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職人員離職後是否屬於監察對象
法律分析:不屬於監察對象,但是涉及具體犯罪時例外地屬於,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貳』 六類監察對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監察對象六大類如下:1、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的公務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的公務員;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2、被授權、受委託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注冊會計師協會、醫師協會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等;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包括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國家出資企業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4、公辦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這類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其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依法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