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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人員簽訂聘用協議

發布時間:2024-02-24 11:01:08

Ⅰ 聘用退休員工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Ⅱ 簽訂退休返聘勞動合同合法嗎

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返聘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退休人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領取退休金的員工,被公司返聘之後,只能跟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而不能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一、簽訂退休返聘勞動合同合法嗎?
埋州不合法,退休返聘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1、退休人員是指已經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和終止勞動義務,已經開始享受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原勞動關系人員,
2、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3、退休返聘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4、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二、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睜豎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退休返聘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如果退休人悉液大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可以說是沒有退休,所以簽訂勞務合同可以理解為是僱傭合同。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再次被聘用時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Ⅲ 聘退休人員應簽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聘請已退休人員應簽署勞務合同。退休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被用人單位再次聘用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為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簽訂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Ⅳ 聘用退休人員協議書範文

【篇一】聘用退休人員協議書範文


茲有因需要,聘用退休人員同志,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執行。

一、受聘後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間,受聘人的退休費(原工資的%,金額元)由發給。

2.聘用時間,受聘人應享受的勞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單位負責解決,如因工傷殘、因工死亡,其保險待遇全部由聘用單位負擔。

二、在合同期間,受聘人應服從聘用單位的領導,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期滿作廢。如需繼續聘用,須提前協商,重新簽訂合同。皮物游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執一份。經勞動服務公司鑒證後生效。

甲方:乙方:

聘用單位(公章)受聘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章)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公章):鑒證員鑒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聘用退休人員協議書3

乙方是退休燃銷人員,已經依法享受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地方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協議期內,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工作調動和工作職責的要求,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如遇公司工作需要,經領導審批安排的加班、加點工作,實行替換補休,不能補休的按8.91元/小時作為計發加班工資的基數。

第四條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月標准為1550元/月,每月25日前以貨幣方式或通過銀行卡代為發放;甲方依法代為扣繳個人工資所得稅等。試用期工資標准為1550元/月。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護甲方商業秘密或工作秘密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其無遺傳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時工作任務的疾病;聘用期間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用自行承擔,醫療期間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受聘期間,甲方為乙方繳納商業保險,用於乙方在為甲方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險法》和其所參加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該協議,均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勢通知另一方。

第八條協議期滿,本協議終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協議終止。

第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為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本協議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在3天內做好工作交接並辦好書面交接手續;若乙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甲方的規章制度或法律法規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雙方若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的約定事項,雙方應友好協商確定,服從其國家、地方勞動法律法規,並訂立書面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已閱讀知曉並認可。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蓋章)乙方(退休人員)姓名:聯系電話:住所地:居民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住址(通訊地址):甲方聯系人: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聘用退休人員協議書範文


編號:

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螞李責人):聯系電話: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性別:聯系電話:戶籍類型:□城鎮□農村

身份證號碼:

戶口地址: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定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例條款。

一、本協議所稱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

二、聘用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部門崗位工作。具體工作內

容包括但不限於:。

四、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任務實行責任制,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時間按照甲方公司的作息時間執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五、聘用報酬:

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勞務報酬。乙方每月勞務報酬按元/月執行。勞務報酬發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後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務報酬。

六、其他待遇

(一)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傷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

院治療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書請假接受治療;治療時間超出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任務,或在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外從事工作任務,受第三人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

七、規章制度:

(一)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處理並有權向乙方追究賠償責任;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協議期限屆滿,本協議終止。

(二)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解除。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

(四)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適用《勞動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相關規定。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各項真實、合格、有效的證件及資料。若乙方提供的證件及資料有虛假、欺騙等現象,甲方可解除本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因乙方行為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

(二)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協議,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辦理

Ⅳ 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訂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
聘請已退休人員應簽署勞務合同
退休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再次被用人單位再次聘用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為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簽訂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解除與退休勞動者,不用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用替返聘退休人員繳納五險一金,但是需要為他購買意外險。返聘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以外事故,可以參照當地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Ⅵ 已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有效,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聘用已到退休年齡人員怎麼簽訂合同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倘若用人單位簡首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易得到保護。《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燃咐御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並且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進行相關的損失賠償。前提是員工需要出示自己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只要出示相關證明即可證明自己在該單位進行工作。

法律客觀: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皮岩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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