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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在離職或者退休後

發布時間:2024-03-03 17:02:49

1. 處理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依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1)國有企業領導在離職或者退休後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意義:

《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全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為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作用:

《若干規定》是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監督機制: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

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2. 國有企業黨員領導沒有退休可以從事正規小額貸款公司嗎

不可以。
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規含租首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人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後經商辦企業。這種辭職退休後「下海」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領導幹部辭職或退休後,由於其工作、業務關系和權力的余型茄溫,對從事與之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可以比別人持有更多優勢,可以獲取更多財富,這種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規則,在經濟社會中會造成消極影響談數。

3.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

2000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一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同樣適用。

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離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約束,即「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3)國有企業領導在離職或者退休後擴展閱讀:

一是任職或投資的范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防止利用原任職務的影響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將任職和投資入股行為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即是「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

這里的「有業務關系」,是指所有與原任職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關系,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擔保關系、資產租賃、產權(股權)交易、投融資關系等。從概念上講,其外延要比關聯企業形成的關聯關系寬泛,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企業,如果與原任職企業沒有任何業務關系,或者雖有一定業務關系,但其既不是私營、外資企業,也不是中介機構,則不屬於被禁止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范疇。

二是這里的「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了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和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但又不局限於這種行為,也包括其他經營活動。代理,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接受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託,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

三是關於時限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時限確定為「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與中央紀委全會提出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行為的時限規定相一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三年以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企業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都應當是允許的。

4. 公務員退休後可否到企業任職

可以到企業任職。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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