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師退休中人的養老金要什麼時候才能補發到位呢
所謂離休「老師人士」,主要是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辦理退休,2014年10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的老師,因為這一部分老師處在新舊二種退休制度對接的緩沖期,因此被稱作「老師退休中人」。實際上退休中人這個概念不僅局限於老師,但凡在這個階段辦理退休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是退休中人。
可是對於何時可以發放及時變成退休教師人士苦苦的盼望,各地的發放的時間也不完全相同。發放的進程在於2個要素。一是當地針對退休中人基本數據是不是進行,新方法計算的養老保險金是不是理清;二是在養老保險計算方法早已理清的區域,在於本地財政總收入狀況。
現階段像四川部分地區已經全部發放及時,有些地方還在分期分批逐漸發放,新辦理退休的人員,徹底嚴格執行新老辦法進行對比測算,嚴格按照每一年高於比例准時計發及時,將來不會再存有發放問題。但有些地方則完全沒有任何信息,沒有消息的地方就僅有苦苦等待了。
Ⅱ 退休人員補發工資從幾月開始補發
退休人員補發工資從當年的1月始補發,具體如下:
1、如果退休人員是在當年的1月份退休,當地8月份養老金計發基數才公布進行重算,那麼會補發7個月的養老金;
2、但如果退休人員是在當年的2月份才退休,當地當年養老金計發基數的公布時間是8月份,那麼養老金就會從8月或者9月開始重算,補發差額從3月開始,到7月或者8月結束,總共補發5個月或者6個月的養老金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Ⅲ 退休工人補發工資補幾個月
補發幾個月工資有二散手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退休人員是在當年的1月份退休,當地8月份養老金計發基數才公布進行重算,那麼會補發7個月的養老金。如果退休人員是在當年的2月份才退休。
第二種情況如果地當年養老金計發基數的公布時間是8月份,那麼他的養老金就會從8月或者9月開始重算,補發差額從3月開始,到7月或兄掘晌者8月結束,總共補發5個月或者6個月的養老金差額。
補充資料:
1.按照往年調整養老金的通知,一般調整養老金後需要把1到6月份,每個月增加的養老金,補發給退休人員,具體補發時間大概是在7月份開始,有的其他省市是7月初才公布調整養老金的標准,所以也有補發給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退休人員補發退休金是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即增羨鋒加相應額度養老金。
2.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時間作為計算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依據參加社會勞動的單位時間進行均等分配。退休人員養老金補發原則范圍是建國以來從企業、事業、機關、部隊、院校等單位到社會上的所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Ⅳ 2014年之前辦理退休的教師退休金要如何補發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才開繳納的養老保險,2014年前退休的教師,是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領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養老金,也不是工資,既然已經退休了,退休金就是按月計發的,不存在還要補發退休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二條 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