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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0-11-27 07:51:09

『壹』 企業招用退休人員要辦理招工錄用手續嗎

不用的。
到了退休年齡的,沒法辦理招工、社保增加手續。
不過要跟退休人員簽訂一個返聘協議,規定雙方的權責。

『貳』 聘用退休人員,還要辦社保嗎

不需要辦社保。

退休人員可以不買社保,單位也不違反勞動法。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不再屬於勞動法所調整的狹義勞動者的范疇,不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聘用時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因此萬一發生工傷,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返聘屬勞務關系,不能上工傷保險,不在人保局職責管理范圍內,返聘屬於勞務關系,出現糾紛等應適用民事法則,可通過法院等途徑解決。

退休再上崗,盡管被聘用者仍是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已經不具備法律上的「勞動者」身份。退休後,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雙方簽的是聘用協議,非勞動合同,在某些領域不具備強制性。

(2)錄用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人保部發布《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的,就有「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叄』 關於錄用「達到退休年齡,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該怎麼處理

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在勞動法保護的范疇內,雖然他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年齡專已到達法定屬退休年齡,錄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的本身就是不正確的。如果出現什麼問題只能通過人身傷害等其他民法途徑解決糾紛,而不適用勞動法。

『肆』 錄用有退休證人員,單位需繳納保險嗎

不需要。
1、首先弄清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與作為勞務合同一方的勞務提供者具有不同的權利。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獲得勞動的使用、管理和支配權,是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獎金和津貼等勞動報酬為代價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僅受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束,而且要受國家制定的工資政策和工資標準的干預,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此外,職工享有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應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務的提供者僅僅按照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提供勞務和雙方約定的數額領取報酬,並不享有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勞動者所享有的加班費、年休假、參加社會保險等勞動合同權利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什麼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指在既定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徵收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原因導致暫時、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物質幫助或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各種社會保險,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達到法定條件的,才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聘用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雙方之間只能形成勞務關系而不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作為已經退休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已不具備參加社會保險的條件,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伍』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5)錄用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陸』 國家機關可以錄用已退休職工做臨時工嗎

《關於工齡認定的文件》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1956年11月12日國直人習字第79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這里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後分配了正式工作後的時間合並計算,他們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後,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經濟建設民工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位招收或轉為國家職工後,其工齡問題,可參照臨時工轉正、錄用的規定處理,即: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規定: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復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於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

四、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勞人險[1986]5號文件規定,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葯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貫徹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三點:

①不含個體行醫人員,更不包括無證行醫人員。

②對文中「正當手續調動」,宜慎重對待。起碼要經鄉鎮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才可視為「正當手續調動」。

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後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並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用的在幹部或工人崗位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位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

(1)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被直接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的;

(2)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後提干,以後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3)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復員後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參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位上直接被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征入伍,轉業、復員後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於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後,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後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後,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九、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征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並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幹部復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後,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後,才批准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沒有什麼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准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幹部確定復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復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准。

『柒』 企業錄用退休工人拖欠工資算什麼行為

1.如果復你簽定的有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制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拖欠一天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2.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比如說通常都是每月15號發工資,則15號為發工資日;

3.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准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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