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單位付給退休人員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10多萬元,請問專家,會計應如何處理啊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
⑵ 事業單位退休後有獨生子女一次性補貼怎麼做分錄
支付給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計入管理費用或者福利費等科目。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13個月工資如何做賬
當年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可享受本年度第13個月工資。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文件》(人事部發〔2006〕58號)精神,實行公務員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待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是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基本為稱職和不稱職人員,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延伸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納稅人因實行「雙薪制」取得的「雙薪」,應分別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2009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停止2002年「雙薪制」計稅方法。年底雙薪收入不再單獨納稅,意味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納稅額增加,收入縮水。來源:網路-雙薪制
你好!當年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可享受本年度第13個月工資。1.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文件》(人事部發〔2006〕58號)精神,公務員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制度,即「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員工,給予年終一次性獎金,考核結果確定後兌現。獎金標準是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不合格)的,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如果退休了,就不參加考核了。沒有考核結果,自然就沒有第13個月的工資。這是政策。第二,我上面說的是公務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辦發(2006)59號)精神,嚴格來說,2006年工資改革後,事業單位已經沒有第13個月工資這一項了(2006年以前,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都有),但在實施過程中,很多地方仍在發放。在辦理退休手續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發放2013年1月的工資(辦理退休手續需要你的單位——你單位的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編制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主管單位——主管單位,這樣就可以一次完成;如果工資是由財務部門統一發放的,可以省略後兩步),那麼最終的工資發放部門還沒有收到改工資的通知。如果2013年1月工資發放前已經發放了退休工資,那麼以上就是政策解釋。感謝您的閱讀!
⑷ 支付給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計入什麼科目
支付給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計入管理費用或者福利費等科目。
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
(4)事業單位支付退休人員補貼如何做賬擴展閱讀:
退休職工補貼分類:
約定提存金辦法是企業按照退休辦法的規定,每年提取一定數額的退休基金,交給信託機構保管運用,在職工退休時,將屬於該職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給已退休職工。
職工退休時所能領取的退休金取決於提存的金額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業並不保證退休金給付的數額。企業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數額,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退休金成本。
約定提存金金辦法的會計處理較為簡單,只須在提取時借記退休金成本,貸記現金,此外別無其他分錄。我國企業多數採用這種辦法。
約定給付退休辦法是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支付一定數額退休金,或者在職工退休時分期支付一定數額的退休金;只要職工退休時企業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義務,企業是否按時提取退休基金則由企業決定。
在這種辦法下,退休金的數額通常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及服務年限確定,或者兩者均需考慮,或者只需考慮其中一項,如服務年限。
⑸ 企業退休人員補助會計科目如何核算
這得看你抄單位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本身就是企業,那麼可以在「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退休人員補助」中列支
如果你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偶爾發生的話那一般就可以這樣處理一下:對個人和家庭補助——生活補助
經常發生,量也蠻大的話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退休費——生活補助
供你參考
⑹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會計核算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會計管理,全面、准確地核算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業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發放給職工的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及其他個人收入按本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工資是指行政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離退休費是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
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台的津貼補貼。
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
使用工會經費發放給職工的相關收入應當由單位工會單獨記賬,另行反映。
第四條 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工資或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各類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除「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以外的其他個人收入。相應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部類」下列示「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項目。
在「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條 單位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同時,借記「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撥入經費(財政直接支付)」、「財政補助收入(財政直接支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現金」等科目。
第六條 增設上述科目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203暫存款」、《事業單位會計制度》「207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內容。
第七條 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和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中央和省級單位一律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情況在部門決算中單獨反映。
第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核算、反映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