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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員退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4-06-08 11:34:02

❶ 大連市退休幹部管理暫行規定

一、為做好我市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保證廣大退休幹部安度晚年,特製定本暫行規定。二、各級領導對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做到退休幹部政治上有人關懷,生活上有人照顧:各級宣傳、文化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尊老敬賢的宣傳教育。各服務行業和醫療單位,要努力做好對退休幹部的服務和醫療保健工作。三、縣(處)級以上單位要建立有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吸收人事(幹部)、財務、衛生等部門和退休幹部代表參加的退休幹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亦應建立相應的組織。各級退休幹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在職幹部與退休幹部聯系制度,及時反映退休幹部的意見和要求。四、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及企業單位的退休幹部,由各級人事(幹部)部門統一管理。退休幹部的思想工作、政治學習、文體活動、退休費、醫療費以及生活困難補助等由原工作單位具體負責。五、退休幹部享受如下政治、生活待遇:
1、退休幹部按同級在職幹部的閱文范圍閱讀文件。對重要文件要組織退休幹部集體閱讀,對年老體弱、不能到指定地點閱讀的退休幹部必要時派專人進行傳達。
2、凡是在職幹部享受的屬於生活方面的福利待遇,退休幹部同樣享受。
3、退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各單位要優先給予解決,自住房維修困難的,要給予幫助。
4、退休幹部的醫療費應在規定范圍內據實報銷。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退休幹部,允許到居住地附近醫院就醫。
5、退休幹部在職時家中安裝的電話予以保留。
6、退休幹部患病、搬家、運送取暖煤、秋菜等用車,單位要提供方便。
7、對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年齡退休的縣(處)以上幹部加倍供應細糧,對七十周歲以上的退休幹部供應全細糧。
8、對身邊無於女、生活確有困難的退休幹部,允許將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吃商品糧的子女(含配偶)調來居住地,人事、勞動部門要給予辦理調轉手續,公安部門要准予落戶。六、各單位有條件的要建立退休幹部活動室。已建立活動室的要加強管理,不斷完善設施。七、退休幹部可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工作。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退休幹部可應聘從事專業技術咨詢服務活動,聘用黨政機關退休幹部,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聘用單位和被聘用人員雙方要簽訂合同,並報市人事局審批;以前聘用的,要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底以前補辦審批手續。聘用單位除發給退休幹部合理的聘用金外,還應交納聘用金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於為退休幹部開展活動。八、退休幹部管理活動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核撥,縣(處)以上人事(幹部)部門統一掌管使用。活動經費主要用於為退休幹部印發學習材料;訂閱報刊,召開各種會議,組織參觀游覽,補貼從退休幹部中選聘做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的人員費用等。為解決全市退休幹部管理活動經費緊張的問題,將市退休職工聯合會提取的退休職工管理活動經費中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企業單位幹部部分,由各單位直接交市人事局掌管使用。原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83]42號文件、大連市人事局大人發[1986]66號件文規定的活動經費合並使用。原從大人發[1986]66號文件規定的活動經費中提取的交通費由其他經費解決。退休幹部管理活動經費結余部分,可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九、退休幹部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保持革命晚節,為祖國的繁榮富強和子孫後代的幸福多做有益的工作。十、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❷ 聘用制幹部按什麼年齡退休求解答

聘用制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在達到國家法定的幹部退休年齡時,連續受聘滿10年,且仍在聘用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按幹部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時填寫幹部退休審批表,發幹部退休證,職務欄內註明「聘用制幹部」。

❸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退休許可條件:

(一)、幹部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申請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退休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檔案於養老保險手冊。

三、許可程序

(一)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當月,用人單位提交《退休審批表》於養老保險手冊;

(二)核實其檔案年齡、工資標准及繳費記錄;

(三)符合條件的,核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

拓展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❹ 沈陽市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發揮退休幹部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市屬及市屬以下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均屬本規定管理服務范圍。第三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退休幹部的統一管理服務機關。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實行以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管理為主、居住地(街道、鄉鎮等,下同)管理和退休幹部自我管理為輔,專群結合,條塊結合的辦法。
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負責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指導和組織退休幹部發揮作用。
退休幹部居住地負責組織退休幹部參加各種形式的活動,溝通退休幹部同原工作單位及人事部門的聯系。
退休幹部可以建立自管組織,進行自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協會、聯誼會等。第四條 各單位要有一名領導同志負責退休幹部工作。各縣、區要建立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要根據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建立相適應的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退休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一)退休幹部原則上保持在職時所享受的基本政治待遇。各單位要為退休幹部閱讀文件、政治學習、組織活動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單位舉辦有關的重大會議和群眾活動時,要邀請退休幹部(或代表)參加。
(二)退休幹部除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費和有關補貼外,同時享受原單位在職人員各項非生產性福利待遇。
(三)退休幹部就醫,要適當從優。屬於建國前參加革命的、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因公致殘的,實行看病優診;退休時享受干診、優診待遇的,退休後仍保留原待遇。退休幹部體檢,由原單位組織,隨在職幹部體檢一起進行。
(四)患急病、重病的退休幹部用車,原單位要給予必要的照顧。對原是副局級以上的退休幹部,每人每月發給二十五元交通補貼費,其他退休幹部每人每月發給三元交通補貼費。
(五)對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的退休幹部,原單位要給予定期或臨時性補助。
(六)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或出售商品房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照顧退休幹部。退休幹部私有住房需要維修,本人無力解決的,原單位要給予人力、物力幫助或適當的經濟補助。
(七)對無子女或喪偶獨立生活的退休幹部,原單位要和居住地組織密切配合,給以必要的照顧,妥善安排他們的晚年生活。對身邊無子女生活確有困難的,可將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非農戶子女調來居住地,人事、勞動部門要給予辦理調轉手續,公安部門要准予落戶。
(八)各單位要在重大節日期間做好退休幹部走訪慰問工作。
(九)退休幹部去世後,原單位要協同家屬做好喪葬及後事處理工作。第六條 提倡退休幹部在身體允許、完全自願的前提下,為兩個文明建設從事義務服務;鼓勵和支持有專業技術的退休幹部從事技術、咨詢工作;允許退休幹部從事其他勞動,其范圍和報酬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退休幹部再工作的管理工作,由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負責。
(二)退休幹部再工作的審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原單位同意,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到市、縣、區人才市場辦理簽證手續。從事個體經營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三)退休幹部辦理再工作簽證手續時,由用人單位按其月報酬的3%和合同期限,一次性向人才市場繳納管理費。人才市場應將管理費中的75%作為退休幹部活動經費,撥給同級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掌管使用。
(四)對不按審批手續私自聘用退休幹部的單位,按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領導責任。對不辦審批手續的退休幹部,原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及時補辦。第七條 退休幹部活動經費,按規定每人每年六十元由財政部門撥給,全部留給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用於組織退休幹部開展活動,不準挪作他用。退休幹部管理經費為每人每月二元,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於每年年初按本單位退休人員總數一次性撥給市、縣、區人事部門掌管使用。縣、區人事部門要將收到的全部管理經費,按40%的比例上交市人事局。退休幹部管理經費,主要用於組織全局性的活動。退休幹部經費結余部分,可轉下年度使用。第八條 對確有困難要求易地安置的退休幹部,人事部門要本著就地就近和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則,做好審批安置工作,各單位要給予支持和幫助。

❺ 2022年放射人員退休新規定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2022年退休新規定,僅供參考,喜歡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喲!
退休年齡規定
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舉運源,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正態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退休年齡(一般規定)
(一)《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怎麼辦退休
1.確定職工退休年齡。普通職工是女性滿50歲可退休,機關企事業單位女幹部要滿55歲。男性則為60周歲。所以要想正常退休,必須要達到規定的年齡。
2.准備人社局材料。以機關事業單位為例,如果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條件,則要將一些材料准備好。首先在人社局系統操作退休申請,待申請通過後,從系統里打出退休人員審批表以及報批表,一式三份。並准備好3張一寸照片.
3.蓋好相關的章。如果職工有獨生子女證,也要拿著這個證去人社局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費的審批表。先蓋好單位的公章,再去人社局,財政局悄塌相關部門蓋章。
4.准備好去社保局的材料。人社系統做好退休操作後,那麼還要去社保局機關養老科辦理保險手續。現在的養老金發放已經由財政局轉為社保局發放了,所以要根據社保局提供的相關表格,按要求填寫好,並復印好退休審批表、報批表,以及獨生子女表的復印件,蓋好單位的公章,交於社保局機關養老科。
5.注意把握時間。
一般機關養老科的表填寫會在15號後去辦理。人社局在手續辦完後,會給予職工一個退休證,把照片貼上去即可。但是除了機關養老科的手續辦完後,待下個月15號之前,要去征繳科申報當月保險。
6.完成當月保險減員手續。
月初去申報當月保險時,要填寫職工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表,一式兩份,即減員表。交於社保局工作人員,進行當月的保險人員變動,完成醫保手續的辦理。最後,整個退休手續算是辦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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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員退休新規定的工齡計算,一年算作一年半個月。應當按照工齡來退休。
法律依據:《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對診斷為職業性放射病或不適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將其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對確診為職業性放射病致列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標准評定殘等級並發給傷殘撫恤金。因患職業性放射病治療無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職處理。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❻ 事業單位退休年齡規定

以下是事業單位 退休年齡 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退休 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10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 工齡 滿10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斗掘正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閱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 養老保險 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 工資 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30%;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 護理費 ;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散禪(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並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 醫療保險 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執行現行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所需住房,按同級在職人員的住房標准一起列入計劃,執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人員,其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退休後的安置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條件需易地安空悔置的,應盡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要求到本市市區安置的,從嚴控制。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由原工作單位協助解決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首次搬遷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在原工作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保留的津補貼和 醫療費 ,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放和辦理;易地安置的,可委託代管單位代為發放。 第五章退休後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綜合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負責本系統、本單位退休人員的事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較多、較集中的部門或地區,應建立適當的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設施,保證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學習、活動需要。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多,有退休管理機構的部門,由退休管理機構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務機構的部門,應確定兼職人員負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經費按規定標准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管理經費應專款專用,當年節余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活動經費按規定標准列入財政預算,撥給其行業主管部門。活動經費為集體使用經費,不得分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後,可適當提高管理經費和活動經費標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條款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本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 深圳 事業單位 退休工資 改革方案 享受按月領取 養老金 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 社保 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❼ 教師法定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22

教師屬於國家事業單位,所以教師退休年齡為: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金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政策: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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