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島市殯葬費
樓上不知從哪來的文件,更不知是針對誰的。樓主只要是青島的,按去年社會平均工資計算,2380元X10個月=23800元。除了青島市我就不清楚了。
『貳』 青島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什麼標准領取喪葬費
青島市退休人員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4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死亡退休職工申領死亡待遇,應當向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
1、死亡證明書;
2、火化證;
3、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
4、繼承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或者社區證明;
5、申請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還需要提供戶口薄以及社區證明;
6、款項擬轉入銀行卡復印件。
(2)青島企業退休幹部殯葬費擴展閱讀:
喪葬費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
4、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註: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第36條規定對喪葬費進行賠償,並在第3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這也使得各地對喪葬費的實際賠償標准上差異很大,如山東省每人為800元;重慶市每人為1500元;上海市每人為5000元;而廣東省每人為4000元。雖然這考慮到了當地的生活狀況,但這種差異太大的標准,還是顯得有些不公正。
『叄』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火化安葬後有安葬費和撫恤金嗎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火化安葬後有安葬費和撫恤金嗎?按照社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需要更正的是,退休人員死亡以後領取的喪葬補助金金和撫恤金,不是安葬費。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依法享受死亡待遇是社保法的規定。只要是依法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管你是企業的在崗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或是這些單位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在死亡以後,都可以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其家屬可以到參保地的社保部門申請辦理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領取手續。
第二,因工死亡的待遇。因工死亡是指因為工作的原因或是在工作崗位死亡。因工死亡需要通過工傷認定才能做出賠償標准。如果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就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進行賠償,賠償的內容包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三個方面的內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三,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般都是屬於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與因工死亡的待遇相比差距是非常巨大的,死亡待遇只包括了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兩個部分。喪葬補助金只要是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劃分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都是按照各地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以後死亡的待遇標准執行,死亡待遇的支持渠道全部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不再有原單位負責支付。
第四,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規定不統一。由於現在全國都實行了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所以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都是由省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制定,由於各地經濟 社會 發展不平衡,死亡待遇的差別也是非常巨大的。喪葬補助金大多數地方是按照退休人員死亡前一年全省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來補助的,一般為兩個月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最高的有六個月的平均養老金,也有的地方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來補助的;撫恤金最高的地方是按照全省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來計算,最高不超過全省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第五,辦理渠道。在辦理渠道方面,目前既可以在線下申請,也可以在線上申請,申請的地點是在領取養老金或是參保地的縣級社保部門辦理。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沒有火化證明的無法領取喪葬補助金,但是可以領取撫恤金。
綜上所述,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火化安葬以後,要第一時間打電話告知當地的社保部門,並攜帶相關的資料,到退休地所在的社保部門辦理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申領手續。
退休人員去世後,不宜分機關、事業、企業,應該根據各自所在地區喪葬費用的普通標准,一律發給人人相同的喪葬費及憮恤金。這樣,養老金低的贊成高的反對。
所以,我在此奉勸世人:以後請少在網上談論上漲養老金時,應該向企退人員(或者養老金低的)傾斜,因為這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
去世後的撫恤金一個是四十個月+上年度的平均工資的兩倍,一個是十二個月的。兩種不同的單位性質就帶來了兩種不同的待遇。(當然,對於為黨和國家犧牲和作出貢獻的烈士,以及高級幹部和勞模有此待遇),如果是一般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員,一律給予此待遇,暫且不說企業職工,那麼有貢獻的特別是企業的老工人有何感想呢?
為祖國做出過特殊貢獻者,去世後應給予優厚的代譽,活著養老時應給予特殊養老,我相信每個中國有良知的人都會替揚的,但是對事業單位所有人都是這種代譽我是反對的,難道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廣大的勞動者對國家沒做過一點貢獻嗎?難道他們都是後娘養的嗎?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有安葬費和撫恤金嗎?我們來看看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2005年,國家社保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這樣的規定 :
1,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 : 因病4000元,因公5000元。
4,遺屬困難補助 : 非農戶一個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元;二人以上的150元。
作為企業的退休人員,不同地區情況不同,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會有一些差異,一般喪葬費是生前養老金3--6個月,而撫恤金是10--20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或者是本人養老金。
比如,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喪葬費是3個月的養老金,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撫恤金。
山東省,1000元喪葬費和10個月的 社會 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北京市,喪葬費是5000元,撫恤金是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如果退休人員去世較早,剩餘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退還給家屬。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死者家屬帶著本人身份證到當地社保部門或者是民政部門撫恤金窗口進行辦理。
家屬要拿著死亡證明、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火化證辦理即可。
按國家有關規定都有安葬費和撫恤金,只是發放標准不同罷了!比如新疆,企業、事業單位的逝者撫恤標準是二十個月退休金,而行政機關的則是四十個月。
有啊!
根據《 社會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這樣來看,退休人員在去世火化之後,是應該有喪葬費和撫恤金的。
1、安葬費待遇一般來說,企業退休人員去世,火化以後,是可以申請喪葬費補貼的。現在全國各個省市在喪葬費補貼方面標准不是太一樣,有的省份高一些,而有的省份可能低一些。
比如有的省份是規定2個月的平均工資,也有的省份高一些是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而有的省份是定額,比如有的省份規定是4000元,還有的省份可能會低一些。
因此,企業退休人員去世火化以後,是可以申請喪葬費補貼的,可以拿著相關證明等文件到自己單位退休管理部門申請就可以了,具體數額也是根據各省定好的標准來發放的。
2、撫恤金企業退休人員去世火化以後,也是有撫恤金待遇的。一般來說,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也是各個省份自己指定的具體標准,有高一些的,也有低一些的。
有些省份比較高的,撫恤金標准大概是二十個月的平均工資,有些省份低一些,可能只有十幾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也是根據各個省份的具體規定來申請的。
如果企業退休人員去世火化以後,家屬可以拿著相關的火化證明文件到單位退管辦或者是社保部門申請撫恤金,而這些部門也會按照相關規定來具體辦理的。
3、結論綜上所述,退休職工去世火化以後,是可以申請喪葬費補貼和撫恤金的,具體金額各個省份規定的都不太一樣,而且也需要帶齊相關的證明文件等到社保部門才能夠成功申領。
根據地方政府規定了,上海2014年殯葬費是15800南京是15600根據各省市規寧,而不是全面統一價了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撫恤金及各種補貼基本上都有,但和行政事業單位去世公務人員相比,將會少一半。這就是行政單位和企業的區別,也就是人們願當公務員不願當企業工人的原因。
都有的。
喪葬費和撫恤金,作為辦理死者後事的費用,以及對死者親屬的慰問和撫恤補助,表達的是政府和 社會 對死者的一種敬仰之情、對生者的一份關愛之意。
雖然這一塊沒有全國統一的標准,但根據《 社會 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各地都有。
以西部雲南某地為例: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去世火化安葬後,其親屬(合法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可以在社保局領取到以下幾筆錢:
1、死者養老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內的余額可以繼承;
2、5000元的喪葬費;
3、死者最後一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標准10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
4、死者愛人沒有穩定生活來源的,辦理相關手續後,每個月可以在社保局領取到一份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補助費。
辦理程序為:
當退休人員因病去世後,其直系親屬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帶上死者的死亡通知書、火化證、身份證、退休證丶社保卡、領取安葬費和撫恤金的申請書,以及親屬的身份證明材料,到退休地社保局報告。社保局接到相關材料和申請後,首先會辦理一個養老金停發,然後按照相關程序審核、清算、撥款。
『肆』 我想咨詢下 青島市事業單位的退休員工病故後的殯葬費和撫恤金怎麼計算的!
民發[2007]64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伍』 青島退休職工喪葬費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社保部門要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一般幾千元左右。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如果是工傷死亡,按工傷保險賠償,要賠償死者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陸』 曾參加過解放戰爭,在青島企業離休老幹部的喪葬費及撫恤金的發放標准及發放部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文件
中 共 山 東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魯人社[2009]47號
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市委老幹部局,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為落實離休幹部待遇的有關規定,參照省民政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魯民[2007]41號)精神,經研究,現就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從2004年10月1日起,離休人員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發給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因公犧牲的,發給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病故的,發給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休費的撫恤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一)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基本離休費為本人離休時計發的基本離休費和本人離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休費之和。
(二)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已死亡,並按魯勞發[1993]343號文件規定領取了一次性撫恤金的,應按本通知上述規定標准和計發辦法重新計算離休人員死亡時的一次性撫恤金,差額部分應予補發。
三、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及應補發的差額部分所需費用,已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中 共 山 東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