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後再就業受勞動法保護嗎
退休人員再工作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就認為成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再就業政策:
1、離退休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的規定,這類按照統一規定發給幹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離退休工資及生活補助費等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2、再任職收入
職工退休後,按原則不能再入職工作,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工作,即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就應依法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 退休後的勞務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嗎
1.是, 2.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以後或依法享有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3.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 支付經濟補償金 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 簽訂的協議 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其次,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 社會養老保險 ,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 購買工傷保險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6.最後,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7.員工退休後如果又被單位返聘,繼續工作,那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為民事上的勞務關系,雙方不再具有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 。所以,在退休返聘的情況下,無論是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會有一定的風險,雙方在 簽訂勞務合同 時要更加慎重、仔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3. 退休人員再就業有什麼政策
一般來說大家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後,辦理了退休手續,就會回家養老了,一般會很少有人再出來臘岩耐工作的,如果自己再出來工作的話,國家有什麼政策規定?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4. 已辦理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再就業簽勞動合同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乎笑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於吵頃宴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升銀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5.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返聘違規嗎
不違規。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關於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看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6.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大家知不知道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企業不應該因為員工再就業而去停發退休金,辦理了退休之後就需要發退休金,那麼原單位是否可以停發退休金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對於職工離退休後再次就業的情況,目前的政策是不禁止,但承認這一現實。《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中明確了:職工離退休後再次受聘是合法的,但必須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協議;用人單位使用離退休職工也必須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原單位不得停發退休人員受聘期間的退休工資。因為,養老金是勞動者在就業期間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障積累。我國實行的是法定退休制度,因而只要達到退休年齡退休者就享受這一待遇。企業不應因退休職工再就業了而停發其養老金,這是職工在職期間所作貢獻而應獲得的待遇。
二、相關知識
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後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按照法律上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為退休後還有勞動力,所以許多勞動者選擇再就業,而公司以為勞動者重新就業,接下來自己也就不再負擔退休金。其實,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好退休手續的就可以領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規定交付。
一、在實踐中對於當前員工的退休規定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或作年限滿10年,通常情況下適用這個標准。
2、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適用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員工。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適用於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4、員工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在依法辦理退休之後,公司需要給發退休金,即使後面勞動者重新就業了,那麼也不能停止發放退休金以及養老金。要是公司不肯依法支付的,因為退休人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屬於仲裁委受案范圍,但可以及時去當地的社保局解決。
最後,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現在很多勞動者在退休之後還是會找下家公司繼續工作,這個時候原則上不是再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所以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原公司還得接著支付退休金,一旦原公司不肯給的,其實新單位也不會給,那麼退休人員的權利就會受損,建議是及時去找社保機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