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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4年退休職工

發布時間:2024-03-03 23:19:50

① 青海省2014年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一、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二、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方法
縣級社保機構會於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摺人員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摺》(以下簡稱「銀行存摺」)。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於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摺。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採取自主選擇繳費、政府補貼、個人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標准便民查詢應包含繳費檔次、各檔次政府或集體補貼、參保年齡等要素,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在個人繳費方面,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根據國家標准填寫,詳細內容按照各縣市區規定而定在集體補助方面,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② 青海省退休年齡的規定

黨員幹部, 政府機關、群眾團體、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的黨員幹部合乎以下標准之一的,都能夠離休。

(一)男法定年齡六十歲,女年滿五十五歲,參與改革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的;
(二)男法定年齡五十歲,女年滿四十五歲,參與改革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歷經醫院開證明徹底缺失專業能力的;
(三)因工傷殘,歷經醫院開證明徹底缺失專業能力的;
(四)因工傷殘,由醫院開證明,並經勞動者評定聯合會確定,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
一、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三、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的退休年齡
(一)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城區個體戶等靈活就業者、農戶同工同酬職工及其採用各種各樣靈便方法學生就業工作人員在男法定年齡60歲,女年滿55歲時,總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紀念的,可按照規定領到養老退休金

③ 青海省喪葬費2022年最新標准

對於退休人員來說,去世以後,指定繼承人除了可以領取個人養老賬戶剩餘存額以外,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雖然現在已經實現了全國統籌,但是各省喪葬補助金的標准仍有差異。今天我帶大家一起來看一看:青海省退休人員,喪葬補助標準是多少,農民是否可以領?
一、青海省企業退休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喪葬費標准
根據人社部下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1〕18號)文件要求:統一全國各省企業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的計算標准。
1.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個月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2.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24倍。即:9~24個月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由此可知:參保人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計算標准,與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有關。
下面以2022年喪葬費和撫恤金為例.
根據青海統計局發布的《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21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745元,摺合每月3145元。具體見下表:
1.2022年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標准:3145*2=6290元。
2.2022年青海企業退休人員撫弊棗沒恤金上限標准:3145*24=75480元。
3.2022年青海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下限標准:3145*9=28305元。
二、青海省城鄉居民喪葬費標准
根據青海省政府發布的《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青政〔2014〕46號)文件中的規定: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政府給予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補助標准為: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10個月。
下面以2022年青海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例
1.年齡在60~64周歲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185元,喪葬費標准為1850元;
2.年齡在65~69周歲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190元,喪葬費標准為1900元;
3.年齡在70周歲及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195元,喪葬費標准為1950元。
三、青海省申領喪葬補助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
青海省辦理喪葬費所需材料,各地標准略有差異,下面以西寧市城西區為例租納
(一)所需材料
1.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書。
2.銀行卡及開戶行信息。
3.領取岩野人身份證。
(二)辦理流程
寫在最後:
1.對於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喪葬費標准為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撫恤金上限標准為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撫恤金下限標准為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2.對於青海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喪葬補助金標准為: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倍。需要注意的是:青海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標准與退休人員的年齡掛鉤,退休人員年齡越大,基礎養老金標准越高,喪葬補助標准越高。
3.對於既沒有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沒有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農民,無法領取喪葬補助費。

④ 青海省關於解決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申請怎麼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青海省格爾木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青海省上年度退休職工月基本養老金支付10個月一次性撫恤金。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
《關於建立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撫恤金制度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4〕101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為了妥善解決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撫恤問題,經省政府2014年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批准,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撫恤金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及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3〕133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解決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規定納入養老保險范圍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撫恤金。
二、撫恤金標准
撫恤金按退休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個月標准計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
三、資金渠道
參加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014年9月22日

⑤ 2014年權全國城鎮職工退休金有多少

2014年各省(市、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序號 省(市) 行文日期 人均增加 增加幅度 平均養老金 調整文號

(元/月) (%) (元/月) (點擊查看文件)

01、上海市 (2013.12.27) 300 11 2936 滬人社養發[2013]58,60號

02、天津市(2014.02. ) 210 10 2295 不詳

03、北京市(2014.03.07) 277 10 3050 京人社養發[2014]48號

04、陝西省(2014.03.05) 197 10 2126 陝人社廳發[2014]17號

05、廣東省(2014.03.06) 206 10 2300 粵人社廳發[2014]51號

06、浙江省(2014.03.06) 240 2561 浙人社發[2014]45,46號

07、河北省(2014.03.10) 190 10 2106 冀人社發[2014]5號

08、貴州省(2014.03.10) 185 10 2954 黔人社廳發[2014]2號

09、青海省(2014.03.12) 236 10 2593 青人社發[2014]24

10、西藏區(2014.03.12) 302 3262 藏人社廳發[2014]31號(暫缺)

11、新疆區(2014.03.17) 215 2298 新人社發[2014]13號

12、山西省(2014.03.17) 195 2255 晉人社廳發[2014]21號

13、江蘇省(2014.03.18) 2027 蘇人社發[2014]61號(暫缺)

14、重慶市(2014.03.18) 渝府發[2014]7號

15、遼寧省(2014.03.18) 遼人社發[2014]8號

16、四川省(2014.03.18) 川人社發

⑥ 青海四類地區退休年齡

青海四類地區退休年齡:青海省女職工退休年齡: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青海省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青海省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青海省,簡稱「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西寧。位於中國西北內陸,青海界於北緯31°36′-39°19′,東經89°35′-103°04′之間,北部和東部同甘肅相接,西北部與新疆相鄰,南部和西南部與西藏毗連,東南部與四川接壤,位於四大地理區劃的青藏地區。
青海省地勢總體呈西高東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態勢,西部海拔高峻,向東傾斜,呈梯型下降,東部地區為青藏高原向黃土高原過渡地帶,地形復雜,地貌多樣。青海省地貌復雜多樣,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區為高原,東部多山,西部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內陸乾旱盆地和黃土高原三種地形地貌,屬高原大陸性氣候,地跨黃河、長江、瀾滄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
青海省總面積72.23萬平方公里,轄2個地級市、6個自治州。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時,青海省常住人口592.40萬人。2021年全省完成生產總值3346.63億元,比2020年同期增長5.7%,兩年平均增長3.6%。

⑦ 青海退休年齡及辦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資料政策

在我們生活中經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齡,卻因單位或自己的原因沒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是材料不齊全,導致無法及時辦理退休。還有一些人,以為只要到了退休年齡,社保經辦機構就會自動發放養老金,這些想法都是大錯特錯的。如果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因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需要處理好社保事項。本文我將帶你一起了解關於青海職工退休年齡青海職工退休流程和辦理所需材料的相關知識。那麼,恢復企業員工退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呢?退休年齡是多少歲呢?

一、青海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政策規定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現行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因為有「法定」兩字,人們往往以為是《勞動法》規定的,其實不是。《勞動法》里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比如:《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青海職工辦理退休流程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退休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廳局的人事部門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審批表》一式四份,經單位或主管廳局初審後,攜帶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資福利處審核並辦理相關退休手續,具體辦法按照原省人事廳《關於規范退休(退職)人員審批程序的通知》(青人薪字〔2004〕66號)規定執行。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各州、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手續,由各州、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
三、青海職工辦理退休所需材料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減輕企業事務負擔,逐步實現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境內的下列企業職工:

(一) 國有企業職工;

(二)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

(三)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

(四) 其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包括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原固定職工(含197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及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四條 企業職工退休條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職工退休由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不再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負責辦理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業統籌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審批和符合第十條規定需要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

州(地、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辦理參加本市地區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企業職工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退休審批工作。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以及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州(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期間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不享受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待遇。待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待遇,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正常調整待遇。

第七條 企業職工退休,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 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 用人單位根據本人申請,經初審後,如實填寫《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一式四份),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及身份證、戶口復印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 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報送的職工退休審批材料後,應及時審批;

(四) 勞動行政部門批准退休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並支付職工的退休待遇。

第八條 企業下崗職工和其他自由職業者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退休條件時,由職工檔案代管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用人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其職工退休時,按現崗位(現崗位必須滿2年以上,不滿2年的按原崗位)及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執行。

第十條 按國務院規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破產企業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允許在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提前5年退休。

因工或職業病致殘,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企業職工,退出勞動(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認定職工出生日期,一般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遇有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有爭議的,應以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與戶籍管理部門共同調查後認定的出生日期為准。

第十二條 職工退休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樣式,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印製。青海省職工退休審批表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印製(樣式附後)(見表),青海省職工退休待遇審批表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未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駐省中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適用本辦法,其勞動能力鑒定和退休審批按其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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