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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工傷賠償案例

發布時間:2024-06-26 06:38:56

A.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的賠償如下: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並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則不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B. 工傷賠償案例,59歲受傷,己認定工傷,治療期過60歲,鑒定為三級,還能按工傷賠償嗎

只要認定為工傷,那麼員工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工傷傷殘賠償沒有年齡限制,津貼到退休年齡後取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足津貼金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齊。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C. 我是一名退休職工,公司返聘,上班期間摔了一跤,骨折開刀做手術,請問應該如何處置算工傷的話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後與抄用人單襲位形成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據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但這並不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仍存在僱傭關系,對於退休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收到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承擔僱主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用人單位在處理退休返聘人員事故傷害時,可以依法與退休人員依法協商賠償事宜,然後簽訂十分嚴密的和解協議,以避免賠償後又被起訴的風險。

另外,對於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可以到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險,通過保險的方式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

一般公司返聘都會為其買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沒有的買商業意外保險!應首先以員工的退休醫療來報銷!企業賠償其差額及適當賠償!

D. 退休返聘的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1、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2、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怎麼處理

很多退休的同志,因為自己的原因被單位返聘回去,下面是我為你介紹退休返聘員工上班期間因為身體原因死亡單位如何賠償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賠償的情況

案例情況

李某,男,年齡61周歲,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其技術嫻熟,且身體健康,無疾病,故被原單位(某機械建造廠)反聘為工廠技術總指導,雙方就工作及報酬事宜達成口頭協議,沒有簽訂任何相關內容合同。一天,李某在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被單位員工即時送往醫院後當天就搶救無效而死亡。

李某家人找到單位稱李某系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而死亡的,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爭議的焦點

退休返聘人員因為自身原因死亡,是否算工傷。

第一種觀點認為:多數人認為死者家人不能獲得工傷保險事故賠償。因為認定為工傷的首要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構成勞動關系才能進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反之,則不得適用。而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勞動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李某已61周歲,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所認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其家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賠償。雙方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者家屬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理由是:《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只要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並且為其提供了有償勞 動服務,那麼雙方即形成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據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病死亡,其家人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賠償。

案件分析

實踐中,因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傷亡是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沒有得到統一結論。但就本案情況來看,李某在單位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內容的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資格的年齡,用人單位僱用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為用人單位所進行的勞動活動,不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

本案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用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點與《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具有典型區別,因此,李某與用人單位之是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綜上所述,李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並且已經依法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其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單位在返聘退休人員的時候注意的問題

第一、做好入職體檢,建議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員工,如“三高”人員;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員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有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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