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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還能認定為工傷嗎

發布時間:2024-03-23 13:42:59

㈠ 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不能。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含經審批延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主要理由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缺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體資格之主體要件。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人員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不能。達到退休年齡後不屬於勞動者,所以退休後繼續工作受傷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而是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㈢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
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退休後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從事聘用活動受傷,不是工傷,按人身損害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滲友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叢茄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告戚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㈣ 退休了上班摔傷算工傷嗎

不算,按人身損害賠償。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基本養帆簡老保險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一、滿60歲工傷怎麼賠償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態則褲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二、農民工傷亡後已超齡可以被認定工傷嗎
1、不能認定為工傷。
2、農民工因工造成死亡,但農民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屬於勞動者,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但農民工可以主張人身傷害賠償,由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工傷賠償區別
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在日常生活中,對單位與員工而言,究竟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其實並無區別,都是員工提供勞動,單位發放工資。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工傷),區別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就有特殊的意義。
(一)勞務關系下員工發生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查閱大量案例發現,絕大多數民法院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只有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才能依法進行實體審查並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退休員工發生工盯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勞務關系下發生工傷,企業要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該標准重於工傷賠償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如前所述,勞務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與工傷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企業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責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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