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4年之前辦理退休的教師退休金要如何補發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才開繳納的養老保險,2014年前退休的教師,是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領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養老金,也不是工資,既然已經退休了,退休金就是按月計發的,不存在還要補發退休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二條 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