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必須實行屬地社會化管理
社保基金籌集,退休審批和基本養老金發放,應該堅持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但是,中央及省屬企業單位,由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部門,及所屬社保業務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管理與養老金發放事宜。涉及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則由企業單位自行管理與運作。可以說,過往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是屬地管理與條條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根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將尚未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己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 社會 化管理。同時還明確,實行 社會 化管理後,國有企業新辦理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與原企業單位分離。
很顯然,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服務工作,正行進在與原企業分離的路上。這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是加快剝離國企辦 社會 職能和解決 歷史 遺留問題,建立成本合理分擔機制,減輕企業辦 社會 負擔,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現實需要。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 社會 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這就是今後必然的發展趨勢與基本取向了。
㈡ 國企改制人員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國企改制人員安置方案:各級政府對國企改制最根本的要求只有兩個,一是保證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二是保證改制後職工隊伍的穩定。人員安置是國企改制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問題,不僅因為人是企業運行中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在國企改制中職工安置方案是要經過職代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75%以上表決通過的,只有職工安置方案表決通過,才能進行改制的下一步工作,這是國家對於國企改制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於國有企業改制,國家提出大的原則是要保障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職工是這三者中最弱勢的群體,對改制的承受力也是最弱的,是在改制過程中要重點保護的對象。所以,在考慮國企改制方案各方面利益關聯體的時候應該按照先個人、後集體、再國家的順序進行考慮。在人員安置時,主要有五類人員需要考慮:一是企業改制前在職人員,如果需要進行身份置換,新企業在其置換身份後必須與職工簽訂不少於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本人不願意在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工作,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後使其走向社會。二是退休人員,在向社保機構繳納相應費用後一次性進行移交,對於統籌外支出部分要妥善加以處理,要充分考慮退休職工的改革承受能力,不能簡單地取消有關費用。三是內退人員,在預留有關費用的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門管理辦法,確保內退人員各項費用足額按時發放。四是工傷、長病和「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員的安置,對於有勞動能力的特殊人員要為其安排適當的崗位,對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要按相關規定預留費用,對其進行妥善安置。對於「三期」女工,要為其保留適當的崗位,最好動員職工提前回單位參加改制,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五是離休人員。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上交產權單位進行管理或是預留有關費用後由改制後新公司進行管理。中央直屬企業員工安置方案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地方國有企業員工安置方案按當地勞動與社保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審批備案。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二章(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規定的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含)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㈢ 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一、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下崗職工的安置性規定
1、企業可以安排職工下崗的條件及程序,國有企業因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確需安排職工下崗的,應提前15日向職代會或工會說明情況,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具體措施,充分聽取職代會或工會的意見,報同級和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後組織實施。除停產、半停產的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外,當年職工下崗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10%及以上的,須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2、不得安排下崗的人員范圍,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得安排雙方同時下崗;夫妻不在同一企業的,如果已有一方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同時安排其下崗。要盡量避免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
3、再就業服務中心對下崗職工的管理
(1)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要明確各方在託管期間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託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2)託管期間下崗職工3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再就業服務中心介紹的合適就業崗位,或3次不參加再就業服務中心為其組織的培訓,再就業服務中心可與其提前解除託管協議;
(3)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實現再就業的,即與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託管關系;託管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其終止託管協議。被解除和終止託管協議的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其與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關系;
(4)被解除和終止託管協議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可享受失業救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申請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㈣ 國家對原國有企業破產或改制後下崗職工退休有何政策
九十年代,國企改革中,國家曾經對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回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答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以及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實行提前5年退休。現在該項政策早已停止執行,國家對原國企破產或改制後下崗職工退休沒有特殊政策,與其他勞動者無異。。
㈤ 中辦國辦對國有企企業的離休人員管理如何規定
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並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
社會化管理移交的完成時限及范圍。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將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為廣大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務,切實保障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合法權益。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並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中央金融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託管企業的退休人員視為已移交,原則上參照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不移交。辦理社會化管理移交的方式。國有企業和各區(縣、市)政府統一對接,統一辦理移交手續,原則上不由退休人員自己單個辦理。
國企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移交居住地所在區、縣(市)退管服務機構:檔案及黨組織關系移交的問題。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區、縣(市)退管服務機構集中統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退休人員檔案由企業保管。黨組織關系轉往其居住地的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要對退休人員人事檔案進行清理規范。由縣(市、區)級以上黨委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領導幹部、涉密人員等的人事檔案按照相關文件規定進行管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問題。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原享受的補充醫療保險相關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待遇水平不降低。
㈥ 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法律分析:原屬於國家政策性破產或者改制的,職工當年符合提前退休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符合4050政策的,可以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現已沒有優惠政策,與破產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正常到社保部門辦理保險接續手續即可;另外,有的企業破產後會對自己的員工進行破產安置,但不屬於國家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退休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