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退休人員獲得退休保障的權利
法律分析:退休後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生活受國家和社會保障的權利。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社會經濟權利,它表明凡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退休、離休的人員,生活應有保障,國家和社會對此負有責任。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這種保障主要體現在憲法規定的:「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貳』 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什麼保障
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什麼保障
法律分析:我國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洞啟家和社會的保障,我國正在逐步完善養老金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盯逗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納則如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