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現在退休還發退休證嗎
最近,有一些退休人員咨詢思之想之,現在退休後還發退休證嗎?退休證有什麼用處?在這里提醒大家,退休證還是比較重要的,但是現在很多地方都取消發放了紙質退休證,退休人員要注意兩個變化。怎麼回事呢?
退休證有什麼用處?
先來介紹一下退休證有什麼用處。退休證,也就是表示你已經退休的一份證明。退休證的用處是比較多的。
用處之一就是提取住房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離退休的時候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的。一般情況,退休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需要提交退休證。
用處之二就是辦理出國簽證。比如退休人員出國旅遊等等,也需要退休證。
用處之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如果退休人員是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是可以領取獎勵的,這時候也需要提交退休證。
用處之四就是落戶其他城市。如果退休人員退休後去其他城市落戶,辦理落戶手續也需要退休證。
用處之五就是享受一些優惠。持有退休證還可以享受一些景區門票優惠政策。
部分地方取消發放紙質退休證
退休證的作用是比較多的,但是退休人員注意,現在很多地方已經不發放紙質退休證了。
比如,從今年七月份開始,山東濟南全面取消紙質退休證。
還有,吉林省從2020年開始就就已經全面停止發放退休證了。
為什麼要取消發放紙質退休證?這主要是因為紙質退休證攜帶不方便,非常容易丟失或者破損,而且由於製作量大,成本也比較高。取消發放後,就可以節省成本。
那有人就關心了,不再發放紙質退休證,那萬一辦事的時候需要用到退休證,怎麼辦呢?別著急,退休人員要注意兩個變化。
一是可以領取電子退休證。
一些地方雖然取消發放了紙質退休證,但取而代之的是電子退休證,退休人員可以領取電子退休證。
比如,山東濟南從七月份開始全面推行電子退休證。可以通過濟南人社app進行申請,從而取代了實體退休證。
另外,上海人社局最近表示,2021年7月及以後成功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的人員,可領取「養老金領取證」電子證照。電子證照上線後,不再發放實體退休證。
電子退休證是跟實體退休證具有同等效力的。
二是可以網上列印退休證明。
有的地方沒有推行電子退休證,但是可以通過網上來列印退休證明。
比如,吉林人社廳表示,在停止發放退休證之後,退休人員可以通過社保官網或自助終端自行查詢列印《養老保險待遇情況證明》。
再比如,湖南湘潭今年也將取消辦理退休證,可以通過社保網上服務平台來自行列印退休證明。
退休證也事關每一個退休人員,歡迎大家把這篇文章轉給需要的親朋好友。了解更多退休養老金知識和動態變化,歡迎關注思之想之。歡迎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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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退休人員在家病亡,需要撥打電話110、120出具死亡證明嗎
退休人員在家病亡,需要撥打電話110,120出具死亡證明嗎?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因為退休人員死亡以後,涉及到申請死亡待遇的問題。而死亡待遇的資料中,要求提交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
很多老人死亡時並不是在醫院死亡的,有的可能是意外死亡,有的可能是在家中因突發疾病而死亡。遇到這種情況,很多家屬可能在當時也沒有考慮那麼多,有時只顧忙著辦理老人的身後事宜,根本沒有想到今後還要去辦理老人的死亡待遇等手續,所以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去辦理相關的死亡證明材料。
但退休人員死亡以後,如果要領取喪葬補助金等,必須是要實行火化的才能辦理,雖然喪葬補助金的金額不是很高,一般就是幾個月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像重慶等地就是固定的2000元補助,所以部分人家也不在乎這幾個錢,土葬以後如果辦不了喪葬補助金也無所謂。擔撫恤金是不受火化還是土葬的限制的。
但不管無論如何,這也是退休人員及其家屬應當享受的權利和待遇,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是要想辦法爭取的。如果在城市居住的退休人員,這是沒有土葬條件的,一般都要火化。要火化火葬場必須要見到死亡證明才會辦理火化手續。那麼死在家中,由於在醫院死亡的,醫院不可能出具醫學死亡證明。於是有人想到了撥打120,但是撥打120人家一看人已經死亡了,也不可能把死人拉倒醫院吧,也不可能幫你辦理死亡證明。所以撥打120是沒有必要的,最好的辦法就是直接撥打殯儀館的電話,人家一定來把你運送屍體。
那麼撥打110怎麼樣呢?只要撥打了110,110肯定是會出警的,110出警以後可能要經過簡單的調查,調查情況屬實,屬於病死在家中,而排除了刑事案件的,有一個出警記錄。這時只要社區出具死亡證明一切都會搞定,如果社區不出具死亡證明,由於110有出警記錄,所以這個死亡證明就應當由派出所來出具,由派出所來出具死亡證明相對更為權威一些,也比較容易一些。
只要有了死亡證明,就能順利辦理火化,火化了的就會出具火化證明,這樣到了社保局申請辦理死亡待遇就比較方便了。對於在農村地區居住的退休人員,由於現在不少農村還可以實行土葬。實行土葬的雖然辦理喪葬補助金比較難,但是辦理撫恤金還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辦理撫恤金也是需要死亡證明的,可能就是少一個火化證明。農村地區和城市不一樣,周圍鄰居都認識,都比較熟悉,村委會的人員也比較熟悉,所以農村的村委會是可出具死亡證明的。
當然如果在老人死亡時撥打了110的,當地派出所也會出警,派出所出警也會有出警記錄,如果村委會的死亡證明不好使,派出所出警以後也是可以出具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的材料,也是可以辦理撫恤金的領取手續的。
總之,不管是工作還是生活中的很多細節是我們無法想像到的,就是一個死亡證明往往會難難倒很多英雄好漢。所以對於在家中死亡的退休人員,為了方便以後辦理死亡待遇的申請,能把很多事情想在前面,想得更為仔細周到一些這是沒有錯的。但是撥打120,110都是有 社會 成本的。為了減少對 社會 成本的浪費,如果能在老人在世時,將有關問題與當地所在的社保部門進行溝通,將相關政策咨詢清楚,既能方便今後辦事,又能節省不必要的 社會 成本的浪費,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經歷過這事!朋友父親心梗在家去逝!家屬不知道辦什麼手續,只打了120,確認死亡後,直接送到了殯儀館,結果沒有死亡證明,沒辦法辦下一步手續!經過周折,終於把手續辦齊了!
具體程序應該是,老人在家死亡,應先打120,再打110,給110說清楚死亡原因(排除刑事案件),110會指派轄區派出所片區民警到家中了解情況!開出出警紀錄單!120一般死亡不會再拉到醫院,但他會開出120外診,診斷病歷和死亡原因證明!這樣拿著這這兩樣東西和110出警證明就可以到轄區派出所開出死亡證明了!
有些派出所可能會要求社區(鄰居)出家庭情況證明和死者生前 健康 情況證明!(只是個例)
醫院出的是醫學死亡證明,派出所出的是非正常死亡證明
這兩個證明都管用!
切記,如果一方不到場,後面的手續就很難辦!
先告訴你,無論什麼人在家病亡,都沒必要打110和120出具死亡證明的。
看了很多回答,都把人帶偏,說什麼村裡和社區都可以出具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更權威一些,這簡直一派胡言。我告訴大家,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退休人員死(病)亡後,要出具死亡證明,都只能由醫院出具,其餘任何單位都無權出具死亡證明的。
這里大家有誤區,認為打了110,警方可證明死亡。這是大錯特錯,這是不懂110的使用性質。
至於打120,目的相同,120來了,可作為"這個人真的死了的證明人"。這些想法都是錯。
一110的性質和可使用范圍是什麼?
110是公安機關的報警電話,不是什麼事都管的,這里大家一定心中要有數。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的規定,110報警服務台的主要職責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報警」與「服務」。
該《工作規則》第14條規定了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 社會 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題主說的一個退休人員,在家病亡,如果屬於老死,打這個110起什麼作用?那麼,如果有人在家裡死亡,可以打110嗎?
只有對死亡的原因不明了,有疑問的情況下才可打110報警,這樣由公安機關查明死亡原因,是否屬於刑事案件。有疑問的死亡,公安機關才能出具死亡原因證明。
二是120的作用范圍是什麼?
120是屬於急救電話,但"退休人員在家病死」,這明明知道人都死了,打這個電話有用嗎?如果有用,恐怕就是給你增加點費用吧了。
120是中國大陸全國統一的急救電話號碼。
我國統一的呼救電話號碼是「120」。撥打120是向急救中心呼救最簡便快捷的對病人的搶救方式。
120急救中心是24小時服務的,只要是在醫院外發生急危重症,隨時可以打「120」找急救中心要救護車。急救中心及急救分站所屬的救護車服務的重點對象是災害事故和急危重症病人。
這就是說,屬於未死狀態的各類原因造成的危重病人。人都死了,拔抄120還救什麼呢,這不是脫了褲子放屁一一多此一舉。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人口死亡醫學證明的簽發要由有醫療衛生機構出具。
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死亡證》共四聯(式樣見附件1)。
(二)《死亡證》簽發對象為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含死亡新生兒)。
(三)《死亡證》簽發單位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四)《死亡證》簽章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准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四聯(後三聯一致)及《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塗改。
(五)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補發辦法如下:已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僅補發第三聯;未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補發第二至第四聯。
(六)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這就說明,除了醫療機構,任何單位都無資格出具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手續辦理規定在現實中該這樣去操作。
農村或城市人口,在醫院醫療搶救死亡的,由該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農村或城市人口(包括退休人員),在所在的村或社區村(居)委會開具一張死亡證明書,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鄉鎮衛生院,換取《死亡醫學證明》,就是俗稱的死亡證明。
如果要火化,要憑死亡證明辦理火化手續。
結束語,開具死亡證明,必須到有資格的醫療機構才能辦理,如果退休人員在家病亡,屬正常死亡,沒必要打110和120的,只雖向村居委報備,然後就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到當地醫療機構便可開具死亡醫學證明,然後辦理戶口注銷,領取相關待遇補助。
當然,各地還有很多地方規,處理方式不同,這是難兔的。
不需要。我是在天津,工作單位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常開具死亡證明,所以,說的是天津的流程和規定,其他地方不一定一樣。
1,現在開死亡證明越來越簡單。 只需要到亡者所在的街道或者居委會開具亡者居住證明,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醫院開具一式三聯的死亡證明,到派出所備案就可以。
居委會以前是必須開具死亡證明的,可能由於居委會工作人員對死者的死亡原因等等弄不清楚,怕擔責任,後來上級批示可以 不開具死亡證明,而是需要證明死者是在本轄區居住就可以。
2,居委會不知道死者的死亡原因,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也不可能去入戶核實。 但又必須開具證明,死者家屬往往火氣很大,著急忙慌的,因為他們拿了死亡證明必須辦理許多事情,
那麼,對經辦家屬的身份核查、問詢記錄、復印、簽字等等手續,就顯得十分重要。
這個時候,家屬如果能夠提供110,120的出警記錄,就診信息,當然求之不得,越詳細越好。最好是醫院的證明。當然,如果在醫院死的,也可以在醫院開證明。但有的情況是醫院放棄搶救,病人留一口氣回家,那麼,醫院的證明就太好了。
3,家屬拿了死亡證明,就可以去派出所蓋最後一個公章。 三聯死亡證明就全備了。最後一道工序就是網上上報死者信息。那也很麻煩,一大堆的信息要填寫,哪個按鈕開關不對,或者網路繁忙,就會抓狂。幸虧有一定的時限,要不然會發瘋。
4,出具死亡證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一分錢都不收的。 純粹是政治任務,而且擔負一定的責任。因為可能有人進行違法操作。特別是死者家裡有糾紛的,有時很啰嗦。
沒有經歷過死亡的,真不知道流程。但是死亡證明是十分重要的,關系著後事的處理,而且對於退休人員家屬來說,關系著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待遇的領取。
死亡證明是必須要有的,這關系著走之後的火化流程和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這是必備的材料。
但是去哪裡開呢?
如果是在醫院去世,直接所在醫院出具醫學死亡證明。所以在醫院去世,辦理醫學死亡證明是相對比較直接的。
對於死亡在家的離退休(職)人員,辦理死亡證明是有不同的方式,不是非此即彼,各地流程可能還不一樣。
一般情況,家人可以去社區醫院(鎮醫院)開具死亡證明。
網友分享過真實的經歷:老人在家中病逝,到社區開了相關證明,然後到社區醫院開具三聯醫學死亡證明,再憑醫學死亡證明去派出所銷戶口。
也就是說一定是拿到醫學死亡證明。
現實生活中,有的人不知道怎麼辦,本能第一時間就會撥打120、110,可以理解,但是一定要問清楚對方,是否能開具死亡證明,或者咨詢清楚開具死亡證明的流程。
其實,120一般是負責急救,是不開死亡證明的,出警的民警一般也是不開具死亡證明的。最終還是要去社區醫院或派出所。
在辦理完死亡證明,銷戶,火化,辦理完後事之後,家屬別忘了去社保機構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按照社保經辦流程,要在死亡6個月內,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需要的材料包括死亡證明,與死者關系證明,身份證等材料,有的地方還要求有火化證明。
人生我們總歸逃避不了要面對四個階段:生、老、病、死。 家中有老人去世,本身就是一件比較難以讓人接受的事情,如果再遇到流程或者手續辦理比較復雜的話,就會更讓人著急上火了。那麼, 結合樓主的問題也與大傢具體的聊一聊老人去世後我們死亡證明如何開具的問題。
1、對於去世人員的後事處理,需要用到死亡證明 。比如說辦理殯儀館進館手續、戶口注銷等。
2 、如果涉及到相關商業保險報銷的情況 ,需要出具相關的死亡證明作為報銷材料;
3、如果涉及到 死者生前銀行卡注銷或者銀行存款的提取 ,需要出具死亡證明;
4、對於已退休人員來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於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是可以領取養老待遇的。這種待遇除了 每月可以領取固定金額的養老金外 ,在去世後, 其家屬還可以領取額外的死亡待遇。 其中包括 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生活補助 等。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兩種渠道來領取死亡待遇 。第一是通過企業 ,一般以國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為主 ;第二是通過社保局 ,一般更多的是以私營企業為主。但是無論是通過企業還是通過社保局在進行死亡待遇申請時 ,都是需要用到死亡證明的。 如果沒有官方機構出具死亡證明的話, 第一,我們無法辦理去世人員的相關後事;第二家屬也是無法領取到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待遇。
(一)如果退休人員是正常死亡的
正常死亡主要指的就是退休人員因年老或者因病而去世的。主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是退休人員在醫院去世;第二是退休人員在家裡去世的。
1、 退休人員是在醫院去世的 ,那麼死亡證明開具還是比較簡單的。 一般死者家屬攜帶死者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在醫院就可以開具死亡證明了 。如果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正常死亡的也是如此。這個時候我們就 沒必要去撥打120或者110了 ;
2 、如果退休人員是在家中去世的 ,事實上從目前大多數地方的要求來看, 也是不需要撥打120或者110的。 一般在家中老人病逝後,可以直接去 當居住所在地的社區開具死亡證明。 之後拿著社區開具的死亡證明到 社區所在的醫院或者附近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 。隨後直接拿著 死亡醫學證明、死者身份證、戶口本 去到 當地派出所注銷戶口 即可。
(二)如果退休人員是非正常死亡的
非正常死亡主要指的是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比如工傷、交通事故、他殺等人為事故。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 ,那麼我們就需要撥打120和110電話了 。一般情況下,社區是不會給我們開具死亡證明的。我們需要等待 當地的公安機關調查清楚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必要時還會由法醫進行鑒定死亡原因後, 再由 區、縣以上公安、司法部門開具其死亡證明。
從實際的操作角度來說,死亡證明對於我們後續對於死者的後事處理以及相關死亡待遇領取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非正常死亡之外,如果死者是在醫院或者在家老死或者病死的,是都不需要撥打相關的110或者120的。
當然國家為了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所以目前選擇了部分地區作為試點, 改革中也明確提出了試點地區在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待遇的申領、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等已經不需再開具死亡證明。 相信如果試點成功的話,未來會逐步地推行到全國。那個時候我們再進行相關死亡待遇申請時手續就會輕便很多了。當然,試點到全國普遍實施還需要有很長的時間去過渡, 所以如果家中有老人去世後,大家還是要重視死亡證明的開具,以免耽誤後事的辦理。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感謝您的閱讀。
退休人員在家病亡,沒有必要打110、120出具死亡證明,病人死亡後,只要報社區,派出所駐社區治安員經派出所入家認證,派出所就給開具死亡證明書。
這個問題,被題主復雜化了,簡單的說,就是 : 退休人員在家死亡,怎樣開死亡證明?下面我來告訴你。
人死了以後,必須要開具「死亡證明」,別看這個東西紙片不大,但是用處大。因為無論是死者注銷戶口,還是火化,還是為死者辦理喪葬補助等善後適宜,都需要這個東西。
其實,如果是正常死亡,凡在醫院死亡的,自然就是由相關醫院來開具死亡證明。如果是在家裡死亡,只需要街道辦事處或者居住地派出所來開具死亡證明。
有的老人家中死亡,因為不是在醫院死亡的,有人就想到了打120,但是,一般打120是沒用的。你撥打120,120到了,一看人已經死亡,不會把一個已經死亡的人拉到醫院,也不可能給你開死亡證明,120沒有這個許可權和義務。所以說,你的電話不能打給120,而是應該打給殯儀館,讓他們把屍體運走。
打120不行,那打110行不?
你打了110,110必定會出警,他們來了,會經過簡單的調查,確認不屬於刑事案件,最後他們會給你開一個出警記錄,而不是死亡證明。
你有了這個出警記錄,就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來開具死亡證明。比較起來,派出所開的死亡證明,要比街道辦事處開的更權威一些。
當你拿到了死者的死亡證明,殯儀館才會給火化,火化以後,還會有一個「火化證明」。只有你的手裡有了「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才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各種死亡撫恤和其他善後工作了。
如果是農村,老人死在家中,又想土葬,其實也不難。但是,由於土葬,沒有火化證明,一些喪葬補助就很難辦下來。但是一般辦理撫恤金還是沒有太大問題。
農村,有一定的特殊性,一個村裡,大家都很熟悉,和村委會也比較熟悉,所以,村委會也可以開死亡證明。
總之,老人死在家中,一般不必撥打120和110。死亡證明街道辦事處或者派出所就可以搞定。
而農村的老人,村委會的證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有打算土葬的老人,因為沒有火化證明,有些死亡補助可能就拿不到了。
需要!即便報了社區、派出所,他們也還得報市局,由市局出法醫來現場,市局(法檢中心)派出的法醫不僅出死亡證明而且還要給出死亡原因(猝死、器官衰竭……)
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不同時間段)處理程序都不相同
(1)2014年我父親去世,找120到家,120過來一看就說人不行了,但還是給搶救了10分鍾,然後直接給開了死亡證明。憑此證明去火化去銷戶口。
(2)2018年我岳父去世,也是找120,120告訴:如果老人確認已經死亡就不用找他們了,他們現在不負責開死亡證明。直接找市局「法檢中心」,他們派法醫到死者家,法醫不僅開「死亡證明」,而且還會給出死因結論(猝死、器官衰竭…)。
由「法檢中心」開出「死亡證明」有兩個好處
(1)「法檢中心」開出的「死亡證明」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為證據(比如子女之間為遺產打官司時),而120、社區等單位開出的死亡證明需要公證後才能被法庭作為證據採用。
(2)「法檢中心」開出的死亡證明帶有權威性的死因結論。而其他單位開的死亡證明或者沒有死因結論,或者做結論的人(單位)權威性不夠。將來如果有人(比如外地的子女)質疑死因會很麻煩。
所以不能怕費事,有的時候「省事反而更費事」
退休人員正常在家病亡,先聯系殯儀館存放屍體,到社區開具死亡證明再到轄區派出所注銷其戶口,開具因病死亡證明就可以,不需要撥打110、120電話,他們不會到現場進行查驗,但非正常死亡的,死亡原因不明的,則需要報警需要警方到現場進行勘驗,涉及刑事案件的需要法醫鑒定,必要時進行屍體解剖查驗處理。
必須開具正常死亡證明,否則火化場不予受理。
㈣ 公司有部分員工已退休購買意外險勞動合同上應如何說明這一事項
一、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並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後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後,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二、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四、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員在聘用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的范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一般而言,由聘用協議中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聘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2)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僱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據此認為僱傭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應按照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則不包括。
(3)按照工傷保險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如《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
持此種觀點的一般允許退休人員可以在當地上工傷保險,如果上工傷保險的,由社保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處理,若聘用單位未給予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的,則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予以賠償。
綜上,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觀點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區別在於當地是否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第二種觀點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主流觀點是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員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勞動者,聘用單位的責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防範。
對於退休人員聘用的風險防範主要是通過協議、商業保險等方式來進行。
(1)協議。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故,在協議中一般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①退休人員已經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資,不需要繳納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單位進行補償;
②退休人員因病由社保報銷醫療費,與聘用單位無關,因病亡故的與聘用單位無關。
③聘用單位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④發生工傷補償方式。
⑤報酬要明確統一,如需約定獎金、加班費、補助、補貼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協議中明確。
因勞務關系的規定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允許過於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協議中約定聘用單位發生工傷不承擔責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該條款不公平,從保護聘用人員的角度在判決時要求聘用單位承擔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可能為以上的一種,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決聘用單位承擔部分責任。
(2)商業保險。
如上所述,在聘用退休人員因工負傷一般是參照工傷保險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故為防範聘用單位的風險免除聘用單位的責任,可由聘用單位為退休人員投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以避免聘用單位應該承擔的風險。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要求:「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亦有類似規定。但在實務中,商業保險投保時限制性條件較多(如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體檢等等),索賠時手續繁瑣、除外責任多,索賠成功一般比較難。
僅靠聘用協議的約定,恐怕還不能完全防範所有的風險,一些意外情況尚不能避免。故,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防範,即一旦發現退休人員身體狀況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適合所在的勞動崗位時,應及時解除聘用協議。這既是對聘用單位的保護,也是對退休人員的保護,使其早日頤養天年。
綜上,聘用退休人員還是有一定的風險,特別是隨著退休人員的年齡增長,風險也就越大。上述的協議、商業保險只能解決一部分責任,完全防範恐怕還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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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退休人員如何享受醫保待遇
對於退休人員如何享受醫保待遇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今天我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㈥ 哈爾濱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根據哈爾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方面:年齡在45歲以下,按的比例劃入;年齡在45歲以上,按照4%的比例劃入;退休人員按個人養老金的5%劃入,個人養老金低於上年度市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按上年度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為基數劃入。㈦ 60歲退休後犯事進去了,等64歲從監獄出來,還能領養老保險嗎
60歲退休後犯事進去了,等64歲從監獄出來,還能領養老保險嗎?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被判刑的已退休企業員工,有關被依規判刑的已退休企業員工,在坐牢到期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工資待遇,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十分明確地要求:「退休工作人員被判刑期及以上酷刑的,坐牢期內停收基本養老金,坐牢到期後可以按坐牢前的規范再次發送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之後的基本養老金調節。
退休工作人員被被判管控、刑期宣布判緩和監外執行的,可以再次發送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節。」即:坐牢期內完全停收;到期以後,按坐牢前的規范再次領到基本養老金;與此同時都不危害之後基本養老金一切正常的本年度調節。十分明顯:我國對公務人員的懲治對策,要比企業員工嚴格得多。可謂是一著不慎,全盤皆輸。
㈧ 代表建議城市離退休人員告老還鄉,振興鄉村經濟,老人回鄉可以振興經濟嗎
一、代表建議城市離退休人員告老還鄉情況介紹
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城市離退休人員,他們既有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又有資金技術和人脈資源,還有回鄉創業和頤養天年的鄉愁情懷,是鄉村振興的寶貴人才資源。
二、分兩種情況說明老人回鄉是否能夠振興經濟
如果老人有經驗、身體好、有能力願意為鄉村經濟振興貢獻力量,當然可以了。要是老人沒有這種意願,老人退休後就想頤享天年,那麼就不可能振興經濟,所以說,要看老人身體狀況、意願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三、我身邊老人回鄉振興經濟實例
前幾年,我家鄉來了一個老人,他是從北京退休的高級技師,他能指導養殖奶牛經營,剛好,我家鄉都是養殖奶牛的庄戶人家,他就定期召開會議,讓廣大群眾學習這項技術。誰家奶牛有問題,他就立即進行指導,在他帶動下,我們村經濟增長迅速,養殖業得到了較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