料政策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齡,卻因單位或自己的原因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是材料不齊全,導致無法及時辦理退休。還有一些人,以為只要到了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就會自動發放養老金,這些想法都是大錯特錯的。如果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需要處理好社保事項。本文我將帶你一起了解關於浙江職工退休年齡浙江職工退休流程和辦理所需材料的相關知識。那麼,恢復企業員工退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呢?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呢?

一、浙江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政策規定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體規定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浙江職工辦理退休流程
(一)服務對象:

在本中心存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基本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累計15年的,可由本中心負責辦理退休手續。

(二)需要材料:

(1)存檔證(2)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18位身份證號碼)(3)戶口本復印件(4)就失業證(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6)社會保險公司列印的歷年繳費明細單。

(三)辦理程序:

1、退休前一個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請並填寫《退休人員登記表》。

2、經勞動部門審核後,填寫《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養老待遇檔案》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證》。

3、按規定繳齊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存檔費。

(四)辦理時限:

每月26日至下月4日為退休上報時間,由區勞動局和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審批手續。辦結後由人才服務中心負責通知本人領取退休證和退休金存摺。
三、浙江職工辦理退休所需材料
辦理條件:

(一)正常退休: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達到15年。

(二)病退或非因工傷退休: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同時具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三)特殊工種退休: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礎幹部),同時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處鑒定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

1、參保人員申請正常退休的,一般應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30日向用人單位或檔案託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繳納社會化管理服務費:參保企業和檔案託管部門在辦理退休前,必須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繳納社會化管理服務費(1000-1500)

3、退休申報:申報材料:按規定裝訂成冊的的退休人員檔案及《參保人員退休(定期生活費)報審表》申報地點:企保中心檔案接收窗口

4、待遇審核單位在退休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到市企保中心檔案接收窗口領取已審核的《參保人員退休(定期生活費)報審表單位持報審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結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領取《參保人員退休(定期生活費)待遇核定表》,及《社會化管理服務通知單》發放《退休證》退休人員持《社會化管理服務通知單》到其常住地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報到,並領取《退休證》。

所需資料:

(1)退休審批表和退休花名冊;

(2)加蓋公章的退休人員審批表和花名冊(無單位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到本人現居住社區蓋章);

(3)退休人員所居住社區出具的居住證明和縣人事勞動局出具的參加工作時間證明信;

(4)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3張一寸彩照;

(5)個人檔案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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