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工困難補助標准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困難職工補助標准,《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勞字(1988)51號)進行了相應的解釋說明,但實際補助標准還需以各地政策為准。
法律依據:《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為了保障城鎮低收入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可以適當提高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對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低於困難補助標準的職工給予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困難補助的標准,各地可以在現行困難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參考本地區職工家計調查和職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費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費用水平,加以確定。鑒於當前財政困難,補助標准要從嚴掌握,不宜提高過多。原則上提高後的困難補助標准,特大城市大體上人均生活費收入每月不超過50元者(不包括國發〔1988〕23號文件規定的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大中城市大體上不超過45元者,小城市和縣鎮大體上不超過40元者可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各地區提高困難補助標準的辦法要在本地區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實行以後,再公布實施。
三、提高困難補助標准所增加的經費,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福利費開支;離退休人員的由原渠道開支。企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職工福利基金解決,福利基金不足由企業其它自有資金解決,自有資金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可由營業外列支;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由原渠道開支。微利企業、政策性虧損企業自有資金負擔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部門可酌情予以補助。企業不能因此調整承包基數。
四、因提高職工困難補助標准影響財政收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
五、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對低收入職工進行困難補助時,應由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注意走群眾路線,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
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② 走訪退休人員,近期有無異常,是否需要幫助
需要。
慰問標准: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思想上尊重、生活上照顧離退休老同志的有關精神,規范走訪、慰問、探望離退休人員工作,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慰問採取不同形式和靈活多樣的方法,對離、退休幹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訪,深入離退休老同志中間,主動聽取老同志對離退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退休人員慰問制度。第三條堅持重大節日慰問走訪。每年中秋節、春節對離、退休老幹部和遺屬進行走訪慰問,具體形式和實施辦法在節前由局長辦公會議確定。第四條堅持住院慰問。對生病住院的離、退休幹部,及時安排人員前往慰問,積極幫助老同志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第五條堅持電話聯絡。電話了解詢問離、退休幹部近況,特別是關注身體狀況差、年齡大、獨居的老同志,涉及重要問題的要及時匯報。
困難離退休幹部幫扶制度:第一條: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我局實際,家庭收入低,長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和家庭意外變故等原因致貧、致困的離退休幹部解決實際困難,特製定本辦法。幫扶對象和范圍。第二條:全局離退休幹部,因下列原因生活確實存在特殊困難,列為困難離退休幹部:(一)本人得重症,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部分超過兩萬元的。(二)配偶患重症,家庭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三萬元的。(三)夫妻雙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不在身邊,或無子女,看病就醫不方便,護理條件差的。(四)離退休幹部去世,配偶無工作並久患重病,生活特殊困難的。將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特殊困難補貼范圍,擴大到離退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中生活特殊困難及久病、重病的。(五)其他如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特困的。
③ 退休人員大病救助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申請大病救助,可以進行補助的疾病種類有:各類癌症、急、慢性腎衰、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肝功能衰竭、糖尿病晚期、系統性紅斑狼瘡、人工關節置換、臟搭橋術、肝功能衰竭、嚴重燒傷、眼角膜移植、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顱內手術、冠心病、心臟、肝、腎、胰腺移植等。其中,對於一些符合救助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以由本人申請救助申請,上報所在單位離退休辦公室,並收集相關材料向上級進行提交。局離退休管理處將信息整理匯總之後會報局「三不讓」幫扶救助工作辦公室。另外,退休人員申請大病救助需要提交二級以上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是醫療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要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范圍。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范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
④ 困難職工認定標准2022
困難職工認定標准:
一、認定標准
(一)深度困難職工認定標准: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或者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造成長期剛性支出,在提出申請之日前 3 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後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二)相對困難職工認定標准: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 倍,或者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造成長期剛性支出,在提出申請之日前 3 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後低於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 倍。
(三)意外致困職工認定標准: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造成一次性剛性支出,支出費用超過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總和。
註:困難職工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其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和實際生活狀況。
二、申報條件
困難職工是指與我縣行政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了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我縣城鄉低保認定標准、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支出性貧困家庭認定標准和困難職工認定標準的職工。(一)有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加入工會組織的農民工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困難職工;(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符合認定標準的,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應當認定為困難職工;(三)居住在獨立工礦區、企業集中生活區的離退休人員、病退人員和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困難職工;(四)因公犧牲職工遺屬和工亡職工家屬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困難職工;(五)困難職工認定建檔、幫扶救助以家庭為單位。
三、家庭成員關系認定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場所內服刑的人員;
(三)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四)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家庭收入核算
下列項目計入家庭收入核算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用人單位提供的有關收入資料或銀行發放記錄認定,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中的個人繳稅或繳納社會保險情況認定。
(二)外出務工或靈活就業且無法提供收入情況的,以務工地區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三難以確定務工地區的,按常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四)家中有勞動能力成員但無正當理由不務工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收入;家庭擁有土地(草場、林地)的,按照實際擁有面積,結合當地上年度農作畝產產量和農作物價格標准(草場、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後計算收入。
(五)對於贍(扶、撫)養人應承擔的贍(扶、撫)養費, 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確定的金額認定,沒有相關法律文書的,按申請職工申報金額確定。贍(扶、撫)養人無贍(扶、撫)養能力的,需提供相關材料。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六)優撫對象、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等。
(七)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因公(工)負傷職工的護理費,節地生態安葬獎補資金和死亡職工的喪葬費。
(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劃生育家庭所獲政府其他獎勵扶助資金。
(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十一)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十二)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十三)政府發放的高齡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及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十四)在職職工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十五)工會發放的專項幫扶資金及送溫暖資金、慰問金。
(十六)社會捐贈款物中專項費用實際支出部分。
(十七)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五、家庭財產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股權、債權;
(五)其他財產。
六、不予認定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認定為困難職工:
(一)拒絕入戶調查、拒絕在《困難職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比對授權書》《社會救助個人誠信承諾書》上簽字確認的。
(二)擁有非生活必須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代步車、家中有需要接送的長期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購買的生產生活必須機動車輛除外)、工程機械及大型農機具的。
(三)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額超過共和縣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的。
(四)城鎮戶籍家庭擁有 2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產的;農村戶籍家庭房屋裝潢高檔或擁有 1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五)家庭在縣城、市區等地擁有、房屋租賃或非居住類商業鋪面的。
(六)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系、專業就學,自費出國留學的。
(七)因賭博、吸毒或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我縣城鄉低收入家庭平均標准或提出申請前 6 個月內有大額財產(3 萬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費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
(九)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 3 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
(十)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認定程序
認定困難職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職工本人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及剛性支出憑證等相關材料。
(二)初審審議。單位工會接到申請後,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調查和集體研究,認為基本符合困難職工認定標準的,在本單位張榜公示 7 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單位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蓋公章,連同勞動合同或工資發放憑證(收入證明)一並報送縣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各基層工會要廣泛宣傳困難職工的認定標准、申請流程和救助政策,確保把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全部納入工會幫扶救助范圍。
(二)嚴格標准。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執行標准,把好申報審核關,確保申報審核工作的准確性,做到不重報、不漏報、不錯報。各基層工會要規范工作程序,嚴格執行基層工會入戶調查、公示等工作制度,並按季度向縣總工會權益保障部報送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八條工會健全完善層次清晰、各有側重、保障適度的困難職工長效幫扶機制,按困難程度分層分類納入幫扶體系,實現精準動態管理和長效幫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職工幫扶工作給予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與工會建立協作機制,有效整合政策資源,通過制度保障幫助困難職工。
工會可以引入公益慈善、愛心企業、志願服務、專業機構等各類社會資源開展困難職工幫扶工作。
⑤ 工會補助困難職工標准
法律分析:凡會員關系隸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機關工會的在職職工;夫妻雙方均在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補助。 補助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北京市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職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自費部分當年累計在2萬元—10萬。
法律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幫扶資金幫扶對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
(三)因各類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難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