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移民外國還能領取退休金嗎
可以。
《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規定》其中提到,「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國籍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的精神,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只要持有離退休證明以及相關單位開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國內待遇。
(1)國外離退休人員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外交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有關問題的通知》(領外函[2015]660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國領事可根據海外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免收領事規費。
根據新規,當事人只須向中國領事提交如下書面材料,無須再提交離退休證明:
1、海外當事人親自提交本人有效護照和居留證,並在中國領事面前填寫上述資格審核表;
2、海外當事人如委託他人辦理,除第1條材料外,代理人須提交有效護照、居留證及30天內辦理的委託公證書或類似證明。
『貳』 在國內辦理退休長期在國外居住的人員,可以怎麼領取養老金呢
針對在中國辦退休工作的人員,定居在境外,事實上是屬於中國中國公民,一定要按照社保法的相關規定準時支付了社會養老保險,做到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在中國辦理退休,養老保險金就按照中國退休職工的一樣的形式計發,並沒什麼特別的相關規定。
在海外居住的地方中國退休職工較大的煩惱其實還是醫保問題,針對在海外居住的地方退休職工,因為國內社會保障卡不可以在海外應用,因此個人帳戶資產也只能是在中國應用,針對生活在海外退休職工,可以向離休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將每月退還到社保卡個人帳戶資產,用現錢退還的方法,退還到本人社保卡的銀行帳戶,僅僅這類退還的方法再也不是每月退還,反而是依照每年一次退還到社會保障卡所綁定銀行帳戶上,這有點兒與國內辦理異地就醫辦理備案操作處理方法同樣。
總的來說,在中國退休工作人員長期性在海外居住的地方,其養老金派發方法還是跟在中國居住的地方退休職工發放方法一樣,每月按規定日期准時打進自己指定銀行帳戶,或者社保卡綁定的銀行帳戶,但是需要按有關規定,每一年開展離休生存認證。
『叄』 我人在美國居住怎樣可以由我弟弟代領我的中國退休金
把你的打工資的銀行卡交給他,並且告訴密碼,還需要能代替身份證的戶籍證明。
『肆』 退休的公務員出國最新規定
公務員退休了可以出國嗎?『伍』 檢察機關退休人員出境管理規定
一、備案登記
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實行備案審批制,全體在職人員以及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離崗(離職)人員均納入管理范圍。
本院需納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的范圍為本院保密委員會、保密辦公室全體人員以及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登記備案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政治部應及時更新報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二、審批程序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幹警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分別如下:
1、縣委管理的幹部:縣委管理的幹部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國(境)申請(件1),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並提交相應時段請假條,經由分管院領導、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縣委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離退休不滿兩年的,因私出國(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請(件1),經由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申請(件3),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經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部門負責人因私出國(境)的需分管院領導審批),由政治部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辦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檢察長審批;其他人員由政治部主任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應當主動接受保密教育,簽署《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件4)。在辦理簽證前5日內,攜帶《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復印件到政治部報備。
3、 縣委組織部、本院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辦理過出國(境)證件、港澳台簽注的,在辦理上述審批手續時,一並提交《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件5)。經審批同意後,登記備案人員攜帶《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辦理證件。
4、 司法雇員及其他聘用人員、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參照在編幹警相關規定執行。
三、出國(境)相關要求
1、按照組織部門相關規定,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兩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其他人員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2、人員因私出國(境)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才能辦理出國(境)手續。禁止先確定行程後報批。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目的地先行申請辦理證件的不予審批。
3、對下列人員審批時應當從嚴把關:(1)涉及管理人、財、物以及機要檔案和涉密崗位的;(2)配偶已移居國(境)外;(3)沒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4、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工作人員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國(境)的情況,一律不批准出國(境)。
四、證件管理
1、市、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須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已經批准出國(境)的,應當於回國(境)7天內,將所持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幹警、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已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向政治部提交證件復印件,並在證件內容、效力發生變化時及時向政治部報備。
五、 強化責任監督
1、全體幹警要切實加強自律,嚴格遵守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批准出國(境)的,在外期間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執行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時間,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
2、政治部牽頭負責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明確專人做好登記、審查、備案、報批和證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確保本院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規范有序。
3、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
4、院保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工作。嚴格對涉密人員的出國(境)管控,對出國(境)涉密人員進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門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切實掌握人員情況,加強對人員的教育,慎重提出審核意見,強化源頭管理。
6、對違反以下相關出國(境)相關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1)違規辦理出國(境)證件的;
(2)違規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3)瞞報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4)未經組織批准擅自出國(境)的;
(5)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出國(境)行程、日期等、延長出國時間的;
(6)瞞報出國(境)情況的。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上級和主管部門如出台新規定,剛按新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由院政治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