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四月發放。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悔亮拍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鍵高規定執行。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碧羨)標准。(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Ⅱ 北京退休職工遺屬待遇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消息,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2021年9月1日後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其遺屬將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
喪葬補助金
按照死亡時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2020年北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300元,所以瞎橘2021年9月1日-12月底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標准就是12600元。
2021年北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793元,所以2022年度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標准就是13586元。
撫恤金
以死亡時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退休前的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滿兄神羨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
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養老金每領取1年撫恤金領取月數減少1個月,但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也就是說,撫恤金標准在9-24個月之間。
按照上述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21年9月-12月去世的撫恤金標准最少是56700元、最高是151200元。
2022年度去世的撫恤金標准最少是61137元、最高是163032元。
具體到個人,領取月數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計算的,這里我們分享一個計算公式,就是撫恤金領取月數=個人累計繳費年限-6-領取養老金年數(當繳費年限大於30時取值為30,當領取月數小於9時,取值9)。
比如退休時核定的本人累計繳費年限是27年,領取養老金8年多去世,那麼死亡後撫恤金領取月數就是27-6-8=13個月。
還比如退休時核定的本人累計繳費年限是41年,領取養老金2年多去世,那麼死亡後撫恤金領取月數就是30-6-2=22個月。
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出領取月數後再乘以死亡時上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即是應該領取的撫恤金總額。
相關提醒
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在申請領取以上喪葬撫恤待遇的同時,以下三項費用遺屬需要記得咨詢和申領:
羨拍1養老個人賬戶余額
如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里的錢沒有領完,可以在辦理喪葬撫恤金領取手續的同時,申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返還。比如,退休人員是50歲66歲前死亡的、55歲退休69歲前死亡的、60歲退休71歲前死亡的,一般個人賬戶里的錢應該還沒有領完,可以在辦理死亡待遇審批手續時候一並申請。
2醫保個人賬戶余額
醫保卡在退休前如果是在單位繳費的話,每個月都會有錢劃入到卡里,日積月累一般都會有不少錢在卡里的,如果平時身體不錯,購葯等消費支出較少的話,正常情況下,卡里都會有結余的;另外,退休後正常每月也會有錢劃入到醫保卡的,如果沒有消費完也是有結余的。因此,醫保卡里的錢也應該到醫保部門查詢一下和申請一次性全部領回。
3企業年金賬戶余額
在企業退休且在職時如果單位有交企業年金的,退休後一般是將年金分若干年發放給退休人員,所以對於剛退休或退休時間不長的人來說,企業年金應該都沒有發放完,存在結余的,因此這筆錢也是要記得在社保部門查詢和申請全部領回。
Ⅲ 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自2011年8月1日起,北京市機關(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生前 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Ⅳ 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為:北京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扮敗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和遺體告別等項費用開支。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旅手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Ⅳ 北京市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分析: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生前工資十五個月,喪葬費為兩千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Ⅵ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為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後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遺屬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暫行辦法中明確遺屬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為一次性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遺屬范圍包括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都屬於遺屬待遇領取的合法主體,即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親屬關系。支付標准為:
1、喪葬補助金標准,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
2、撫恤金標准,分為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兩種情況:
(1)在職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2)退休參保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Ⅶ 北京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政策
北京企業職工遺屬補助政策如下: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下:
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