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部隊幹部退休工資
法律分析:根據解放軍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軍隊退休幹部退休費計算方法:(一)退休幹部退休費是按照比例計發的,兵齡(工齡)不滿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計發,榮立過三等功的,增發5%,榮立過二等功的,增發10%,兵齡每增加一年,增發1%,最多不能超過100%。(二)退休幹部工資項目: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的幹部,退休費,職務工資和軍銜(級別)工資,軍齡20年(含)以下的,按85%計發,軍齡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齡工資每年1元)全額計發。退休幹部中立功受獎的,在高原、邊防、海島等艱苦地區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等級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費比例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幹部,原按基本工資百分比計發的退休費,調整為:軍齡工資全額發給,其餘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幹部的退休費比例重新確定。
⑵ 部隊文職退休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有的,文職人員按照規定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文職人員從批准退休的下一個月起,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
2.按照當地事業單位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關於軍隊幹部退休費的暫行規定》(〔1981〕39號)
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退休條件是:
第一條 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第二條 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第三條 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第四條 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五條 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以上人員在辦理退休後,每月能夠領取退休金。
⑶ 部隊退休待遇是什麼
【法律分析】
軍官實行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四結構的工資制,共15個等級。 基層軍官崗位基本津貼排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50元,副連職軍官,任職3年內每月60元,正連職軍官,任職4年內每月80元。 軍隊幹部生活補貼標准為:軍委主席、副主席260元,軍委委員(一級)245元,大軍區正職(二級)230元,大軍區副職(三級、按大軍區副職待遇)215元,正軍職(四級、按正軍職待遇)205元,副軍職(五級、按副軍職待遇)195元。
軍人退休工資標准:軍人退休工資發放按實際情況:一種是因為年老或者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抗日戰爭時當兵的、解放戰爭時期當兵的,發放工資分別為,95%的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90%的本人原工資(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當兵的按具體規定發放工資(軍齡30年以上、20年至30年、15年至30年、10年至15年、不滿10年分別對應,本人原工資的85%、80%、75%、70%、6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二十四條 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實施》 第二條 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准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幹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幹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幹部,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
⑷ 當兵滿30年退休後什麼待遇
當兵滿30年退休後待遇:
(一)部隊退休人員退休費標准為:軍齡不滿20年的,按85%計發,兵齡(工齡)每滿一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榮立三等功,增加5%,最多不超過100%。您現在服役已經滿30年,工資比例為95%,如果有三等功,工資比例可達到100%。
2、如果轉業或自主擇業:轉業後到地方安排工作,能否有職務暫不確定,工作待遇還是按照部隊級別發放,並且轉業到地方後,按照地方工資標准套改工資,要比部隊時少許多,而且地方工齡滿35年,退休時可按照90%發放退休金,並且部隊的三等功不增加百分比。如果選擇自主擇業,工資比例為80%,如果榮立二等功的,工資比例才能達到100%。
3、辦理退休手續後,如果移交地方,部隊漲工資時,地方也會跟著漲,在醫療、福利待遇要比自主擇業好的多。
(二)軍齡滿30年的,可作退休安置。軍官、士官只要軍齡或工作時間達到30年的,本人申請並經組織批准後,可作退休安置。譬如一個戰士18歲入伍,在部隊工作30年後,其實際年限為48歲,但從軍齡和工作年限上計算已經滿30年,本人在退役時即可作退休安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⑸ 部隊轉業人員退休有什麼補貼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生活待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