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么
可以,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的,其退休前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轄。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根據該咐旦條規定,也依然可以對其立案調查。這主要是考慮到,遵規守法、廉潔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應當是廣大公職人員終其一生而不變的追求,不應當因退休而有鬆懈衡攔擾。而且,公職人衡灶員退休後,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仍然存在,其違法行為依然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於法於理都要對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處理。
退休的定義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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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退休人員紀律處分怎麼辦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