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勞動和社會保障1999年第8號文件!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9年03月09日 文號:勞社部發〔19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決制止和糾正
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
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
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
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
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
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
對於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和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按《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7〕26號)規定的辦法計發,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部分不予彌補。對於按紡織企業提前退休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要按照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
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16號)的規定減發養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退職情況的清理工作。企業要開展自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的提前退休
要嚴格按規定進行糾正。對存在問題而不主動進行清理的企業,要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講清道理,爭取他們的理
解、支持和配合。對被清理的人員要妥善安置,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情況和下一步加強管理的措施及處理結果寫出書面報告,並填寫《清查和糾正1998年違規辦理提前退
休統計表》(附後),一並於5月10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由勞動保障部匯總後上報國務院。
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退職的危害性,切實加強領導,將其作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
重要工作來抓。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職審批結果。企業對職工退休、退職的報批要嚴格把關,切實維護職工參加勞動和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即可恢復職工退休和退職的審批工作。職工從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之日起領取養老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1)1999年退休人員通知擴展閱讀:
申請提前退休人員條件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和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規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以下簡稱「特殊工種」),且男年滿55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0周歲、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5周歲的人員。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已達到規定年限,現到其他類型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且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即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或長期嚴重虧損,在崗職工的實際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男年滿55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0周歲、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5周歲的軍轉幹部(包括在崗、下崗、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和符合相關文件規定條件且現仍在職的復退軍人(含內退、協議託管人員)。
4、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並經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5、符合國有企業破產提前退休政策的國有企業職工。
6、符合國家和省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有關規定的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人社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辦理退休辦法
B. 10月14號就到六十歲,按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應什麼時候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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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以下簡稱「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以下簡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企業違反規定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或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曾從事過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的人員,其從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達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將從事兩個以上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年限相加,並按從事提前退休工種要求工作年限長的年限執行。
對於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降低,不得弄虛作假,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並追回已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明確審批許可權,規范審批程序,統一審批標准,認真做好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
(一)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工作,按照養老保險費的繳撥渠道實行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制度。未實行養老保險費繳撥屬地管理的企業和中央在京11個行業、16個系統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已實行養老保險費按區、縣屬地繳撥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其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二)對於職工出生的時間難以確定的,以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認定,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企業在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退職時,須持有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出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職工勞動鑒定表》),否則不得批准其辦理退休、退職。
(四)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執行」要求進行認定。經批準的行業提前退休工種和適用范圍,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他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
企業應根據原勞動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將適用於本企業的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列出明細,經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局、總公司勞動處匯總確認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審核。經確認後,按養老保險繳撥關系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表樣附後),嚴格記載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
企業在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審批時,要按照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要求,填寫《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並提供職工的檔案。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時,要對照職工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名稱和檔案記載的從事該工種的工作時間,經審核完全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其辦理提前退休;在職工檔案中沒有《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或表中記載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五)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職工,企業要嚴格把關,必須履行民主、公開、監督的程序,接受職工監督。對於在申報、辦理提前退休中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發現除將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退回原單位,還要追回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養老金。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辦1999年10號文件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8號文件,對於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員適當減發養老金的有關規定,按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和按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於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時,按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企業核定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及標准執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據政策嚴格把關審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職工待遇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時要進行復核,對於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的,要有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對於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的,要有經批準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方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執行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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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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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名稱|列為提前退休工種依據|從事的時間|單位負責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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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程序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規定的「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進行確認。經批準的行業的提前退休工種,只適用於本行業所屬企業,其它行業和企業不得參照,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具體認定程序是:
(一)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要提供上級對本行業提前退休工種的有關文件,並確定本行業企業的適用范圍。
(二)企業根據上級主管勞動部門認定的提前退休工種的適用范圍,將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名稱,報上級主管勞動部門審核。
(三)各企業局、總公司勞動部門,將所屬企業上報並經審核的崗位匯總後,按屬地原則分別列出企業名單和適用范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經確認後,分別送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四)企業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由企業現在的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與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聯系,企業原上級勞動主管部門應提供該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的確認件並對其提前退休工種的崗位給予認定,由現企業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處和養老保險處確認並送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五)企業對從事提前退休工種的人員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依據檔案記載和職工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及變動情況如實填寫《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對於以前職工檔案記載不全的,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找原始依據,不得弄虛作假,要民主、公開、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填報《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時,要由單位負責人和企業勞動部門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局、總公司勞動部門確認。
對於曾經在原企業從事過提前退休工種工作後調離到其它企業的職工,其從事提前退休工種檔案記載不全的,由現企業勞動部門和原企業勞動部門按上述辦法給予認定。
二、職工退休的審批程序
(一)企業申報職工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個人繳費結算單,並由企業填報《職工退休審批表》,女職工還應帶勞動合同書。
(二)申報職工按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的,除帶全上述材料外,須帶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鑒定表》。
(三)申報職工按提前退休工種退休的,其所從事的工種必須經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審批退休時需帶職工檔案、《提前退休工種崗位登記表》,並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京勞險發〔1998〕89號)的規定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
C. 浙江省規范離休幹部養老金的文件
關於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頒布單位:浙江省勞動廳、財政廳所屬層次: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文 件 號:浙勞險[1999]230號、浙財社[1999]68號適用范圍:浙江頒布日期:1999-9-13實施日期:1999-7-1各市、地、縣(區)勞動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溫州、蕭山市社保局,餘杭市社保委,省級各單位,各行業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1999]223號)精神,現就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從1999年7月1日起,對1999年6月30日前離休的人員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的增資辦法提高養老金。具體辦法為:基礎工資增加70元;級別工資按照同一級別新老標準的差額增加(級別工資新老標准及其差額附表於後)。如按上述辦法增加的養老金低於120元的,按120元標准增加。例如,某企業正處級離休幹部增加養老金前,級別工資為7級228元,這次機關工作人員級別工資7級從228元調整到350元,基礎工資增加70元。因此,該離休幹部這次每月可增加養老金192元[(350—228)+70]。
離休時沒有職務的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標准增加養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條件的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將這次增加的養老金,計入1至2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三、為切實保障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養老金所需的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必須在9月15日前發到離(退)休人員手中。原行業單位中的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的養老金暫按每人每月120元預發,待離休金「套改」、正式確定級別工資後再按標准補發。
五、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D. 1999年以前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怎麼解決
.增發普抄遍調整的養老金或襲生活費。2000年6月30日前辦理退休或按月領取生活費的,分別按1999年各地貫徹省勞動廳蘇勞險[1999]28號文件第二條第2...
2.
增發繳費年限養老金或生活費。按照退休或按月領取生活費人員1999年6月底前在職期...
3.
按本通知第一、二項增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新老辦法對比後增加(原行業統籌單位...
4.
從1999年7月1日起,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原新老辦法對比封頂的調節金的...
E. 國家組織部人事部(1999)136號(人發20o0)84號文件
發文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文號:人發[1999]136號
發布日期:1999-11-24
執行日期:1999-11-24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文件精神,保證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健康順利進行,逐步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現就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和加強職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積極運用競爭上崗方式做好人員定崗工作
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認真貫徹幹部「四化」方針,按照「工作需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的原則,積極運用競爭上崗的方式,做好人員定崗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競爭上崗工作力度。這次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精簡力度大、分流人員多,積極運用競爭上崗的方式做好人員定崗工作,不僅有利於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而且對於建立競爭激勵機制,促進公務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提高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以這次機構改革為契機,大力推行競爭上崗。各級地方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位,原則上都應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人選。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競爭上崗的范圍可以擴大到科級以上非領導職位。一般職位也應引入競爭機制,採用競爭上崗與雙向選擇相結合的辦法確定人選。開展競爭上崗,一般在本部門現有同級職務人員中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允許符合晉升條件的下一級職務人員參與競爭。
(二)嚴格按照程序實施競爭上崗。要按照中組部、人事部下發的《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組通字〔1998〕33號)規定的原則、范圍、程序、方法組織實施競爭上崗。要聯系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方案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在實施競爭上崗過程中,要做到程序與辦法、職位與任職條件、候選人、筆試面試(演講答辯)成績和競爭結果公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上崗人選的確定,要擴大民主,把群眾評價作為重要依據之一;要全面綜合考慮筆試、面試(演講答辯)成績、民主測評和組織考察結果;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三)結合競爭上崗積極實施輪崗和迴避制度。在這次機構改革中,對政府工作部門內部在同一領導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從事人、財、物管理的,負責證、照、牌核發以及項目、經費、配額審批的公務員,凡符合輪崗條件的,都要進行輪崗,輪崗數量一般要達到科級以上同級職位總數的30%以上。要認真執行迴避制度,對現有應迴避的人員,必須實行迴避,同時防止新的應迴避現象的產生。
二、積極穩妥地做好人員分流工作
做好人員分流工作關繫到大局的穩定,各級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要按照「帶職分流、定向培訓、加強企業、優化結構」的原則,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出發,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
(一)積極開拓分流渠道,妥善安排分流人員。要按照中央確定的人員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則,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人員分流安排措施,廣開分流渠道,多途徑妥善安排分流人員。對希望離職參加學習培訓的,應予支持。鼓勵分流人員自謀職業或經辦、創辦企業和公益性事業單位,充分發揮分流人員的專長和優勢。
(二)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政府機關分流人員,不得違反政策辦理提前退休,不準搞停薪留職或留薪留職,嚴禁採取買斷工齡的做法變相鼓勵提前退休。自謀職業的,省級機關僅限科級及科級以下人員。市、縣、鄉級政府機關自謀職業人員的有關規定,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對自謀職業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三年基本工資的退職金。在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等特殊職位上工作的人員,需在解密期滿後,方可辭職。分流人員興辦經濟實體,必須與原行政機關脫鉤。
(三)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抓緊做好分流人員安排工作。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分流任務,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要力爭提前完成,貧困、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對暫時未安排出去的分流人員,要相對集中管理。
三、進一步加強公務員職位管理工作
職位設置是公務員管理的基礎,人員定崗必須以職位設置為依據。各地要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加強職位管理,使之制度化、規范化。
(一)要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以工作性質、責任輕重、工作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為依據,調整和設置職位,並修訂或編制相應的職位說明書,明確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作為人員定崗工作的依據。要注意總結經驗,從實際出發,使職位說明書科學合理、簡便易行。要嚴格按照「三定」方案設置各級領導職位,同時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國發〔1993〕78號附件二)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非領導職務的職數,設置非領導職位。不得突破機構規格、職數限額或放寬任職條件設置、任命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二)對因機構調整等原因出現的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超限額的問題,應制定措施,明確期限,盡快消化解決。凡超職數的單位,不得提拔任命新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三)要結合機構改革,認真清理和糾正過去在職位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地方政府機關的機構規格、名稱和相應公務員的職級、職務名稱等,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提高規格、職級或改變名稱、隨意設置職位。在這次機構改革中,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這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清理糾正。
四、加強對人員定崗分流和職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重要意義,著眼於優化結構,改善素質,提高效率。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和協調工作。在這次機構改革中不再保留的部門,也要留一至二名領導人員負責善後工作。
(二)要把人員定崗分流工作做深、做細、做實。要堅持黨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在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人員定崗分流實施方案,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把關。要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針對分流人員的思想動態和實際情況,廣泛開展談心活動,消除疑慮,化解矛盾,使他們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對暫時未安排的分流人員,要從政治上、生活上多加關心,使他們感受到組織的關心和愛護。在機構改革中,各地各單位都要切實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在機構改革和人員調整中,要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各地要按照定崗分流有關規定,做到不徇私情,不封官許願,不借機打擊報復,不搞任人唯親,不突擊提拔幹部和超職數配備幹部。對違反幹部人事工作紀律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堅決杜絕擅自處理甚至轉移、私分機關錢物現象的發生,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地方其他機關進行機構改革時,人員定崗分流和職位管理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