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後再就業福利應不應該享受一樣的待遇
退休後再返聘參加工作就是單位聘用的臨時勞務工,勞務工可以和基本工一樣享受同等的單位福利待遇,但不能享受帶薪年假,如果單位只發給返聘人員勞務工資無其他待遇是可以的,這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就是講返聘勞務工能不能享受到單位的福利待遇要看單位的其體做法了。
❷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一、正面回答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等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分析詳情
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條件有什麼?
國家提倡低齡老人再就業,但目前可以供再就業的崗位數量是非常少的。除了一些被返聘的朋友外,相信大家在找工作時都會遇到很多年齡限制,可以說是一職難求。雖說目前社會正在為老人再就業做出適當的調整,但在此之前,可以找哪些工作,其實除了常見的門衛、保潔、保姆等崗位,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技能及身體條件做選擇,例如修理家電、網約車司機,或是有教師資格證的退休教師可以找一個靠譜的機構做輔導老師等等。
❸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作)時,其工薪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於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3.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離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原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4.撫恤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救濟金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對於離退休人員取得按照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包括:
(1)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一次性獎勵。
(2)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以下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2.離退休人員取得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取得原任職單位補發的、屬於離退休前的工資(補發工資是對應發未發足工資的補充發放),應將補發工資並入以前未發足工資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該月應納稅款後,補繳與該月已繳稅款的差額。
❹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規定
返聘人員工資規定是由單位和返聘人員協商。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巧冊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睜寬梁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悉運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❺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大家知不知道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企業不應該因為員工再就業而去停發退休金,辦理了退休之後就需要發退休金,那麼原單位是否可以停發退休金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退休後再就業,原單位可以停發退休金嗎?
對於職工離退休後再次就業的情況,目前的政策是不禁止,但承認這一現實。《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中明確了:職工離退休後再次受聘是合法的,但必須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協議;用人單位使用離退休職工也必須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原單位不得停發退休人員受聘期間的退休工資。因為,養老金是勞動者在就業期間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障積累。我國實行的是法定退休制度,因而只要達到退休年齡退休者就享受這一待遇。企業不應因退休職工再就業了而停發其養老金,這是職工在職期間所作貢獻而應獲得的待遇。
二、相關知識
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員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未達到退休年齡,出境定居未辦理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在達到退休年齡又辦理了退休手續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發生以上第1、2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停發基本養老金後提供有效證明或經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發生以上第3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發現後即停發基本養老金,退還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後社保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建賬前個人繳費本息退回本人,終結養老保險關系。發生以上第4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前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
按照法律上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為退休後還有勞動力,所以許多勞動者選擇再就業,而公司以為勞動者重新就業,接下來自己也就不再負擔退休金。其實,只要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好退休手續的就可以領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規定交付。
一、在實踐中對於當前員工的退休規定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或作年限滿10年,通常情況下適用這個標准。
2、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適用於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員工。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適用於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
4、員工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在依法辦理退休之後,公司需要給發退休金,即使後面勞動者重新就業了,那麼也不能停止發放退休金以及養老金。要是公司不肯依法支付的,因為退休人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屬於仲裁委受案范圍,但可以及時去當地的社保局解決。
最後,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現在很多勞動者在退休之後還是會找下家公司繼續工作,這個時候原則上不是再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所以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原公司還得接著支付退休金,一旦原公司不肯給的,其實新單位也不會給,那麼退休人員的權利就會受損,建議是及時去找社保機構解決。
❻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內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容招用的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但是《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也提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該規定,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仍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❼ 退休後再工作 怎麼計算個稅
一、正面回答
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均屬免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但對於離退休後返聘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以及離退休後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不屬於免稅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分析詳情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三、退休人員再就業簽什麼合同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報酬、第醫療、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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