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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發布時間:2024-07-20 12:32:52

❶ 日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體系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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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醫療和社會的發展,人口老齡化已成為人類共同面對的課題。老齡化並不單指壽命的延長、老年人口數量的增加,而是指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以及這一比例的增長幅度大小。根據國際人口學會編著的《人口學詞典》定義: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達到7%的人口結構稱為「老齡化社會」(AgingSociety),65歲以上人口的比例超過14%,叫做「老齡社會」(AgedSociety)。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都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許多發展中國家正在或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1999年中國也進入老齡化社會,是較早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發展中國家之一。人口老齡化給中國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發展帶來了深刻影響,也使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調整變得日益緊迫。本文主要介紹日本老齡化及其老年人福利保障的發展歷程,為中國應對老齡化的壓力,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一些借鑒或啟發。
一、日本老齡化狀況及其趨勢
日本老齡化的第一個特點是發展速度快。
日本的老齡化進程雖然開始比較晚,但是發展速度非常快。2000年已經基本趕超了歐美其他發達國家,成為世界上人口老齡化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國際比較見下表:
日本的老齡人口從7%增長到14%僅用了24年,除了中國老齡化速度與日本接近之外,歐美國家均需要40~100多年的時間。日本的老齡化速度是這些國家的2到5倍,目前高居世界之首。
日本老齡化的第二個特點是老年人與子女同居率比例的下降。
日本國立社會保障與人口問題研究所的統計資料顯示,1980年老年人一個人單獨生活的比例為8.5%,老年夫婦獨居的佔19.6%,老年人家庭(兩者之和)的比例合計為28%,而與子女同居的家庭比例(包括18歲以下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的同居)高達69%。但到了2004年,老年人家庭的比例超過50%,與子女的同居率下降到46%。(見下表)這說明傳統的家庭成員對老年人的照顧(贍養)方式正在發生著改變。
與老年人護理息息相關的「社會關系資本」也呈現不斷削弱的趨勢。日本內閣府大臣官房政府宣傳處分別在1975年和2004年對社會意識進行了民意測驗,回答「與鄰居親密交往」的比例1975年為53%,2004年變為22%;從住所來看,回答「與鄰居親密交往」的,農村佔35%,小城市佔23%,中等城市佔19%,大城市佔14%。由此可見,「與鄰居親密交往」的比例在過去的20年時間里持續下降,這種下降趨勢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最為明顯。
而且在家庭和社會保障方面,農村和城市的情況也不相同。在農村地區,由於人口不斷向城市的流出以及少子化的影響,使老齡化的進程加快,很多村落繼續維持都顯得比較困難。同時,加上農村地區社會醫療和福利的缺乏,老年人的生活狀況異常艱難。在城市地區,子女均為上班族的家庭中,老年人通常白天獨自在家,成為「空巢老人」,無法獲得密集的社區服務,生活狀況同樣不容樂觀。
隨著老年人口絕對數的加大,醫療、保健福利變得日益重要,與此同時,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豐富、身心健康的保障同樣不可忽視。退休後的生活如何度過,是否存在「社會參與」的可能性?這也是日本老齡化進程中一直探討的問題。
二、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及發展成熟經歷了3個階段,老齡化的福利保障措施主要是在第二、第三階段形成和發展的,下面按時間先後順序分別予以介紹。
(一)基礎准備期(戰後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
戰後,日本人的平均壽命年年提升,需要照顧的老年人數量迅速增加,而就業女性比例的擴大和小家庭的誕生,使獨居老人增多、家庭式的看護能力下降,出現了一些老年人自殺、老年人虐待等看護問題,因此,日本政府在這一時期著力解決戰後出現的問題,通過制定計劃、頒布法律等手段,實施福利政策、建立保障制度。被稱為福利基本法的福利6法就是在此時頒布的,〔包括《生活保護法》(1946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母子及寡婦福利法》(1964年)、《身體障礙者福利法》(1964年)、《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1964年)、《兒童福利法》(1971年)〕其中,1963年頒布實施的《老人福利法》強調了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的重要性,規定了福利設施的種類,以派遣家庭侍奉員為主要形式的老年人居家福利服務開始出現。過去實施的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對象主要針對低收入者,《老人福利法》頒布以後,老年人首次獨立出來成為
福利保障的對象之一。
然而第一階段的福利主要作為「措施」等行政行為來實施的,福利客體缺乏主體性,沒有取得服務項目的決定權和選擇權。除了國家提供的公共福利設施服務之外,民間福利的業務主要委託給社會福利法人。社會福利法人從國家領取運營經費,對政府存在直接的責任關系,對服務對象的責任范圍不明確,福利事業者之間很難形成提高服務質量的競爭意願。
(二)社會福利初建期(20世紀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二時期繼續沿用第一時期已經成形的法律,社會福利目的從「救貧」轉向「防貧」,一些具體措施開始應用於實踐。
這一階段日本處於經濟高速增長期,一方面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漸漸凸現出來。關於老年人的福利、保障理念開始形成,一些行政、社會福利部門等政府機構與民間個人層面的合作也開始啟動了。例如,為了解決老年人福利設施不足的問題,1971年組建社會福利設施的五年計劃開始實施。1976年東京地區對常年卧病在床老年人的上門看護服務開始出現,厚生省於1978年將這一服務推廣至全國。1980年,在京都地區成立了「失智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之家」,這一組織在全國41個都道府縣都設有支部。
1986年,國家修改了《老年人保健法》,設立了介於醫院和家庭之間的「老人保健設施」,那些完成治療,需要進行身體機能恢復鍛煉的老人,可以利用社區內老人保健設施的日間服務,定期接受訓練。
為了便於培養從事老年人上門看護服務的專門人員,198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社會福利與老年人護理士法》。
但是,由於這一時期老齡人口的急速增加以及石油危機等經濟狀況的惡化,維持完全由國家推行的福利政策遇到了財政上的困難。因此,接下來的第三時期,修正了不斷擴大的福利政策,福利基礎構造改革(例如從設施服務向居家服務的轉化)與財政改革同步進行。
(三)社會福利實踐期(20世紀90年代初期到現在)
這一階段,對前兩時期制定的基礎構架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地方福利」的理念開始在老齡者福利領域形成。
福利目的從「防貧」轉為生活質量的提高,福利方式從單純的貨幣發放擴大到精神生活的照料,福利對象從貧困和無人照料的特定群體擴展到全體老齡人口和他們的家屬,服務提供者從國家擴展到民間個人和事業團體,福利對象最終獲得了選擇和決定所享受服務的權利。
與這些變化相對應,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立案規劃,如1989年的《推進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戰略》(黃金計劃),1994年的《新的推進老年人保健福利10年計劃》(新黃金計劃),1999年的《今後5年老年人保健福利實施方向》等,以及2000年頒布的《社會福利法》(成為以上修正的集大成)。《社會福利法》不但改變了以往社會福利事業法的名稱,而且也修正了社會福利的目的和理念。《社會福利法》規定,社會福利的目的首先是推進地方福利,對個人日常生活給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會福利的居民,應給予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等各項社會交流的機會;福利計劃的制定應反映居民、社會福利事業者,以及與福利事業相關方的意見等等。
1997年制定、2000年實行的「護理保險制度」將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保健醫療制度合二為一,受支援的對象由特定人群擴展到所有老年人。通過加入保險可以獲得的生活幫助包括:被保險人入住到各種護理設施的護理保險設施服務,以及不斷受到重視的上門護理、日托護理和短期看護等居家服務。護理保險制度實行以後,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也加入到老人福利行業的領域中,與行政部門一起成為福利事業的主體。營利法人的服務主要局限在「護理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或可以獲得一定收益的領域,老年人精神支援等方面,民間非營利團體和義務工作者作出了巨大貢獻。前面提到,過去被保險人與福利行政機構的關系是不對等的,制度實行以後,老年人可以自由選擇護理提供方和護理項目。更為重要的是,護理保險制度使地方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變更護理保險計劃的立案成為可能。2006年4月,厚生省又對護理保險進行了新的修正,推出了重視預防、建立社區型服務的護理醫療新體系,「地方福利」的理念得到深入貫徹。
三、日本應對老齡化的福利保障措施對中國的啟示
日本作為後發資本主義國家,很多促進經濟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的經驗是值得借鑒的,尤其是在老年人社會福利領域。
過去,日本政府主要採取國家主導下針對特定老齡階層的保障政策,而大多數老年人的護理主要是家庭成員、特別是女性的責任。但隨著老齡化的進展和需要護理人口的激增,國家財政負擔不斷加重,傳統社會觀念逐漸弱化,單純依靠家庭的力量漸漸不能滿足需要,於是引入「護理保險制度」,老年人福利事業遵循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普遍規律,向著市場化、社會化的方向發展。而日本的獨特之處,是在家庭、市場、國家之外,充分發揮了市民組織(志願者、民間非營利團體、傳統地區組織)的作用,在公共福利制度的基礎上對福利資源的靈活運用。應對老齡化的措施方面,日本的經驗可以被很多具有相似文化背景的亞洲國家所借鑒。
中國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龐大的人口基數使將來老齡化的規模和速度絕不亞於日本。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2000年11月中國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萬人,占總人口的比例超過7%,也步入了老齡化國家的行列。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老齡化除了以上提到的規模龐大和發展速度快的特點之外,還具有地區差異大、人口高齡化與經濟發展不平衡、家庭撫養能力減弱和應對老齡化的制度准備不充分等特點。面對老齡化的巨大壓力,中國在老年人社會保障方面與其他國家相似,首先從法律上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在國家的基本大法《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人權益保護法》(1996年制定)等法規綱要中,對老年人權力、社會參與等多項內容做了明確的規范。現行體制下,老年人社會保障的實施主體主要是民政部門等政府機關,以及中國老齡者問題全國委員會(1995年改為中國老齡者協會)和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1999年成立)等議事協調機構。因為還沒有形成像日本那樣成熟的老年人福利保險制度和年金制度,以及中國城市農村二元結構的影響,目前老年人福利保障仍然基本面向特定人群,例如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城鎮企事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少數農村地區參保人,醫療保險目前只覆蓋城鎮企事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老年人護理項目與世界其他國家相似,包括設施服務和居家服務。城市老年人設施服務比較健全,包括老年人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務中心等,農村的敬老院目前只能收容無法定供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部分老年人。居家服務方面,以2001年開始實施的「全國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為代表的社區服務漸漸成形,但目前還不成熟。
雖然我國老齡化程度還比不上日本那樣嚴重,但老人絕對值數量已居世界之冠,因此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必須未雨綢繆,我們可從日本等老齡化國家汲取經驗,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並能取得真正實效的福利政策。
(一)護理服務市場化,服務主體多元化
同日本類似,中國在老年人福利方面,除了國家根據財政狀況建立保障制度之外,目前仍然延續著家庭成員、血緣關系等照顧老人的傳統習俗。因為具有血緣關系的家庭親情不僅可以滿足老年人的身體護理,而且可以滿足老年人的心理慰藉,這是其他護理方式無法達到的,因此家庭的作用繼續佔主導。但是,隨著家庭趨向小型化,獨生子女家庭增多,婦女廣泛就業,老年人壽命延長,要護理比例的增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家族的護理能力漸漸無法滿足實際的需要。所以充分發揮市場的靈活性,依靠社會力量,開發志願者、非營利團體等多樣化的福利資源成為解決老齡化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
發揮民間團體的作用,建立居民與行政機關溝通的有效橋梁,將老年人的需要及時反映到有關部門,再針對需要,對實行中的政策和服務項目及時做出調整。
(二)加強老年人居家護理服務,建立一種便利、公平、高效的援助體系
目前,鑒於我國現有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財政投入有限,建立大規模的老年人保健設施,引導老年人到服務設施實現醫療、護理等的規劃在短期內無法實現,因此仍然以居家分散護理為主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民政部門可以組建醫療機構和志願者為主的家訪服務隊,不但對高齡老人、殘疾老人,而且對全體離退休老人都定期進行保健知識的傳授和輔導,重視預防體系建設,使只需生活護理的老人從醫療體系中剝離出來,讓醫療保險制度起到應有的實效,節約寶貴的醫療資源。同時,國家投入一定財力建立專門的護理設施,對不宜居家護理的老人在設施內集中護理,享受護理方式由專門機構認定。
(三)完善法律體系,形成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務網路
日本1963年成立的《老年人福利法》不但包括老年人設施福利對策、居家福利對策,還包括老年人生存價值等方面內容,成為老年人福利制度創建的基本依據。同時,與此配套的保健、醫療、住宅、教育、勞動等相關法律也漸漸出台,這為日本從容應對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提供了保障。而我國在老年人福利保障方面雖然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規,但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至今尚未成形。因此在老齡化問題日益嚴峻的今天,我國急需完善與老年人社會保障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通過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舉辦老年人護理機構,並由民政部門制定專門規章加以管理。同時對社區老人福利中心的從業人員進行嚴格培訓,提高服務質量。最後也是最根本的,是有計劃的改革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參保人的范圍,通過建立個人賬戶制度,強化個人養老意識,建立多層次的基金籌集模式,努力實現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以上介紹了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措施對中國的幾點啟示,還需要強調一點的是,日本的老齡化是伴隨著戰後經濟的高速發展而不斷加深的,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自然產物,而中國卻是在經濟還不十分發達的時候,老齡化問題卻加速到來,因此在思考應對中國老齡人口的社會保障時,需要考慮到中國相對其他國家「未富先老」的特殊性。在重視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同時,強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構造適合中國國情的勞動力市場制度,建立起相關的配套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21世紀中期將是我國人口老齡化最嚴峻的時期,在老齡化高峰期到來之前,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採取強有力的應對措施,完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確保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

❷ 國外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國法定退休年齡60歲;德國法定退休年齡65歲;英國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希臘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義大利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西班牙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挪威法定退休年齡為62歲;瑞典法定退休年齡61-70歲;加拿大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日本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新加坡法定退休年齡62歲;馬來西亞法定退休年齡55歲;澳大利亞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3.5歲;智利法定退休年齡男55-65歲,女50-60歲;阿根廷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5歲,女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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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59.4歲,男59.5歲,女59.4歲。在法國,工作滿40年就可以領取「全額養老金」,即退休前工資的80%。  

德國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2歲,男62.6歲,女61.5歲。德國也面臨人口老齡化問題,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用12年的時間把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一年延長一個月;然後再用6年的時間把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一年延長兩個月,到2030年把退休年齡延長到67歲。這同樣遭到學者和工會的尖銳批評,認為這不但是變相縮減養老金,也會阻礙年輕人就業,擠壓年輕人的發展空間。

英國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5歲,女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為62.6歲,男63.6歲,女61.7歲。和大多數西方國家一樣,英國全民享有基本養老金。2012-2013財年,所有英國公民到了退休年齡,都能領到每周107.45英鎊的基本養老金。  

希臘法定退休年齡男65歲,女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1歲,男61.6歲,女60.5歲。希臘政府雖然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但也同時規定,交滿30年的養老保險可自睜攜胡願退休。希臘是歐盟國家中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發放養老金最慷慨的國家,希臘人平均領取的養老金甚至高於他們退休時的工資。

義大利的法定退休年齡也是名義上的,如果職工交納的養老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即可退休,所以,很多義大利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齡就選擇退休了。

西班牙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62.1歲,男61.8歲,女62.4歲。2010年,西班牙有875萬人領取養老金,平均月養老金906歐元。養老保險金入賬800億歐元,但養老金支付820億歐元,入不敷出。2011年1月,政府與工會多次談判,要延遲退休兩年。不過,延長退休的法律要到2027年生效。  

挪威法定退休年齡為62歲,移居國外喪失領取養老金資格。所有挪威老隱沖年人年滿67歲均可領取基本養老金。16歲後在挪威居住滿40年可領取全額基本養老金,居住不滿40年,則根據居住年限領取一定比悉攔例的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挪威議會每年進行調整。      

瑞典實行彈性退休制,61歲即可退休,也可工作到70歲退休。

加拿大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在加拿大國土上居住滿10年的65歲老人都可以按月領到基本養老金,加拿大法律規定,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任何改變,包括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比例、養老基金的管理,都要經過三分之二省份並且代表三分之二加拿大人口的同意。所以,加拿大養老保險制度非常穩定,根據現在的法律,未來75年保持不變。  

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日本退休年齡也比較靈活,交滿25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退休。低收入群體可以申請免交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局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免除,或免除多少。  

❸ 中國養老保險與日本和外國有什麼區別

每個國家都不一樣的,很多國家是直接國家負擔一部分,自己負擔一部分,還有許多國家根本就不管,由企業直接負責。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險養老制度剛剛實行沒幾年,所以現在看見不是很好,相信慢慢就會好起來的!

❹ 中國養老保險與日本和外國有什麼區別

美國的養老保險分為三個部分,即聯邦退休金制度、私人年金計劃、個人退休金計劃。
聯邦退休金制度是美國最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1935年,以當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為起點,以後經過不斷補充、修訂,基本條款沿用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法律規定,職工退休年齡不分男、女都是65歲,同時必須納稅40個季度(具有10年繳費年限),才能享受待遇。養老保險費完全由僱主和雇員繳納,政府不予負擔。養老保險的費用,國家以徵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由僱主和雇員按同一稅率繳納。雇員應繳納的數額,按照本人年薪的多少,採取分段辦法計算。年薪在5.5萬美元以下的部分,按照7.65納稅,其中6.2%用於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1.45%用於65歲以上老人的醫療保險;年薪在5.5~13萬美元的部分。投入1.45%(用於醫療保險)納稅;年薪在13萬美元以上的部分則不需要納稅。僱主按其雇員應繳納稅率納稅。所得每一美元稅金,其中73美人用於養老,19美人用於醫療,8美分用於傷殘。

聯邦退休制度通過法規規定65歲可能享受全額養老金,同時,允許提前退休,但養老金減額發給,雇員最多可以提前到62歲退休,但每提前一個月退休,養老金減發0.56%;如62歲退休只能拿到相當65歲正常退休人員退休金的80%;63歲退休能拿到86%;64歲退休只能拿到93%。年滿65歲後最多可再推遲5年退休,養老金增發0.25%。如66歲退休,可拿到相當65歲正常退休人員退休金的103%;67歲退休可享到106%……70歲退休可拿到130%,年滿70歲以後退休者,養老金不再增加。聯邦退休金制度的替代率平均約在50%左右。

(二)私人年金計劃

私人年金計劃各企業自願建立。美國政府向僱主提供稅收優惠措施以鼓勵僱主為雇員建立「私人年金計劃」。如企業從年營業額100萬美元中提取10萬美元作為雇員的「私人年金計劃」,這10萬美元可以免稅。在這種稅收優惠政策之下的「私人年金計劃」是美國聯邦退休制度的一個強有力的補充。目前全美有60%的雇員參加了私人年金計劃。

「私人年金計劃」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是確定待遇方式,即僱主對雇員允諾雇員退休後給予多少退休金,並根據允諾由精算家計算確定每年儲存金額。大分數企業採取這種辦法。

第二是交費方式,即先確定交費多少,退休時按照累積金額(包括本金、利息、投資利潤等)確定退休金額數,這類方式不需要向退休金擔保公司擔保。

(三)個人退休金計劃即個人儲蓄保險

個人退休金計劃,自願參加,儲金一般個人出3/4,企業出1/4;聯邦政府通過免徵所得稅予以扶持和鼓勵。在儲存時不納稅,在支取時再納稅,也是一種延期納稅辦法。此項計劃的最高存款額為每年2000美元,並且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款項,連同利息在退休後即可領取,也可繼續存入銀行,但到達70歲時必須起用。對於年薪超過一定數額的,不能參加這項計劃。具體標準是:未婚者年薪超過3.5萬美元,已婚者年薪超過5萬美元。

二、美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

美國的社會保險由聯邦政府的社會安全(保障)部署集中管理,辦法統一,機構垂直領導。全國共有社會安全(保障)工作人員65000餘名,分10個大地區設立社會安全(保障)局,下屬13000個辦公室,負責辦理社會安全(保障)業務。各縣、州(市)地方政府只負責附加保障計劃。

全國設立了40個電話咨詢中心,負責接受公民的查詢、咨詢電話。在網際網路上使用11種文字、開發10000餘頁資料供居住在國內外公民查詢。

全國每年徵收社會保障稅5684億美元,每年提取管理費用38億美元,提取比例約為7%。按全國6.5萬名工作人員計算,每人每年管理費用近6萬美元,為開展社會安全(保障)業務提供了保證。

三、美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

(一)社會保障機制比較完善,管理高度統一,約束力強。

美國的基本養老保障由聯邦政府集中統一管理。聯邦政府設立社會安全(保障)總署,負責全國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法律的制訂和對全國政策業務的指導。全國劃分為10個大地區,分設社會安全(保障)局,並在各縣、州(市)分設辦公室,具體承辦社會養老保險事務。形成了一個社會保障網路,上下職責分明。各縣、州(市)地方政府,不承擔國家養老保險,只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養老計劃。美國所有公民都有一個相互不重復的社會保障號,對從業人員和退休者實施社會保障關系的管理。社會安全(保障)機構的日常管理費用,從社會保障稅中按比例提取,每年確保到位,保證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的開展。

(二)使用法律和經濟雙重手段調控退休年齡,力度大,效果好

美國的法律規定,凡年滿65歲退休時,才能享受100%養老金;同樣,如果年滿65歲仍不領取養老金者,每延遲領取養老金一年,增加全額養老金的5%,直至年滿70歲,開始領養老金時,每周可領取全額養老金的130%;對於有的企業為雇員在55歲62歲之間辦理提前退休的,其養老金由企業全額交付。這一政策,既引導從業者不要提前退休,又保護了希望晚退休、推遲領取養老金者的利益。這對於減輕基金支付壓力是有利的。

(三)基本養老待遇替代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有利於多層次保障的發展

據有關資料介紹,美國的養老金替代率為:總替代率為51%,凈替代率為65%,分別低於法國(62%、77%)、德國(52%、72%)、義大利(81%、95%)、瑞典(81%、82%)、西班牙(82%、89%)等國,略高於日本(49%、59%)和英國(47%、61%)。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調低,可能發揮第二支柱(企業補充保險)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儲蓄)的作用。美國的商業人壽保險十分活躍。企業老闆為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留住人才,推出企業年金計劃等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使國家組織的養老保險在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真正體現了由國家、僱主和個人三個層面共同承擔的完整的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我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我國已經持續20年。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實行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具體講表現為三個不同: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遠遠高於企業退休人員,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 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但是同期,機關事業單位仍然沿用財政大包大攬的制度,養老保險替代率確定為90%~107%,而同期企業退休職工,僅為不到40%。極為不公的政策引起了社會廣泛的反對與抗議
日本政府在1961年建立了基礎養老金(也稱國民養老金)制度,規定20歲以上的國民都有義務加入基礎養老金,做到「全民皆有養老金」。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日本又在國民養老金的基礎上設立了以企業在職人員為對象的厚生養老金和以公務員為對象的共濟養老金。

國民養老金、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的保險費是強制徵收的。國民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於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厚生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的資金由個人和企業對半分擔。三種養老金都由國家統一管理、統一發放,所以統稱為公共養老金。

由於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等問題存在,個人繳納的公共養老金保險費是逐年遞增的。據厚生省估計,在職人員應繳納的保險費在其工資收入中所佔比例每5年提高5%,到2025年將達到34.3%。

日本女性和男性退休年齡一樣,目前同為60歲。政府在支付退休養老金時考慮到了物價和工資的增長因數。除了基本部分外,養老金中還包括了隨平均工資上升而附加的「工資變動」部分和隨物價上漲而附加的「物價變動」部分。就目前而言,一對老年夫婦只要他們在退休前繳足了公共養老金保險費,每月就能領到金額為23萬日元的養老金,摺合人民幣19000元,相當於一個在職員工平均月收入的80%。

❺ 日本人退休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 65歲。日本政府計劃從2021年開始實行新法律,將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年齡一律延長至65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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