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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

發布時間:2024-07-01 04:49:05

⑴ 最高法院公布不能凍結退休養老金的條款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內復函》(勞社容廳函[2002]27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⑵ 人民法院能否執行退休金,如能,又該如何執行,是否要保留一定的生活費,其比例是多少

退休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保留生活費用為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參考其撫養和扶養的無勞動能力或無收入人員的數量。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2)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⑶ 養老金能抵償債務嗎

養老金能抵償債務,債務也能夠提前履行。養老金可以作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抵償債務。而債務提前履行時,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債權人可以拒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一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⑷ 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可以執行嗎

為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通過建立執行查控體系、曝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加強信用懲戒等措施不斷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和代理律師還會受到各種執行實務問題的困擾,影響個案的執行和推進。 本期內容,為法律人解決執行難題提供確切有效的借鑒和指引。

1、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評析: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職工已擁有住房,而且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平均水平,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是否只能凍結,一定要在上述六種情形下才能提取?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執他字第9號對福建高院的請示答復中著重強調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性,當時是這樣答復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使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在〔2012〕執他字第5號對山東高院的請示答復中態度已經有所緩和,認為: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2013年對安徽高院的〔2013〕執他字第14號答復及此後對浙江高院的答復,態度則已經非常鮮明,只要符合提取條件,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就可以執行。

2.被執行人為離、退休職工的,能否執行社保機構發放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可以。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評析:這一問題,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給天津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中也曾明確可以執行。但是就在答復作出後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給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27號),認為,「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劃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編者註:該通知強調的是,社保機構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並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償還社保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與離退休人員作為債務人時能否執行社保基金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此後地方法院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門不協助執行的情況,為此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作出了《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3.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執行其財政資金?

答: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的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4.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可否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答: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評析:黨員交納的黨費,除要上繳中組部黨費總額的5%之外,在各級黨委按不同比例留存。黨費使用主要用於培訓黨員、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等,不能用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來清償企業所欠債務。

5.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

答: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賬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賬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復》(〔2012〕執他字第7號)

評析:上述答復給我們的實踐啟示就是,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賬戶以及賬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6.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

答: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評析: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法院通過網路「點對點」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購買各類理財產品,但對理財產品能否執行、如何執行,法院與銀行存在不同意見,執行人員對此也較為陌生,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及五大國有銀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國率先作出了《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對相關問題予以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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