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交個人所得稅嗎
一、退休人員返聘工資交個人所得稅嗎
1、退休人員返聘工資交個人所得稅。原因如下:
(1)退休人員返聘滿足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不滿足條件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個人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所得依法徵收的稅;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二、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條件是什麼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㈡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㈢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交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
退休的退休金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如果是退休返聘的工資,沒超過5000的起征點,也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保險賠款;
(五)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八)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九)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