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有工傷保險嗎
法律分析:有。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辦法主要是:
1、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社保中心或分局提出申請。
2、經審核符合辦理規定,列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受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各執一份並退還全部材料。
4、不符合辦理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辦理情況回執》,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後,與社保機構各執一份並退還全部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 退休了工傷還能賠嗎
達到退休年齡,工傷就不可以賠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因此只能通過侵權責任來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退休工人出工傷事故是需要賠償的。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退休工人出現工傷事故,招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賠償。如果招用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予以賠償。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因為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如該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返聘時,退休人員應與單位簽一份就業協議或短期聘用合同,把必要的情況約定好。比如享受不了工傷待遇,就讓單位買一份意外保險,可以避免很多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 退休人員有工傷待遇嗎
法律分析: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4. 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眾所周知,在員工在職期間受到傷害,經鑒定為 工傷 之後,就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由於工作中所受傷害的不確定性以及時效性,有時往往 退休 後才會發現身體的問題。那麼退休員工能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嗎?下文中就做出了相關的解釋說明。 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退休職工,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繳納工傷保險,已經退休,就不涉及工傷了。 對於在職發生 工傷事故 的,並且被鑒定達到 傷殘 護理等級的,退休之後,繼續發給 護理費 。工傷一到四級死亡按照 工傷死亡 待遇處理。 沒待遇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 傷殘津貼 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工緻殘鑒定級至四級傷殘保留勞關系退工作崗位享受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級傷殘27月本 工資 二級傷殘25月本工資三級傷殘23月本工資四級傷殘21月本工資;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級傷殘本工資90%二級傷殘本工資85%三級傷殘本工資80%四級傷殘本工資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工資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 根據法律規定,退休前曾從事過可能導致 職業病 危害的工作,退休後未繼續從事可能導致該職業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定被首次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申請 工傷認定 。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該問題來說需要結合實際做出解答。按照規定來說,退休員工是不享受 工傷待遇 的,在退休前就享有工傷待遇的在退休後依舊享有。除此之外,對於職業病的狀況,勞動者有權向國家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5. 退休人員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分析:不能。達到退休年齡後不屬於勞動者,所以退休後繼續工作受傷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而是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6. 退休後上班途中車禍受傷算工傷嗎
一、退休後上班途中車禍受傷算工傷嗎
不屬於工傷。退休聘用人員與單位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所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認定工傷。
根據上述規定,若該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與該員工之間成立勞務關系。因此,該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需追究企業責任,應根據企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視情況予以認定。
因此,如企業返聘已達退休年齡人員的(包含原已在貴單位工作的或首次外聘的),應與其簽訂僱傭合同,企業(僱主)可依照僱傭合同的約定終止或解除僱傭合同,且不受勞動法律調整。企業無須按照勞動法給予該類人員福利待遇(如無須購買社保,沒有醫療期待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二、工傷事故賠償程序有什麼?
1、知悉工傷事故損害的發生: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案(節假日、周日順延);傷者到工傷保險指定醫院;
2、提出工作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啟動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4、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2)工傷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門診病歷復印件、收費發票、處方復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復印件。
(4)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5)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退休人員上下班途中不屬於工傷,出現工傷之後,單位要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案,然後申請工傷鑒定,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用人單位可以攜帶工傷認定書,員工本人的身份證,病歷資料,進行工傷醫療費用報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退休人員不可以申請工傷,已經退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客觀上也無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