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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返聘出現傷亡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4-08-21 21:55:57

1. 退休職工返聘回廠在工作中突然死亡該怎麼賠償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職工返聘的屬於勞務關系,工作中死亡的應當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2.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2、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3. 我是一名退休職工,公司返聘,上班期間摔了一跤,骨折開刀做手術,請問應該如何處置算工傷的話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後與抄用人單襲位形成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據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但這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仍存在僱傭關系,對於退休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收到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承擔僱主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用人單位在處理退休返聘人員事故傷害時,可以依法與退休人員依法協商賠償事宜,然後簽訂十分嚴密的和解協議,以避免賠償後又被起訴的風險。

另外,對於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可以到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險,通過保險的方式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

一般公司返聘都會為其買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沒有的買商業意外保險!應首先以員工的退休醫療來報銷!企業賠償其差額及適當賠償!

4. 退休職工返聘在工作崗位上因病死亡,應如何處理

退休職工返聘在工作崗位上因病死亡,應該與普通員工一樣享受工傷待遇!
已經到回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女員工答,並辦理退休手續回聘的,仍然可以參加工傷保險的。
在上海2010年年底就有一個案例,一位回聘的退休女工不慎發生工傷事故,申請工傷基金補償;經過勞動仲裁判定:作為特種勞動關系成立,予以工傷補償。
此事在上海的平面媒體上都作了報道

5.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如何賠償?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同終止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退休返聘員工因工作受傷處理辦法

一種是認為不能作為工傷認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要求工傷認定必須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而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能做工傷認定。

但是,上海市對退休返聘員工存另一種觀點,認定退休返聘人員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對他們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最低工資等方面應參照正式合同制員工待遇執行,因工作發生傷害時,可以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中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參照該文件,於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號《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在上海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參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養老、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障的范疇,是解決受到工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原則上兩種保險只能享受其中一份。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故此,對於用人單位角度返聘員工最好是返聘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員工。員工未享受退休待遇的,為避免風險建議單位還是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另外,用人單位也可以給退休返聘人員購買僱主責任險,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在保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理賠。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角度,應於用人單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護以及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因工作發生的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等,這樣在發生爭議時,能夠直接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規定而產生糾紛。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購買僱主責任險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和降低用人單位的風險。

退休返聘員工 簽訂勞務合同的注意事項

通過上述內容中我們已經了解,對於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企業與其建立的系勞務關系,本人認為,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著重注意兩點:

1、切勿套用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實踐中,我們常見到企業不加以區分的使用同一套勞動合同範本簽訂合同,而該類合同基本照抄照搬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若與勞務關系的員工簽訂該類合同,企業實際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在加班、調崗調薪、終止或辭退等問題上受到嚴格限制。

2、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向員工明確特殊法律問題。相較於勞動合同員工,企業與勞務人員在加班、病假、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辭退等方面不受勞動法律規范,應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處理,但為取的員工理解及防止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在勞務合同中應盡量明確相關問題,如會規定勞務人員請病假期間無病假工資、單位可提前30天通知終止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補償等。

把握退休年齡的方法

就上海而言,依據《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簡單總結為兩點: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

2、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退休。

女職工是否屬於管理崗位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來進行任命,而技術崗位則原則上需根據“評、聘結合”的原則進行考量,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聘用更加起著決定的作用。

實踐中,會出現一種極端情況,女職工本來屬於管理崗位應在55周歲退休,但用人單位基於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策撤消了對女職工管理崗位的任命,繼而變更為應在50周歲退休的非管理崗位。對於此問題根據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徑,用人單位以員工已達50周歲而終止合同辦理退休手續的,應予以認可。

6.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如何向單位提出賠付

第一、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第二、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第三、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

第五、按照工傷保險處理。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6)退休職工返聘出現傷亡怎麼辦擴展閱讀:

第三章《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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