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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全國總工會關於退休職工待遇
離退休人員不能和在職人員一樣享受工會待遇。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會員會費的繳納標準是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的0.5%。會員會費主要用於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但在實際工作中,會員會費一般每年繳納200元左右,僅具象徵意義。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發放職工福利等,主要來源是企業按照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上級工會補助和單位行政補助。如果企業效益差或者老闆不重視,不能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就會出現工會活動不能正常開展、國家法定的職工福利不能到位的情況。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不再享有在職時的福利待遇。
離退休人員的福利由誰來解決呢?
我們《湖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就明文規定:離退休幹部職工按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集體福利,標准由單位行政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經費按行政有關規定列支,不得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所以,離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應該由單位行政按照有關規定發放。也就是說,如果工會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了福利待遇,就是違規行為。
綜上所述離退休人員不能和在職人員一樣享受工會待遇,但是會有相關具體規定,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㈢ 工會管不管退休職工
法律分析:不管。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企業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的宗旨是:以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針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老齡事業和退管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圍繞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目標,做到精心管理、熱忱服務、保障生活,使退休職工在安度晚年的同時,繼續在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組織第三條按照「政群結合」、「專群結合」、「條塊結合」的原則,在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省、地(市)、縣(市、區)成立由工會、勞動、財政、體改委、經貿委、民政、衛生、人事、老齡、老乾、社會保險、人民保險等部門負責人和退休職工代表組成的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退管會」)。其組成人員經同級政府批准公布。
退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同級總工會,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各地可在退休職工比較集中的風景點、街道、鄉鎮成立區域性退管組織,發揮退休職工積極分子作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第五條各產業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產業、系統退休職工情況,建立退休職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產業、系統基層單位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第六條各企業單位,凡退休職工25人以上,成立退管會,25人以下成立退管小組,並根據需要設立工作機構、配備人員,或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建立退休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省退休職工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市、縣退休職工代表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基層單位退休職工代表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各級退管會全體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第八條各級退管會的職能是:管理、服務、維護、教育、協調。第三章任務第九條省、地(市)、縣(市、區)退管會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老齡事業和退管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維護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促進企業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
(三)協助黨委、政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老、養老傳統美德,表彰好人好事。
(四)指導基層退管組織開展退管服務各項工作和興辦各種為退休職工服務的事業,建立健全各種必要的管理規章制度。促進興辦為退休職工服務的各項福利事業。
(五)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反映退休職工的呼聲和要求,及時總結交流搞好養老保險和退管服務工作的經驗,開展退管理論研究。
(六)組織退休職工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繼續為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七)組織退休職工學習政治、文化和科學知識,開展延年益壽、增進身心健康的文娛活動,豐富文化生活。
(八)研究解決退管服務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工作情況和問題。第十條基層退管組織的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退管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企業搞好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
(二)組織退休職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關心下一代,保持工人階級本色。
(三)依法維護退休職工合法權益,努力為退休職工辦實事排憂解難。辦好退休職工互助補充保險的互助互濟會,做好退休職工中的孤寡和病殘老人幫助解困工作。
(四)組織退休職工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發展各種形式的老人事業,組織和倡導退休職工自己動手謀福利。
(五)開辟活動場所,組織各類適合老人特點的學習和文體等活動。第十一條各級退管會要切實加強對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退休職工和管理服務組織。第四章經費第十二條縣以上退管服務經費:
(一)政府撥款。
(二)有關部門撥款。
(三)退管會經辦的經濟實體和管理費收入。
(四)社會各界贊助。
(五)其他合法途徑的經費收入。第十三條企業退管服務經費和退休職工福利費,按閩政〔1982〕59號、閩退管會〔1994〕7號文件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各級退休職工管理服務經費主要用於修建活動室,添置活動室的設備、文娛用品、訂閱報刊雜志,開展重大活動,組織慰問退休職工,以及退管辦的日常開支等。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須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和報表制度,認真做好年度預、決算,接受各級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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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全國總工會關於退休職工待遇
法律分析:會員離休、退休和待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慎空關心離休、退休和待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並且免交會費。
法律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 第二款 做好退管服務工作,一定要強化服務和監督職能。已經實行了養老金社會統祥亂籌的省、市、縣,退管服務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的監督,以保證退休職工的統籌基金專款專用。對於停發、減發退休費,不報銷醫葯費等損害退休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退管服務組織要敢於反映寬宴瞎,敢於批評和斗爭。對於退休職工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及退休職工的呼聲與要求,應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提出建設性意見。
㈦ 工會對退休人員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一、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不論屬於何種所有制性質,也不論實行何種經營機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形式,均應按新《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計撥工會經費。
二、從1992年7月1日起,工會經費的計提口徑,由過去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後的2%計算,改按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計提的工會經費,各類企業單位均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的渠道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費或事業費中列支。
三、為便於全面、准確、及時地計撥工會經費,各基層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提本月工會經費,並於每月15日前按工會財務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的有關規定上解經費。對無故逾期拖欠或不如實計撥的單位,主管部門可按〔81〕京銀會字第26號文規定通過銀行進行扣交,並扣收滯納金。
四、工會脫產專職人員工資費用列支渠道的規定,原則上也適用於各類外商投資企、事業單位。
五、市、區、縣工會和編制在市、區、縣工會的靠財政補貼或工會經費補貼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集體福利事業的離休、退休人員享受同級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同等待遇;其中實行社會養老統籌的人員,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人員,其費用的支付渠道和解決辦法,分別由市、區、縣工會與同級財政部門按全國總工會、財政部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商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