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住房公積金退休後怎麼領取
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公積金賬戶內仍有餘額的,可以全部提取出來。退休後,不可以繼續繳納公積金,也不能享受公積金了。離休退休公積金提取需要的材料:1、離、退休證或勞動部肆悔門相關證裂凱正明的原件及復印件;2、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無離、退休證的,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提供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孫伍的銀行儲蓄賬號。
『貳』 上海退休後公積金如何領取
法律分析:上海退休後,可以到上海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並提供養老金發放證明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 償還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於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的;
(六)家庭生活困難用於支付房租、售後公房物業維修費等住房消費費用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一)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應當提供養老金發放證明等證明材料。
『叄』 在上海退休後公積金怎麼取
法律分析:
可以。
1、首先,你要非上海本地戶籍,然後要在上海以外地區就業,並開設了新的公積金帳戶。
2、到轉入地公積金中心,告訴工作人員,要將上海公積金轉進來,他們會為你提供已設立公積金賬戶證明;
文件中包括個人和單位公積金賬戶信息,接收轉移的轉賬賬戶名稱、帳號、開戶行等。具體情況以公積金辦事人員提供的文件為准。
3、拿到轉入地提供的證明後,帶上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上海為你繳納公積金的那家單位的離職證明,並提前復印好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就可以到你上海公積金所在區的辦事大廳辦理轉移業務了。
4、到上海公積金所在區辦事大廳,提交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公積金辦事人員會為你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入管封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租拆單》。
5、帶上上述所有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辦理公積金轉移業務的建行網點,辦理轉出手續。建行網點公積金業務人員查驗《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入管封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
身份證、戶口本、上海為你繳納公積金的那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後,會為你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並會提供一份業務辦理的流水記錄文件給你留底。一般一周後公積金就可以轉移出來。
6、公積金轉移只能本人辦理,或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代辦,代辦的需要提供結婚證、戶口本等能夠證明與代辦人關系的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坦型拆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讓棗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肆』 上海退休後公積金怎麼提取
退休後公積金的領取方法為:需要當事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戶口本、以及能證明自己離休、退休的等材料,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就可以通知申請人辦理提取手續。退休後提取公積金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離(退)休證或單位出具的離(退)休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