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退休員工返聘每天工作時間是多少
法釋2010 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你們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律規定的約束。具體工作時間由雙方約定。
2. 閫浼戣繑鑱樺伐浣滄椂闂存湁瑙勫畾鍚
姣忓ぉ宸ヤ綔鏃墮棿涓嶈秴榪8灝忔椂錛屾瘡鍛ㄤ笉瓚呰繃44涓灝忔椂銆傚凡緇忛浼戜漢鍛樺彲浠ラ浼戣繑鑱樺艦寮忕戶緇鐢ㄥ伐銆傚弻鏂瑰彲綰﹀畾鏃墮棿錛屾病鏈夋椂闂撮檺鍒躲傛牴鎹鍔沖姩娉曠涓夊嶮鍏鏉¤勫畾:鍥藉跺疄琛屽姵鍔ㄨ呮瘡鏃ュ伐浣滄椂闂翠笉瓚呰繃鍏灝忔椂銆佸鉤鍧囨瘡鍛ㄥ伐浣滄椂闂翠笉瓚呰繃鍥涘嶮鍥涘皬鏃剁殑宸ユ椂鍒跺害銆3. 退休人員繼續上班,在上班時間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參保的,按人身損害辦理。
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4. 退休人員受聘後的工作時間是否是每天6小時
退休人員返聘後是單位的勞務工,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臨時工每天的工專作時間由單位來決定屬長短,沒有規定返聘人員工作不能超過6小時,工作時間可以是每天6小時,也可以8小時,10小時,或許更長,這個是由單位來決定的
5. 退休員工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單位有責任賠償嗎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