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死亡補助標准
法律襲腔散分析:
(一)喪葬補拍氏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喪葬補助費按死亡當月工資三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則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三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四十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則是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二十個月的標准。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八十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四十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圓搏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二十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❷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分析】:1、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2、國家機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和孤兒40%,孩子應給到18周歲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