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黨校離休幹部病故撫恤金標准
每個地區的離休幹部病故撫恤金標准都是不一樣的。根據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況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❷ 四川省委黨校教師退休待遇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有退休金,退休金一般是退休前工資的60%以上。因為四川省委黨校教師退休後享受和公務員退休後一樣的待遇,也就是有退休金,且退休金是一般退休前工資的60%,以上就是四川省委黨校教師的退休待遇。
❸ 教師退休的新政策有哪些
一、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和操作層面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廠辦大集體等非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教幼教機構、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過程中遺留的部分中小學教師、轉崗後不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教育教學崗位退休和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保育員、工勤、教輔人員等,不納入政策范圍。
2.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管理人員,原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後經組織安排在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崗位上工作且仍未脫離教育教學任務的,退休後納入政策范圍。
3.2004年前下放市州實施改革的原省屬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資金,省財政不予補助。
4.國有企業內部設立的培訓中心、教培處等承擔培訓職責的機構,不屬於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幼兒園、高等教育機構、黨校等,不納入政策范圍。
5.國有企業改制、破產、重組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納入政策范圍。
6.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上辦理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納入政策范圍。
7.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實施時間,以1996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對1996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教師,原則上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
8.對1996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不具備教師資格證書、通過崗位審核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認可其工程師、經濟師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視同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9.今後一段時間內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教師待遇落實,按國家及省有關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的相關政策執行。
二、進一步明確相關工作要求
1.加強調度督辦。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省國資委)加強對全省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的調度,定期通報市州工作進展情況,對進展較慢的單位進行約談和督辦。必要時,提請省人民政府組織督查和通報。市州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省里確定的工作目標倒排工作計劃,加大推進力度。
2.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單位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92號)明確的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切實發揮牽頭作用,督促協調開展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認定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2〕42號)對退休教師的資格和身份進行審核認定。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12〕31號)做好生活補貼資金測算、籌集、上報和撥付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關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核定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2〕112號)對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標准進行審核確定。對部分地方和單位操作不規范、審核不盡責等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成員單位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堅決糾正,並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情況嚴重的要嚴肅處理並公開通報。
3.強化績效考核。落實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工作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該項工作納入省人民政府對市州國企改革年度考核范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州完成情況從嚴進行考核。
4.材料申報要求。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申報,退休教師養老保險統籌關系在市縣的,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經市州、省直管縣市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審,再由市州、省直管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每年於8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由各地國資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報送對口上級部門(申報材料內容見附件)。2011—2013年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申報材料,在2013年11月10日前報送省國資委、省財政廳,逾期未報者責任自負。
(六)補貼發放。生活補貼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領取基本養老金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代為發放,按照經認定的退休教師人員名單和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及時限要求,按時足額發放。
六、其他事項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負責,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統籌協調和組織好本地區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設立工作機構,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指導督促各部門、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國資、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規范操作,確保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到位,並將工作進展情況、解決范圍人員情況以及實施操作中的特殊問題及時向上級國資、教育、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請示匯報。
(二)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徑,做好工作預案,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對於目前仍然在崗,今後一段時間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高等教育學校的教師,在崗期間仍執行原待遇標准,退休後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解決待遇問題。
(四)我省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和其他省市在浙國有企業所辦的職教幼教機構的退休(退職)教師,按照屬地原則,在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養老金發放所在地解決,並及時做好相關材料的申報工作。
(五)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工作不上網,不做公開報道。各級政府要採取適當形式,使企業職工尤其是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時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各群體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和解釋,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推進。
(六)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原則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實到位。
❹ 青島退休人員喪葬費如何領取
青島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流程:
1、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者在3日內向死亡者原單位報告,原單位應在4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7日內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報告材料為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原件。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等項費用的手續,同時終止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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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對喪葬費的計算標准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❺ 如何組織離退休黨員參加組織生活
對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黨組織應加以關心和愛護,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對他們的組織生活,應分別不同情況妥善安排。
1、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支部,或建立離、退休幹部支部。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將他們單獨編成小組或支部,由黨組織指派專人負責聯系,也可以與居住地的街道黨委聯系,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過去已轉歸街道黨委管理的離、退休黨員幹部,可仍在街道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幹部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農村)的黨組織,他們的組織生活應當由街道(或農村)黨組織安排。
3、易地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到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的黨組織負責安排和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4、離休、退休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即臨時組織關系介紹信),有關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受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5、對於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可根據他們的身體狀況,適當組織他們參加黨內有關會議和其他活動。黨組織應指定黨員負責聯系,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6、離休、退休黨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為使他們及時看到文件或聽到文件的傳達,黨組織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發一部分文件,作為專用,由專人負責保管。
7、安排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過組織生活,參加社會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次數不宜過多,負擔不宜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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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提出了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其中要求黨員「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黨員在單位工作期間要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退休後仍然要起先鋒模範作用。
黨員退休以後,黨員政治身份並沒有改變。黨章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黨員政治身份,要求退休黨員始終要尊崇黨章,執行黨章,牢記入黨誓詞,認真履行黨員義務,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為黨的事業奮斗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