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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退休職工大病保險政策

發布時間:2024-07-09 21:00:27

㈠ 職工醫保大病報銷政策

一般職工醫保報銷後的醫療費用超過規定的數額後可以再通過大病保險進行二次報銷。
大病保險是建立在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系統上而設立的一種社會醫療互助制度,以保障職工的大病醫療需求,大病保險報銷的是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埋散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不含起付標准以下和個人負擔的部分,大病保險無需再實行個人申請、審核、審批,可直接實行基本診療費同步結算服務,解決了參保患者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問題,極大的減輕了參保職工的經濟負擔。
大病醫保報銷的具體政策:
1、起付線:2萬元。超過2萬元,可經由大病醫保報銷。
2、起付線以上,大病醫保報銷比例為:
(1)2萬元—5萬元:大病醫保按照50%報銷;
(2)5萬元—10萬元:大病醫保按照60%報銷;
(3)10萬以上的:大病醫保按照70%報銷。
3、年度報銷封頂線:30萬。
大病醫保報銷范圍:
1.惡性腫瘤治療:包括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以及中醫葯抗腫瘤治療。
2.重症尿毒症門診血透腹透治療。
3.腎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4.精神類大病治療:精神分裂症、抑鬱症(中、重度)、躁狂症、強迫症、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但以下幾種情況卻不在大病醫保的報銷范圍內:
1.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推薦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
3.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4.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6.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7.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推薦購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
大病醫保報銷所需材料:參保人身份證;參保人醫保證或醫保卡;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彎正氏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葯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
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清攔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㈡ 山東省退休職工大病保險政策

為了推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減輕用人單位管理成本,市人社局對退休人員大病保險政策進行調整。截止2017年元月1日,退休人員繳納大病保險費已滿或超過12年的,不再繳納大病保險費;未滿12年的,一次性繳齊所差年限的費用。已經退休人員在一次性繳足上述費用後,今後不用再繳納任何費用,即可正常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費待遇,更不會再因企業今後改制、關閉或欠費等因素而受到任何影響。友情提醒,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須個人一次性全額繳納,應該繳:8×12×12=1152元;如果是有單位的退休人員,就只負擔個人部分,應該繳:1.6×12×12=2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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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2022年退休大病醫保新政策

2022年退休大病醫保新政策具體如下:
1、根據規定可知,參加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所累計的繳費能夠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的職工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2、退休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基本醫療保險報銷:
退休職工的工齡不滿15年,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75%;
退休職工的工齡滿15-21年以下,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80%;
退休職工的工齡21-30年以下,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85%;
退休職工的工齡30年以上,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90%;無論任何方式的住院,一律計收住院的床鋪費用,醫院未收的由公司進行收取,其中住院床鋪費可報銷60%。
(2)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大病醫保可以報銷9萬到20萬元:大額醫療救助金可支付95%,個人自付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㈣ 退休職工大病保險范圍

法律分析:大病醫療保險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年度內累計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4萬元)的醫療費用(不含應自付費用)。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每年每人向市、區社會保險局繳納48元大病醫療保險費,在發生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部門按:0—4萬元以下報銷85%,4萬元—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一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㈤ 山東地區的退休人員,醫保報銷比例為多少,可以報銷多少錢呢

退休職工的統籌基金壓力比例比落款壓力佔比提升三個百分點,個人負擔佔比減少三個百分點。建國前工人的統籌基金壓力佔比較退休職工的壓力佔比提升五個點,個人負擔佔比減少五個點。

除此之外,假如歸屬於大病醫療保險類型,且本人已全額交納大病醫保險,還可以享有重病醫療費報銷,最多可達90%。自然,普通門診在青島也能報銷,費用報銷率是60%,一年最大費用報銷1120元。

但是,在此前,山東將執行醫院門診互幫互助規章制度,對其門診報銷開展新的變化。比如,在大自然水平內,醫院門診起始點不可超出我省員工年平均工資的2%,最高處不可超出省員工年平均收入的5%。依據數據信息,山東省平均收入為87749元,即門診報銷算起線為87748*2%=1755元,最大算起線為87749*5%=4387元。

門診報銷比例在職人員不少於50%,退休職工不少於55%。最終,在治療期間,退休職工應記牢保存初始花費收條、診療支出明細表、出院記錄等憑據,並且在一年內進行費用報銷,這將會完全免費影響到醫保褔利。

備齊之上材料到當地社保中心有關部門申辦,經審核,資料完整、對符合條件的,就能及時申請辦理。申請者申請辦理醫院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時,先扣減本社保年度內劃歸醫保私人帳戶金額,再核准應報銷金額。

㈥ 退休職工大病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大病救助政策內容如下:退休職工申請大病救助,可以進行補助的疾病種類有:各類癌症、急、慢性腎衰、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肝功能衰竭;糖尿病晚期、系統性紅斑狼瘡、人工關節置換、臟搭橋術、肝功能衰竭、嚴重燒傷、眼角膜移植、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顱內手術、冠心病、心臟、肝、腎、胰腺移植等。其中,對於一些符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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