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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困難退休職工

發布時間:2024-08-21 19:00:13

㈠ 上海退休職工遺屬補貼

關於調整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98)國管財字第182號),現將調整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沒有經濟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1.已故職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2.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3.因工犧牲職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上增加30元。
4.配偶以外的其他遺屬(指符合[92)科發人字0512號文第二條 規定的補助對象),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提高到130元。
5.家居農村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提高到80元。
二、己故職工的配偶有經濟收入,按下列標准扣除本人留用的生活費,剩餘部分應贈養其他遺屬。
1.已故職工或配偶本人是研究員(含相當職務)、司局級以上幹部的,每月留用生活費為400元。
其他職工每月留用生活費為300元。
3.以上標准只用作計算己故職工配偶生活費多餘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標準的部分不能補足。
4.計算遺屬收入時應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
三、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其他規定,仍按(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關於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科發人字0512號)執行。
四、京外各單位原則上執行地方規定,也可參照本通知辦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我局1995年1月3日印發《關於提高己故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人字[1995)006號以及1995年12月7日印發《關於為去世離休幹部配偶提高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人字[1995)335號)同時廢止。

㈡ 請問上海市工會給退休人員住院每天天補貼多少錢

發布部門: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勞動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上海市總工會
發布文號: 滬工總保[1995]74號

為了切實保障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1994年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上升情況,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現將調整後的標准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關於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職工及家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分別為: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本人每月220元;家居市區和郊縣城鎮的職工家屬每人每月165元,家居農村及外地城鎮的可按實際情況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過10%。
二、關於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家庭收入計算及困難補助經費列支渠道仍按滬工總保[1994]10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本市「一老養一老」退休職工定期困難補助標准按本人220元,配偶165元掌握,收入單獨計算,本人收入低於385元的,補足到385元。本人收入是指按滬社保綜發[1995]14號文件規定實行物價補償後的月養老金。本次補助金額低於原補助金額的,按原補助金額補給。本市地區集體企業「一老養一老」退休職工的補助標准可比上述標准低20元,補助經費仍由退休費統籌基金列支。其他單位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執行。

㈢ 上海市退休職工該怎樣報銷喪葬費

上海市退休職工關於喪葬費的相關情況參考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非因工死亡時,其生前供養並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直系親屬(以下簡稱職工遺屬)適用本通知。

二、登記申請程序

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職工遺屬,可以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後與其他申請材料一並遞交職工生前所在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遺屬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登記造冊蓋章後,攜帶下列材料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遺屬辦理生活困難補助費申領手續:

(一)填寫完整的《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

(二)職工死亡證明;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死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四)職工遺屬的身份證明;

(五)由職工遺屬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政府出具的申請人生活來源情況的證明。

三、審核支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於受理申請的次月起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補助標准

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後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時,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相應調整。

五、其它相關事項注意

(一)符合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直系親屬是指職工死亡當時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且目前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職工死亡當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不能享受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職工遺屬有收入的,其收入低於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可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予以補足。

(三)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後,其原按有關規定享受的待遇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繼續享受。

(四)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非因工死亡時,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提示】
若有變動及相關政策調整,請以最新的法規為准參考執行

信息源

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http://www.12333sh.gov.cn/07zcfg/gfxwj/200709/t20070913_1029388.shtml

㈣ 上海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准

法律主觀: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關於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的問題,下面 網 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有什麼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及以下職務400元。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 全文》第十六條參加基本 養老保險 的個人,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 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退休人員補貼需要交 個稅 嗎 1、上班族的 個人所得稅 ,一般是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當然我們的工資收入所得,不是都需要繳納個稅。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稅時,工資收入不僅可以減去5000的費用,還能扣除 五險一金 ,以及其他專項扣除。 2、勞動者退休後又重返職場工作的人不在少數,這類退休人員再任職時與用人單位會簽訂合同和協議,只要退休人員符合再任職的條件,並與單位構成了實質上的任職受雇關系,那麼退休再任職的人員就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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