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轉志願兵企業退休待遇補貼
法律分析: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2. 轉業在企業上退休的軍齡超過十五年的志願兵國家有啥優惠政策
軍齡視同養來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自繳費年限,依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和確定基本醫療繳費年限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其它優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3. 遼寧省對軍轉志願兵 在破產企業下崗了能提前退休嗎
可以提前退休。抄
遼寧省人社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提前退休人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嚴格界定了三類提前退休人員范圍:特殊工種崗位的企業職工、病退和退職人員、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幹部。
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幹部,包括辦理提前退休時所在國有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軍轉幹部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到企業的生活困難的軍轉幹部。
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幹部,如本人自願,可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提前退休。符合年齡條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幹部,本人可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3)企業志願兵退休政策擴展閱讀:
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存在互相串通,擅自偽造、塗改檔案、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行為並構成犯罪的,由人社部門將相關材料和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同時,將相關企業列入失信企業聯合懲戒黑名單。
對人社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退休審核、審批工作中違紀違規的,按照「誰審核、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問責追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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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志願兵退休享受幹部待遇嗎
法律分析:志願兵退休待遇和退休幹部退休待遇不一。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等關於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二、增加離退休費的標准
(一)增加離退休費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暫按以下辦法定期增加離退休費。
1.離休幹部
每年1月增加離休費。1993年12月31日前離休的,從1994年起執行;1994年1月1日以後離休的,從離休的下個年度起執行。具體為:
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職務工資檔次最高檔差定期增加離休費的標准:軍職以上(含享受同等離休費待遇的幹部,下同)26元,師職24元,團職22元,營職以下18元。
比照同職級在職幹部軍銜工資年增資標准增加離休費的標准:1988年9月以後授予軍銜和1993年10月以後評定文職級別的,少將和文職級別二級以上的15元,大校和文職級別三級以下的10元;其他離休幹部,軍職以上15元,師職以下10元。
2.退休幹部
以上述同職級離休幹部增加離休費的標准為基數,按本人退休費計發比例增加退休費。執行時間與同期離休的幹部定期增加離休費的時間相同。
3.退休志願兵
每年1月增加退休費。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從1994年起執行;1994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從退休的下個年度起執行。其標准均以下列數額為基數,按本人退休費比例計發。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七、八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四級的志願兵為32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五、六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三級的志願兵為28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三、四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二級的志願兵為24元;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一、二級和之後退休的軍銜一級的志願兵為18元。
(二)「第二步」增加離休費
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的幹部,從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分別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
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師職50元,團職以下40元。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師職40元,團職以下30元。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師職30元,團職以下20元。
6. 志願兵55歲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 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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